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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刚案证据断链

导语

孙万刚,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巧家县新华人,云南财贸学院学生。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他的人生轨迹却在1996年寒假的第四天拐了个大弯。其女友陈兴会,女,22岁,汉族,巧家县大寨乡人,因他杀死亡,孙万刚被离奇卷入该命案,被判死缓二年,2002年6月罪犯李茂富被抓获,孙万刚被冤屈罪案才得以澄清,2004年2月10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院三位法官在监狱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

  孙万刚,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巧家县新华人,云南财贸学院学生。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他的人生轨迹却在1996年寒假的第四天拐了个大弯。其女友陈兴会,女,22岁,汉族,巧家县大寨乡人,因他杀死亡,孙万刚被离奇卷入该命案,被判死缓二年,2002年6月罪犯李茂富被抓获,孙万刚被冤屈罪案才得以澄清,2004年2月10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院三位法官在监狱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

  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他的人生轨迹却在1996年寒假的第四天拐了个大弯 1996年1月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公安局接到一名中学生的电话报警,称在巧家县丝厂附近发现一具女尸。 经查,死者陈兴会,女,22岁,汉族,巧家县大寨乡人,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她的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左乳房、阴部、肛门被割下,盆腔里塞有泥土,右裤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迹。巧家县公安局组织进行侦查后认定系他杀。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有重大嫌疑。主要依据有:一是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是B型血,而从孙万刚的衣裤、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验出与陈兴会一样的AB型血;二是孙万刚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根据尸检确定陈兴会死亡的时间是1996年1月2日晚上9点左右,而调查证明当晚8点20分左右,孙万刚和陈兴会从孙万刚姐姐家离开后到过现场,10点20分左右时,他仅一个人到同学曹先亮家;三是孙万刚的四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的过程和细节描述得与尸检结果基本吻合。1996年1月3日晚上11点多,已经睡下的孙万刚被警察带走了,从此开始了与家人长达8年的分别。 4月24日,孙万刚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8月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昭通地区分院依法向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6年9月20日,云南省昭通地区(现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7年9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以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998年5月9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万刚仍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1998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了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生效后,孙万刚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孙万刚及家人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断申诉。 2003年9月18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孙万刚案启动再审程序,并移送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 2003年9月28日,省高级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孙万刚案,并于2004年1月15日再审。 2004年2月10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院三位法官在监狱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深夜,29岁的孙万刚光着脑袋、扛着一个纸板箱走出了云南省第四监狱(位于曲靖市沾益县)。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赔偿决定书》明确规定:孙万刚自1996年1月3日被收容审查,至2004年重获自由,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根据《国家赔偿法》,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按照2003年全国在岗工人日平均工资计算,共应获得165608.73元人民币赔偿金。10月22日15时,孙万刚来到云南省高院财务处领到了现金支票。


结语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赔偿决定书》明确规定:孙万刚自1996年1月3日被收容审查,至2004年重获自由,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根据《国家赔偿法》,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按照2003年全国在岗工人日平均工资计算,共应获得165608.73元人民币赔偿金。10月22日15时,孙万刚来到云南省高院财务处领到了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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