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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久明案非法取证

导语

李久明,1965年1月出生,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真凶蔡明新认罪伏法,案件得以真相大白。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2005年1月23日、24日,备受关注的唐山市公安局7名民警刑讯逼供案在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

  涉嫌犯有刑讯逼供罪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连海、民警宋金全;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相继站在了被告席上。

  本案的直接被害人,被一审法院判处犯有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二级警督李久明则坐在了控告席上,与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一起,指控上述被告人对自己采取电击,灌矿泉水、辣椒水、芥末油,用打火机烧,长时间不让睡觉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最终屈打成招,导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自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冤案。

  法庭经过两天审理,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聂晓东当庭承认自己犯有刑讯逼供罪,并当场向李久明及其家属道歉;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则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罪名。 案件结局编辑语音

  2005年1月23日早上8点,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对震惊河北乃至全国的唐山市公安局民警刑讯逼供案在此开审。接受法庭公审的是包括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连海、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刑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宋金全在内的7名民警。

  此次刑讯逼供案所涉及的人数之多、级别之高,全国罕见。

  庭审分两天举行第一天受审的是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4名民警,第二天出庭受审的是王建军、杨策、聂晓东3名民警。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可容纳300人的大审判庭座无虚席,一位面容清瘦,略显憔悴的中年人默默地坐在法庭的后面。他就是这次特大刑讯逼供案的受害人李久明。

  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大半个中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天生罪犯”蔡明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蔡明新表示认罪服判。然而,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却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蹿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并杀人后成功脱逃。

  这一“坦白”供述,使得温州警方不得不决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打报告请求“枪下留人”。而在此时,唐山市公检法机关侦查、指控并判处死刑的“7·12”特大杀人案的“凶手”,原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二级警督李久明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达两年之久。 最后结局

  温州警方的《协查通报》发给唐山警方已经两个多月,王建军和杨策也去提审了蔡明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派人到温州中院了解过蔡明新一案的情况,案情可以说已真相大白,但协查结果迟迟未反馈给温州方面。如果再拖下去,蔡明新被执行死刑后,李久明冤案昭雪更加困难。

  2004年9月3日,某法学专家得知此案后,上书中央有关领导,反映李久明一案存在的问题。

  2004年9月13日,中央领导做出批示:严查此案,不要冤枉好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随后,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对此案做出重要批示。2004年9月17日,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赴温州查证蔡明新供述情况的真实性;赴唐山调查对李久明刑讯逼供相关情况。

  同年9月24日,赴温州专案组核实了蔡明新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郭某家入室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10月7日,河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驻唐山。

  11月26日,在经历了866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这一天,距他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整整一年。

  2004年12月,涉嫌刑讯逼供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7名有关人员被依法逮捕。

  2004年12月4日,李久明拿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国家赔偿款48000元。

  2005年1月2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建军、杨策等7人刑讯逼供案。

  一场冤案最终真相大白。


结语

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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