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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 一 九六 一 年七月十三日)

  第 一 章 民兵的性质和任务

  第 一 条 民兵是我国人民对外防御帝国主义侵略、对内实 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 强大的后备力量。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我国广大民兵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在配合中国人 民解放军战胜国内外敌人和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斗争中,起了 巨大的作用。今天,帝国主义仍然坚持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美帝国主义仍然霸占着我国的领土台湾,严重威胁我国的安 全。为了防御帝国主义侵略,保卫祖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保 卫世界和平,我们必须遵照毛主席的指示,不但要建设强大的 正规军,而且要大办民兵师。帝国主义如果竟敢发动对我国的 侵略战争,那时我们就将实现全民皆兵,民兵就将大量地、成 建制地应征人伍,不断地补充和扩大人民解放军,并配合和支 援人民解放军作战,彻底打败侵略者。

  第二条 民兵是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 是我国兵员动员的基础。它是军事组织,又是教育组织,又是 体育组织。广大劳动人民参加民兵组织,受 一 定的政治教育和 军事训练,就可以进 一 步提高阶级觉悟和国防观念,增长军事 知识,增强组织纪律性,加强体质锻炼。

  第三条 在和平建设时期,民兵必须在服从生产建设的前 提下进行各种活动,并为战时作好准备。民兵的基本任务是∶

  ( 一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生产中起带头作用。

  (二)配合军队巩固海陆边防,防空防特,维持社会 秩序。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打击侵略者,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为了完成党和国家给予民兵的光荣任务,每个民 兵都必须听党的话,听毛主席的话,切实做到下列十项要求∶

  ( 一 )服从党的领导。

  (二)遵守政府法令。

  (三)听从上级指挥。

  (四)保护群众利益。

  (五)揭发坏人坏事。

  (六)对人态度和气。

  (七)学习政治军事。

  (八)参加体育活动。

  (九)爱护武器弹药。

  (十)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五条 在人民公社、工厂、矿山、机关、学校、企业和 事业单位中。都应当建立民兵组织。少数民族地区,应根据当 地社会改革情况和群众觉悟程度,有步骤地建立民兵组织。

  第六条 参加民兵,保卫祖国,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 权利。凡年满十六岁到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六岁到三十五 岁的女性公民,只要身体没有残废和严重疾病,都可以吸收参 加民兵组织。地、富、反、坏、右分子都不许参加民兵组织。 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十六岁到三十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六岁到二十五岁的女性公民,只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 都可以编为基干民兵。其余的编为普通民兵。 复员、退伍军人是基干民兵的骨干,他们参加基干民兵的 年龄,可以延长到四十岁。每年从人民解放军复员、退伍的人 员,应及时编人所在单位的民兵组织。 在吸收适合条件的男女公民参加民兵时,都应当经过充分 的动员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参加民兵的荣誉感。

  第七条 民兵的编组,必须和生产、工作、学习的组织相 适应,以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为原则。

  ( 一 )民兵的组织, 一 般地按照班、排、连、营、团、师 的序列编成。各单位编组时,应根据本单位民兵人数多少,能 编师的编师,能编团的编团,人数少的单位可以只编营或连。 民兵各级组织的员额,可多可少,不强求 一 律。民兵师可以设 团,也可以直辖营、连。民兵团、营的编组,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二)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男民兵和女民兵, 一 般地应 分别编班;不宜分别编班的,也可以混合编班。在必要时,班 以下还可以编小组。

  (三)基干民兵的编组, 一 般地在 一 个民兵连内编 一 个基 干民兵排、由连长兼排长;在 一 个民兵营内,编 一 个基干民兵 连,由营长兼连长。基干民兵连受民兵团或师的领导,不另设 营、团机构。

  (四)根据各单位不同的专业性质和战时需要,可分别编 为各种民兵技术兵。

  (五)各单位的生产、工作和学习组织有变动时,要及时 调整民兵组织。

  第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在基干民兵组织中,有重点地 武装 一 些班、排、连,,并加强其领导;平时不集中,不脱离生产,遇有紧急情况,随时调集执行任务。

