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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和效力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 一 定法定事由使权 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阻碍消灭后再继续 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①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 利人非因自身原因而造成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主 张权利。

  ①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一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所谓中止,简言之 即 “ 中间停止 ”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诉讼时 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或者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产生诉讼时效 中止的问题。 其次,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 前两年半的期间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只有中止事由发生 在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效力。当然,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 个月之前,但是持续到最后6个月期间内,可以自最后6个月期间开 始发生中止效力。 再次,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根据本条的规定,这些 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 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 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 其他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属于上 述法定事由的,不发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最后,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 止的根本原因在于中止事由发生和持续期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如果中止事由并未造成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例如,虽然发 生的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并未影响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发 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事由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或者障碍 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 “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不可抗力是不能 为人的意思所左右的客观情况,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 行使权利不构成权利的怠于行使,故产生时效中止的效力。但是,如 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甚至对权利人造成了 一 定影响,但没有达到 足以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程度,诉讼时效不中止。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将该种 事由作为时效中止的事由也是很多国家的通例,例如,《德国民法典》 第210条规定,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欠缺法定代理 人,则自其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欠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中止后6个 月内,不论消灭时效对其有利或不利,消灭时效皆不完成。如消灭时 效期间短于6个月,则以消灭时效的期间代替该6个月期间。《日本 民法典》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时效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未成年 人或成年被监护人无法定代理人时,自其成为行为能力人或法定代理 人就任时起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行使请求权等法律行为 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请求 权,故诉讼时效需要中止。

  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该种事由很多国 家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60条规定,关于继承财 产,自继承人确定、管理人选任或者破产宣告之时起6个月内,时效 不完成。此事由包括两个层面: 一 方面,对最终确定的继承人或遗产 管理人而言,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时,其是否为 权利人尚不明确,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更不能认定为怠于行使权 利;另 一 方面,对继承人的债权人而言,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 者遗产管理人,其不清楚具体的义务人是谁,无法主张权利,也不能 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这些情况都属于非因权利人主观原因,而是由于存在的客观障碍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故时效应当中止。 四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 人控制时存在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规定的精神。 本条未对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一 般认 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F是义务 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也就是义务人是权利人的 法定代表人,权利人行使请求权需要义务人或义务人授权的人代为行 使,此时要求权利人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是不现实的。二是权利人是 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的决策 机制,在义务人不同意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该权 利。三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人行使权利 包括委托他人行使权利均以人身自由为前提,如果权利人被义务人或 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主张权利。① 五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鉴于社会生活的纷 繁复杂,法律无法穷尽列举全部的中止事由,故对导致权利人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障碍的情形设置兜底条款,法官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 判断。

  ① 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年版,第1283页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根据本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首先,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这是诉讼时效中止的重要效力之 一 ,在诉讼期间届满前的6个月,发生中止事由的,诉讼时效期间停 止计算,无论中止事由经过多长期间,诉讼时效均不会届满。 其次,此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中止只 是停止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已经经过的期间不重新计算。 最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再计算6个月时效期间。不管中止事由发 生前已经经过了多久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论中止事由延续时间的长短,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 一 律再计算6个月。也就是说扣 除中止事由持续的期间,诉讼时效总期间可能超过3年,但不会超过 3年6个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和认定其他终止事由,也即其他导致权利 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本条并未完全列举诉讼时效中止事由,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作 出具体认定。以权利人和义务存在婚姻关系为例, 一 般而言,虽然夫 妻之间相互行使请求权有损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并不 存在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夫妻双方只是出于维护感情的需要不愿积 极行使权利,严格来说并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但这并不排除 在个案中,夫妻 一 方存在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如果该障碍导致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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