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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期间届满日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民法通则》对于期间届满日并没有作一般性规定,导致理论和 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民法总则》在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了 “对应日”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 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日,这对于引导和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期间届满日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重要问题,各 国或者地区的法律多有明确规定,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 研究也较为成熟,经验积累也比较丰富。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 曾有意见认为对于期间的起算日及计算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 必再单独规定届满日,但多数意见认为规定届满日有其必要性。最终 《民法总则》充分吸收了理论研究成果和实务经验,明确提出了按照 “对应日”标准确定到期日的规则,这使得期间计算规则更加清晰, 《民法典》总则编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 关于到期日的界定问题,史尚宽先生认为,“以日为单位定期间 者,自起算日逐一计算,以最后日之午后十二时为终点。此时一日非 时的集合之廿四小时,而为由午前零时至午夜十二时终止之廿四时”, “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定期间者,依历法计算期间,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后之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相当日之前一日为 期间之末日,其间月之大小,年之平闰,在所不问。”①这一分析可谓 精深到位,对于后来包括现代民法理论和实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 意义。 所谓对应日,应是指期间起算当日所对应的以日为单位的时间, 而非开始的当日的下一日的对应日。依据本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 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比如约定期间为自2020 年3月17日起一年内履行债务,则该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对应日就 是2021年3月17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 主要是指2月29 0和2月28日的情形,比如上述约定的是2016年 2月29日起一年内履行债务,则该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对应日就是 2017年2月28日,因为公历2017年2月没有29日。还有就是约定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情形下的31日和30 H,比如2016年2月29日起 6个月内履行债务,则2016年8月31日为对应日,即此日时间届满。

  ①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5页。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期日的计算标准问题。对此,《民法典》总则 编并没有规定。依照理论和实务上的通说,由于期日为不可分的特定 时间点,在民法上通常不发生计算问题。期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 事人的约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决,进 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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