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林业部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各 林业局核发林权证问题的批复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89年7月 17日国办通【1989】36号)

  林业部∶

  你部 一 九八九年七月三日《关于请国务院授权林业部向东北、内 蒙古国有林区各林业局核发林权证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由你部核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等四个单位所属各国营林 业局的林权证。请你部按国办发【1989】28号文件的要求,抓紧组织实 施,按期完成。


目录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