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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特定期间届满日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关于特定期间届满的情形,主要是指该期间届满之日是周末或者 其他法定休假日的情形。对此,《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4款规 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 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 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法总则》沿用了这一 思路,同时根据社会发展进步情况,目前不只星期日是法定节假日 , 现在实行的是双休制度,即星期六和星期日都是法定休息日,故《民 法总则》将原有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修改 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将所有期间计算的最后一日 是法定节假日的情形都包括在内。同时,也在文字表述上作了一定修 改,以更加严谨规范。《民法典》总则编对这一规定继续沿用。 本条规定的内容非常清晰,即在按照第202条规定计算的期间的 最后一日正好是法定休假日的,则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 最后一日,由此确立了将法定休假日为最后一日情形的排除在期间计 算之内的做法。对于除了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情形,即使期 间内的其他时间节点存在法定休假日的,也都不能适用本条规则。 对于本条的理解,要注意对法定休假日的准确界定。法定休假日 的范围要广于法定节假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 2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 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 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 0);(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0 ;(六)中秋节,放假 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 日)。”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 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 期日,则不补假。”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 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 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由此确立了我国通俗意义上双休制度。在原 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中指 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必须统一。自《规定》 施行之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 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这样便于全社会各项工作 正常运行。至于企业,可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 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除国家机关必须统一工作和休息 时间外,医院、托幼园、小学校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也要统 一,因此将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一样统一规定工作和休息时间。民 航、铁路等行业的职业,有的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平均每周 不超过44小时。”目前理论和实务上均认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 上述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在解释上讲,法定休假 日应当是适用于社会不特定公众,并为人们所熟知的特定日期,对于 特定职业或者特定人员、特定时期的休息日,比如婚丧假、年假等情 形,这都会因人而异,不能作为计算期间中法定休息日。 实务上有一定争议的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3条 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 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此外,该办法第4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 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这部 分节假日是否属于上述的法定休息日,从而对于期间计算产生实质影 响。我们倾向于认为,一方面这些假日不是针对所有人民群众,且除 了儿童节之外,都是放假半天,其另外的半天就非法定休假日,故这 些节日可能在总体上不能属于影响期间计算的日期,但如果当事人有 特别约定的,当然要遵守该约定。此外该期间内义务的履行正好是针 对该放假人员需要履行义务的情形,则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但在 总体把握上要依照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精神再处理。 关于最后一日的具体截止时间问题。“期间以末日之终了即以末 日午后十二时为届满,但如为约定期间,当事人不妨依特约以末日之 交易时间之终了为期间届满。有主张交易期间,依法令、习惯或当事 人之特约而定者,依其交易时间之终了而期间亦终了。然期间不限于 债务之履行,此时应依行为之性质、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定之。例 如,债务人向银行为履行,则应于期间末日银行营业期间内为之。其 非履行债务者,例如 ,向银行为撤销之意思表示,则于期间末日(除 斥期间)终了前达到银行(例如,投入银行信箱),即可发生效力。”① 这一见解颇有道理,但在没有营业时间情形下,《民法通则》已经作 出了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的规定。这已为广大 人民群众所普遍接受,故《民法总则》沿用了这一做法,《民法典》 总则编对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本条第2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 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 时间。”对于本款的适用,还要注意把握特定情形下的履行义务、行 使权利的期间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①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5、616页。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关于星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存在交叉情 形下期间届满日如何计算的问题。这一情形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比 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7 年“春节”放假安排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 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对于这一情形下正好处 于某一期间届满点时如何计算期间的问题,本条没有规定,《民法通 则意见》作了明确,其第198条第2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 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 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我们认为,该条规定与现行 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应当继续适用。如果法定休假日在星期 五结束,同时变通要求星期六上班,则该星期六就应当属于实际休假 日的次日,即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这与星期六、星期日与法定节假 日不存在交叉的情形有本质不同,一般意义上最后一日是星期六的情 形,则其次日为星期日,故该日仍不能作为期间届满之日,要从下一 日作为期间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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