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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立法沿革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经依 法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一 种特殊民事主体。 将个体工商户放在自然人 一 章中规定是由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 决定的。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即商事活动资格 法律化的表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自然人通过商业登记, 转换为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对外以 “ 户 ” 的名 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成为民事主体的 一 种特殊形式,它是 一 种既不 同于公民,也不同于法人的特殊民事主体。公民在 一 定条件下成为个 体工商户,并没有改变其 一 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是取 得了从事某些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另外,在自然人章中保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是基于中国社会现实的考虑,是基于现阶段国情作出的符合实际的规定。①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尽管在法 理上不是严格的民事主体,但确实具有特别的地位,有进行特别规定 的必要。个体工商户以 “ 户 ” 为单元,并非旨在法律上创设 “ 户 ” 的 主体地位,某种程度上更符合商自然人的概念,如《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自个人财 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可以自然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财产所有者 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其性质属于个体经济范畴。

  (2)个体工商 户依法从事工业和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 务业、修理业等非农业性经营活动,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从事 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有所区别。

  (3 个体工商户对 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这里的 “ 户 ” 的含义是指工商登记 上的户。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这与公民以个人 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是不完全相同的。

  (4)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 登记。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 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5 个体工商户 可以起字号。所谓 “ 字号 ” 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它是经营者的 一 个外部标记。在 “ 字号 ” 名义下进行的 一 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 的行为。 个体工商业在我国是 一 种比较传统的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在推 进我国改革和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秩序的变动中发挥了巨大历史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制度之前,国务院于1984年2月27日 颁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已失效),确认了农村个 体工商业存在的合法性,提出了 “ 农村个体工商业户 ” 的概念,《民 法通则》是从基本法律层面确认了城镇乡村在内的个体工商户制度。 《民法通则》第26条、第28条、第29条分三个条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明确了个体 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规则。除了基本法律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规定外,国 家还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等完善个体工商户制度。1987年,国务院发 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同年,原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也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失 效),开展个体工商户的核准登记。为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 一 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健康 发展,2011年4月16 H,国务院颁布《个体工商户条例》。与此相 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同年公布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 法》。至此,个体工商户制度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作为民商事基本 法,以《个体工商户条例》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为配套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模式。《民法总则》沿续了《民法通则》中个体 工商户制度并进行了修正。本条保留了《民法总则》第54条的规定, 没有修改。

  ① 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重大问题》(上),载《中国律师》2016年第7期。二、对个体工商户的修改及原因

  与《民法通则》第26条相比,本条有4处不同:(1 删除了 《民法通则》中关于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的规定。(2 删除了 《民法通则》中关于 “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的内容。关于财产权 保护,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其他经济主体,在保护私人合法权益和宪法 原则以及基本法关于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规则方面是 一 样的,没有必 要单独规定。(3)将《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 “ 依法经核准登记 ” 修改为 “ 依法登记 ” ;主要是基于《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将个体工 商户由核准登记制更改为登记制。(4 将《民法通则》第26条中的 “ 公民 ” 修改为 “ 自然人 ”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问题

  根据本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实践中还可以刻制并 使用印章,理论中存在个体工商户民事主体资格方面的争议。有自然 人说、法人说或准法人说以及特殊自然人说等观点。通说认为,从个 体工商户的特殊意义以及设立、权利义务等方面,说明了个体工商户 区别于普通的自然人,属于特殊自然人。

  二、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通则意见》第41条规定: “ 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 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 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 “ 在诉讼 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 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 一 致的,以登记的经 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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