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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被动适用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对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时效规定,主要有三种观点:第 一 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是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权利能否 受到保护的前提之 一 就是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法院应主动适 用诉讼时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时效抗辩权是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人 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并不愿意行使该抗辩权,故是否行使应由义务人决 定,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第三种观点认为, “ 适用 ” 不仅仅包括援引, 还应包括释明,根据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实际情况,很多人并不知道 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行使是因为没有意识 到享有时效利益,显然不能认为债务人自愿放弃了时效抗辩,故法院 应当对时效制度进行释明,释明后是否行使由债务人自行决定。 本条规定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与第 一 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相比,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在原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1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是时效制度的性质决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事实体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属于私权的范畴,时效制度的适用或不3S用不损害公共利益, 不属于法院依职权介入的领域。

  (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抗 辩权发生主义的内在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取得时效抗 辩权,是否行使应由义务人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干涉。

  (3)法院不 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诚信原则的要求。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并不消 灭,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愿意履行的,法院主动适用时效意味着鼓励不 诚信的行为,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既包括 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情况下的主动援引、释明,也包括义务人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对诉讼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等主动适 用,即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全部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包括不得主动适用仲 裁和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并非只用于仲裁 和劳动仲裁程序之中,会通过撤销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进入诉讼程 序,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仲裁和劳动仲裁时效。例如, 《仲裁法》第74条规定: “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人民法院在不 得主动适用仲裁时效上同诉讼时效的原理是相通的。 由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正确适用本条的规 定还需要明确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须 注意义务人在诉讼中行使时效抗辩的识别和认定。 首先,须义务人本人或者能够代理或代表义务人的人行使时效抗 辩。诉讼中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是请求权的对象主体即被告,也包括反 诉中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由于抗辩权 属于义务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无权提出时效抗辩权。除义务人外, 义务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代为行使诉讼 时效抗辩。 其次,时效抗辩原则上需在 一 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诉讼时效规 定》第4条规定: “ 当事人在 一 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 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 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因此,时效抗辩 一 般应在 一 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方式可以在法庭调査和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在书面的 答辩状、代理意见中。 最后,义务人行使时效抗辩只需要表达出时效抗辩的意思表示, 无须准确表述时效的定义或援引准确的法条。限于当事人的法律素 养,特别是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要求义务人准确表述时效抗辩的 名词和法律依据可能较为困难,只要当事人表达出因诉讼时效期间已 经届满,所以拒绝履行的意思,即应认定义务人行使了诉讼时效抗 辩权。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法官对诉讼时效的消极释明义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义务人已经提出时效抗辩 的意思,但是不够充分准确,此时法官应当进行释明,这不违反本条 的规定。 释明是指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发问,使民事 诉讼过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项变得清楚明确,促进法官和当事人的交 流,推进诉讼的进程,从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以对当事人未 提岀的事项进行释明还是对当事人已提出的事项进行释明为标准,可 以把释明分为积极释明和消极释明,本条要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 时效,排除了积极释明的行使,但是在义务人提出诸如 “ 权利人主张 的权利时间太长,义务人无需再履行 ” 等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进 行消极释明,向当事人告知和解释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让当事 人明确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

  二、 缺席审判情况下的诉讼时效的适用

  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当事人未到庭的,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因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这里的抗辩当然包括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但是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或者法律意见,其 中提出了时效抗辩,应认定该抗辩的效力。当事人中途退庭的,如果 在退庭前发表了时效抗辩的意见,该抗辩也有效。 缺席审判中还包括公告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既不会出庭也不 会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不应主动适用时效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否主动适用

  关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能够主动适用存在两种观点: 一 种观点认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在义务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不主动适 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将导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仍予保护的情况,不符合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目的,也 不利于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另 一 种观点认为,最长诉讼时效 期间也是时效期间的 一 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最长诉讼 时效期间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一 样,人民法院均 不得主动适用。 虽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中止、中断的适 用上存在特殊规定,但是在性质上仍为诉讼时效期间的 一 种,在法 律没有明确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通用规 定。而且,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违背诉讼时 效的私法性质和时效制度的内在要求,故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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