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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犯罪?人们走入了权利的误区

权利实现的方法:力量、斗争、胜利


  1、维权还是犯罪?从几个典型案例说起。

  (1)2001年,刘金元因地方政府部门多收农业税问题上访,后与乡政府签订协议,得到了2.2万元损失赔偿款。1年后以敲诈勒索(政府)罪被指控,一审判3年有期徒刑,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有期徒刑11个月,再次上诉再次发回重审,最终检察院撤诉。(2)龚茂等多人因承包地被得大高速公路非法占用(施工时尚未取得土地征收批文)而去阻止施工,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撤诉。(3)乔海入、乔现书(二乔)因村干部侵权问题到北京上访,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刑1年零6个月,经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4)兰崇如等人因大同大学占地到市机关上访被指控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起诉开庭两次后检察院撤诉。(5)张茂伟等4人因党籍问题在某市纪检委门前打条幅上访,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后经两次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撤销拘留赔偿损失。(6)侯尚先因500千伏开关站工程非法占地上访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经一审开庭辩护,检察院撤诉。(7)2017年,白英因供热公司施工损坏自家菜地,故阻止挖掘机挖掘以便讨说法,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判决有罪,经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最终判决白英无罪。

  2、以上是我选出的自己30年律师执业生涯中承办的一类特别案件。这类案件都是从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他人的侵害因而以受害者身份开始维权,有的采取上访方式,有的采取自力救济方式,但均被指控为犯罪或违法,经曲折的诉讼审理,最终结果认定当事人无罪或不违法。尽管对这些案件的定性仍然存在争议,与这些案件相似甚至几乎相同的很多案件,结果却是有罪判决。但无论如何,这类案件与那些定性没有争议的故意杀人放火强奸的“自然犯”案件肯定有着明显的不同特点。这类案件不在少数,其实我们每一个自认为的“守法良民”有一天都可能被指控为违法犯罪,

  3、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天都在面临着如何行使权利的艰难选择和决定:“我发某篇文章某个视频算违法犯罪吗?”“我在火车上捡拾饮料瓶会被拘留吗?”“我穿某种衣服会被指控吗?”“我认为侵害了我的权利能够提出索赔能够接受对方同意的赔偿款吗?”“我可以上访吗?或者我可以在某个时间地点运用某种方式上访吗?”“遇到强暴我如何确定反抗的边界?”“面对侵入我房间的贼人我该怎么办?”“没有手续没有补偿侵占我的承包地我能够阻止吗?”“我起诉要求一个似乎巨大数额的赔偿金会被投入监狱吗?”......所有的这些疑问都有具体的案例发生,比如某货车司机因某人非法扣车索要赔偿被指控敲诈勒索罪,某人因为产品质量提出索赔被判敲诈勒索罪,某人因自己的承包地被某企业非法占用而阻止施工被判寻衅滋事罪,最令人惊讶的是某人因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赔偿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10年。所有认为自己行使权利却被指控为犯罪的案件,包括那些我原来分析过的懂法之人认定自己行为合法却被指控为犯罪的案件,都属于这种案件类型。这在我们生活中到处都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面临着自己的行为属于权利还是无权,属于合法还是非法,属于无辜还是犯罪的认定。这意味着遭受诉讼折磨甚至牢狱之灾的可能性。无辜或认为自己无辜却被投入监狱,这是最令人恐惧的事情,因为这意味着自己家庭的毁灭,甚至会株连几代人。因此,学会认知权利行使权利,避免被指控为违法犯罪,对几乎每一个人都是最为紧急重要的大问题。

  4、同一个行为到底是维权还是犯罪?有天堂与地狱之别的两种相反结果居然都同时存在,而且又似乎是那么和谐安然的存在着。权利的认知认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巨大的吊诡和背反?有人认为这些当事人之所以被指控为违法犯罪,要么是当事人认定的权利实际不存在,当事人确实违法犯罪了。要么认为是公检法的认定错了,本来的维权行为认定为了违法犯罪。而我要说的是,很多人(几乎所有迷信法条的人)其实走入了法条主义的“法条决定权利”思维模式的误区。我们要依法维权,但法治不等于法律,法律也不等于法条,法条仅仅是法的一部分,权利不是由法条决定的。要走出误区,真正认知权利,必须接受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指导,认识到权利的相对性。

  5、接下来我们的任务便是详细分析法条、法官、判决、权利主张、有罪无罪、风险预测、有效辩护等各种相关法律和权利问题,走出误区。目的一是在准备实施某个行为的预测阶段,搞清楚如何才能判断自己的某项权利是否存在及其边界,作或不为某个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可能被指控为违法犯罪。以避免或减少牢狱之灾等危险。二是在需要辩护争取权利的阶段(比如已经被指控犯罪),搞清楚如何进行有效辩护,赢得诉讼,特别是实现无罪。所有的内容将是具体实践实用性的而不是纯粹的抽象理论思辨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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