  第九条 各级民兵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和生产组织分 开,不应互相代替。民兵师长、团长、营长、连长、排长, 一 般地不由公社的主任、生产大队长、队长等兼任。民兵指挥 员,应当参加公社的同级管理委员会,作为成员之 一 ,受同级 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民兵指挥机关的双重领导。 工厂、矿山、机关、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可参照上 述原则办理。

  第十条 民兵组织要有 一 定的会议制度,以便适时地布 置、检查、总结工作和进行学习等。

  ( 一 )基干民兵以班(或排、;连)为单位。 一 般可每月召 开 一 次会议,会议时间不要超过两小时。

  (二)普通民兵以班(或排、连)为单位,每年可选择适 当时机,结合群众性的活动,召开两三次会议。

  (三)各级民兵干部会议,可以按照工作的需要召开。每 年召开几次,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 一 条 民兵的组织建设,是长期的、细致的、艰苦的 工作。为了纯洁和巩固民兵组织,每年春节前后(学校在新生 到校后),或者结合整风、整社和利用其他适当时机,进行 一 次整顿。以民兵连或排为单位,进行出队、入队工作。经过宣 传教育,吸收适合民兵条件的公民人队。动员超龄的民兵出队 和超龄的基于民兵转为普通民兵。同时,还要总结工作,改选 干部,健全和改进各项制度。

  第三章 民兵干部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是领导民兵执行各项任务的骨干,也是在战争时期带领民兵参军、参战的骨干。要选拔优秀的共产 党员、青年团员或正直可靠的工人、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担 任民兵干部。

  第十三条 民兵的正副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团长、 师长,都必须由各级党组织提名,经过民兵会议或民兵代表 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上 一 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副班长、排 长、连长、营长,每年改选 一 次;正副团长、师长,两年改选 一 次。 民兵师、团的政治委员,由各该级党委第 一 书记担任。民 兵营的政治教导员和连的政治指导员,由党的总支部书记、支 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总支部和支部 的委员担任。副政治委员、副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指导员,可 以由各该级青年团书记担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民兵干部应当处处作民兵的表率,模范地 遵守党政干部 "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 和本条例规定的对民兵 的十项要求。在工作中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作风,遇事和 群众商量,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反对简单粗暴、强迫命令和 压制民主;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在执行各项任务时,要 经过民主讨论,发挥大家的积极性;遇有紧急军事行动来不及 讨论,也应进行简明动员,讲清任务。 各级民兵干部都必须坚决贯彻民主管理的原则,对民兵 要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意见互相交谈,有困难互相帮 助,有经验互相交流,有长处互相学习,有缺点互相劝勉,以 利于不断提高觉悟,增强团结。

  第十五条 各级民兵干部都应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 督。对群众的意见,正确的 一 定要采纳; 一 时办不到的,要说 明情况、讲清道理;不正确的,要耐心解释教育。群众直接向 上级反映情况或检举、控告时,干部不许阻挠,不许扣压书信,不许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各级民兵干部由地方党委统 一 管理。人民武装 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和掌握民兵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政治思想情 况,加强培养教育工作,不断地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和工作能 力。民兵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当随时补充;被调动的干部。要 向接替人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章 民兵武器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必须切实保证掌握在正直可靠的工 人、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里。掌握武器的民兵,必须由党 支部严格审查,经人民公社、工厂、矿山、机关、学校、企业 和事业单位的党委批准,并报县、市人民武装部备案。各单位 的民兵武器,如无县、市人民武装部的指示,不许互相调动。 已经确定专人使用的武器,未经党支部批准,不许转借。

  第十八条 民兵的武器,应当按照社会情况、平时执行任务和 战备的需要,有重点地配备;不要平均分配,也不要过分集中。

  第十九条 民兵武器保管的方法,在农村人民公社可以生 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也可由掌 握武器的民兵个人负责,分散保管,在工厂、矿山、机关、学 校、企业、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 民兵师、团、营、连都应当有干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工 作,防止无人负责的现象。对武器管理的 一 般要求是∶

  ( 一 )对保管和使用武器的民兵,经常进行爱护武器的教育。

  (二)对武器、弹药的增减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三)定期擦拭,定期点验,严防丢失或损坏;如有丢失 或损坏,应当迅速查明原因,逐级上报,请示处理办法。 (四)掌管武器弹药的干部调动工作时,要逐枪、逐弹地 进行核对,向接替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

