正文字体:

中共中央同意沈阳市从 企业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 作为城市建设资金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十二月五日)

  东北局并国家计委、财政部、建筑工程部∶

  东北局东发(61)69号电悉。同意沈阳市从企业利润总数 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建设的资金,自 一 九六二年起试行。 具体办法如下∶

  ( 一 )提取利润的范围∶从国营和地方国营工业、零售 商业(包括三级批发站)、城市公用事业的利润中提取百分之 五。不提取铁路、邮电、银行和商业 一 级、二级批发站的利 润。

  (二)投资使用的范围∶此项资金应使用于给水、排水、 道路、桥梁、防洪、市内公共车辆、煤气、环境卫生、城建企 业、绿化等十项公用事业,专款专用。

  (三)计划体制和材料、设备供应问题∶属于上述十项公 用事业,由沈阳市编制 一 九六二年的城市公用事业基本建设计 划,按计划程序逐级上报,逐级进行审查;根据材料、设备的 可能,经审核后凡是材料、设备能够解决的纳人国家计划,材 料、设备在年度计划中难予解决的,即在以后年度再安排。

  (四))此项城市建设资金,不采用向企业逐 一 收款的办 法;由沈阳市按照上述规定范围,从年计划利润净额中提取百 分之五,列入沈阳市年度支出预算中,统 一 由市财政掌握拨 付,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区和街道不能向企 业提取利润。

  (五)沈阳市明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此项资金后, 一 九六二年基本建设控制数字中原分配给沈阳市的城市公用事 业基本建设投资,即抽回由国家另行分配给其他地区使用。

  (六)从企业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城市建设资金的办 法。从 一 九六二年开始。只在沈阳市试点。沈阳市 一 九六 一 年 急需解决的城市建设投资,由建工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研究 后,根据可能适当追加 一 部分拨款。

  中 央

  一 九六 一 年十二月五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目录 下一篇: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地区 第 一 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