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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我国地图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界线划法问题的批复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64年4月29日国务院(64)国秘字191号,给内务部、 国家测绘总局的批复)

  1964年1月 25日报告收悉。同意你们关于我国地图上省、自治 区、直辖市界线划法问题所提处理意见,即;对有争议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界线,采用习惯划法和与双方意见接近的实测线划法;作为地图 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线的暂时的权宜划法,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均不得以此作为解决行政区划界线问题的依据。并由国家测绘总 局在出版地图时,通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以上意见只作为印刷内 部使用的地图为妥。至于界线有争议之处,责成内务部与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函商解决,如久商不决,则应召开小型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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