  第二十条 对民兵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教育和军事训 练。民兵的教育和训练,应当服从生产,结合中心工作,因地 制宜,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进行。教育和训练的内容,要贯彻 少而精的原则。教育和训练的重点,是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

  第二十 一 条 加强民兵的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抓活的思 想教育,是巩固和提高民兵组织的决定因素。 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各项政 策,国内外形势,民兵的任务和要求,革命传统和三八作风 等。进行教育时,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民兵的思想情况。 通过这些教育,提高民兵的阶级觉悟和爱国主义思想,使他们 坚决拥护三面红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增强国防观念和 战斗意志,继承和发扬我党我军和民兵的光荣传统。 教育的方法,主要是与党、团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进行; 在条件许可时,对基干民兵也可以采用以连、排为单位上课的 方法。每次讲课的内容不可太多,时间不可太长。

  第二十二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要利用农闲季节、生产空隙 和业余时间进行,并注意劳逸结合。 训练的内容,应根据民兵所担负的任务和武器装备情况, 因地制宜地确定。在农村以射击、投弹和利用地形地物为主; 在城市、工厂、矿山、学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以技术 兵训练和三防教育为主。对普通民兵 一 般不进行军事训练,只 进行 一 些军事常识的教育。对于女民兵应照顾她们的生理特 点,不应与男民兵 一 样要求。 训练的方法,应以小型的、就地的、分散的训练为主。在 城市还应通过野营活动和结合国防体育活动进行训练。

  第二十三条 人民公社、工厂、矿山、机关、学校、企 业和事业单位,结合 " 五 一" 、 " 八 一" 、 " 十 一" 等节日活 动,每年可以举行 一 次小型的基干民兵集会或检阅,进行时事 讲话或军事技术和体育、唱歌等文娱节目的表演、比赛,时间 不超过 一 天。

  第六章 民兵执勤

  第二十四条 为了对付国内外阶级敌人,保卫社会主义 建设,民兵担负 一 定的勤务,是应尽的光荣义务。在和平建设 时期,民兵担负的勤务应当尽可能减少,能由部队和民警担任 的、就不要使用民兵;必须由民兵担任的,也要适当控制。民 兵担负海防哨、边防哨、防空哨,以及保护铁路、桥梁和重要 仓库等勤务,由县、市人民武装部按照上级的指示和实际需 要,协同当地驻军和有关部门计算所需人数,报请地委、军分 区批准。县、市公安部门临时需要使用民兵配合破获案件,当 地驻军临时需要使用民兵担负支前勤务或配合作战,除紧急情 况以外,都应当事先与县、市人民武装部协商,报请县、市党 委批准。在公社范围内,需要使用民兵执行保护生产等 一 般性 的勤务时,由公社党委确定。 当发现敌人袭扰、反革命武装暴乱和敌人空降、潜入特 务时,当地党委和民兵指挥机关,应当迅速调动民兵,坚决打 击、镇压和搜捕,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民兵执行勤务,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 一 般地由执勤地点附近的民兵轮流担任。占用劳动时间的勤务,可以给予适当的工分补贴或奖励。补贴或奖励的具体办 法,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民兵武装只能用来对付反革命和维持社会秩 序,绝不能用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群众纠纷,不准使用 民兵,不准开枪动武。任何干部都不许使用民兵捆绑、扣押或 搜查群众,违者应受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受刑事处分。

  第七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 民兵工作必须在地方党委的统 一 领导下,密 切结合生产和中心工作去进行。各级党委应加强对民兵工作的 领导,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人民武装部门的工作,了 解情况,解决问题。各单位党的支部,要经常研究民兵情况, 加强对民兵的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民兵组织的纯洁和巩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必 须经常由领导干部带头组成工作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 助工作,总结经验,及时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并提出 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给党委当好参谋。同时,要主动 和有关部门摘好协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人民武装部门,对于执行民兵工 作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受奖励的 单位和个人,要经过民主评选。

  第三十条 县、市党委和人民武装部,每年或两年可以召 开 一 次民兵代表会议,总结经验,表扬先进,推动工作。

  国 防 部

  一 九六 一 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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