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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社会科学》第十卷 “法律与乡村治理”专号编辑手记

2017-01-07陈柏峰 A- A+

  专号和轮流执行主编制度已经成为了《法律和社会科学》办刊的重要传统。这次由我来担任本卷执行主编,组织“法律与乡村治理”专号。

  与“法律与××学”不同,“法律与乡村治理”中的“乡村治理”本身就不是一个学科,而是一个研究领域。乡村治理研究领域有一段兴起的历程。人民公社解体后,到1980年代末,推行村民自治逐渐成为各方面的共识。1990年代,国内从事政治学研究的一批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村民自治。进入实践后,这些学者很快发现,深入研究村民自治需要关注农村社会本身的运作逻辑。他们于是开始用“村治”来概括以村民自治为中心的农村政治社会研究,“村治”的涵义也逐渐从“村民自治”向“村级治理”,再向“乡村治理”扩展。这一过程是村治研究学者视野开阔的过程,也是更多研究被纳入村治研究范畴的过程,更是乡村治理研究领域逐渐形成的过程。

  乡村治理研究是一个问题导向的研究领域。虽然有其相对独立、固定的问题意识,但其理论资源和方法却是多元的,从最初的政治学扩展到社会学、人类学、法学、历史学乃至经济学、人口学等学科。乡村治理研究领域在其形成过程中早就具有交叉学科的秉性,这与《法律和社会科学》所倡导的多学科、交叉学科方法传统本来就契合一致。

  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乡村治理与法律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由于社会变迁,乡村秩序的维系越来越需要依靠法律,法律因此有了嵌入乡村治理过程的可能性。法律并不会仅仅因为宣传普法而必然进入乡村治理环节,它需要有特定的外在条件和内生基础,因此乡村治理可以构成研究法律运作的角度;而法律在特定乡村社会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也构成了乡村治理的部分内容。正因此,法律与乡村治理有了丰富的勾连、交叉甚至重叠。

  本卷“法律与乡村治理”专号所收录的文章,主要出自华中村治研究学人之手,反映了他们的研究视野、研究方法和研究风格。华中村治研究自1990年代以后,逐渐形成了其自身独特风格——“田野的灵感,野性的思维,直白的文风”。这在专题文章中有着鲜明体现:

  袁松和王丽惠的文章都牵涉到时下颇为热点的征地拆迁纠纷。但他们的视角与通常的“维权”都有较大差异。袁松认为,征地拆迁纠纷的过程,是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征地农户、未征地农户、房屋拆迁户等不同利益主体采取各种行动策略进行博弈过程。用压迫——抗争的理论框架很难理解这一复杂过程,抽象地强调农民的个体权利也与社会和谐的目标之间存在张力。王丽惠则揭示了征地拆迁纠纷的发生,有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适应方面的原因。征地拆迁破坏了农民久已成习的传统生活方式,破坏了他们的家庭经济模式、社会关系网络以及人生观、消费观,由此带来各种问题和纠纷。因此,征地拆迁纠纷不仅是利益和权利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林辉煌讲述的浙东农村“富人治村”的故事,对于民主政治的浪漫想象,有着“一叶知秋”的警醒意义。在经济社会急剧分化并深嵌到村庄政治的背景下,村庄政治的经济门槛和道德门槛不断提高,而伴随着“富人治村”的是,广大群众在政治上不断被边缘化。

  狄金华的文章回顾了湖北河镇法律下乡三十年的基本历程。在分析法律下乡过程中政治逻辑、治理逻辑与行政逻辑的替换后,狄金华将法律下乡的过程概括为“单向度化”,并认为,这一特征与乡村组织治权弱化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它诱发了当下的治理困境。

  龚为纲、宋丽娜、吕德文的文章牵涉到了乡村治理中较为重要的三个边缘人群:混混、盗贼、钉子户。龚为纲讲述了一个村庄集体水塘和农户水田被乡村混混霸占的故事,展示了乡村灰色暴力在农地产权实践中的角色,表明在乡村结构混乱、内生秩序能力弱化、司法保护能力不足的背景下,产权明晰并不能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宋丽娜讲述河南某村的故事中,村庄社会惩罚机制对两种不同的盗贼(村内的“小偷”和村外的“大偷”)都丧失了控制力,其原因在于国家治权的缺失、法律的不及,以及熟人社会对待越轨行为态度的转变。吕德文讲述了湖北京山某村税费征收过程中“治理钉子户”的故事,关注非正式和半正式的基层治理实践。他认为,半正式的治理策略虽然节省行政成本,但不断增加的“钉子户”却不断迫使正式行政介入,逐渐消解了半正式的简约治理模式,进而影响了国家建设的走向。

  华中村治研究有其鲜明的“经验”特征,这一特征早前就遭到了一些批评。例如,“朴素经验主义”、“只见社会、不见国家”、“社会医生式、片段化解读乡村”。华中村治研究当然存在很多缺陷,一些颇具启发的批评理当引起他们的重视,也有一些批评可能是出于误解,还有一些批评则是出于善良的担心,担心这些学人是否在正确的道路上努力。

  然而,中国社会科学发展至今虽然不断繁荣发展,但真正沿着一条路坚持走下去的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很多学人在方法论上设想颇多、论证繁琐,但往往缺乏方法论的研究实践。真正用同一方法论贯彻始终的人更是少之又少,更多学人往往是浅尝辄止。这样很难建立真正的学术传统,更难建立体系性的社会科学理论。

  华中村治研究学人显然不会满足于“朴素的经验”,他们有更高的志向。贺雪峰在其由农民上访所引发的评论中,将问题上升到了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性的高度。作为华中村治研究的领军人物,他期望通过强调“田野的灵感”来形成厚重的经验基础,从而有主体性地“为我所用”地阅读和消化西方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学术的交流、对话、批评机制,进而形成认识中国的学术积累,并发展具有自主性的中国社会科学。当然,志向与成功之间,也许是一条长征的道路,长征者有着必胜的信念,旁观者却未必,最终只能等待实践检验。

  本卷还收录了其它相关“法律与乡村治理”文章。这些文章的研究进路与文风,与华中村治研究有较大差异,或许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尝试批评比较。

  朱晓阳曾以小村的“罪过与惩罚”为主题,写出了中国最优秀的法律人类学著作。本卷收录了他在小村的最新研究,主题是“与时俱进”的“城中村改造”。他认为,城中村改造反映了国家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的斗争,其焦点是对物质空间的争夺,精神、信仰或灵物及其栖居的场所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过程是城中村村民栖居于城市家园的经历,凸显了城市社会与乡土社会的景观联系。

  陈心权、陈心想的文章则关注了集体行动这一经典问题。通过研究陈村的环境污染治理个案,文章发现,在一个熟人社会的小型集体行动条件下,公共物品的变化边界对集体行动动员起着根本的作用,个人社会地位的回报则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王勇的文章从甘青藏区的经验观察出发,回应了哈丁“公地悲剧”理论。他认为,公地悲剧是发生在“边界”上的租值消散,源于草原“过密化”而引发的“边界挤压”。边界挤压加剧,可能导致边界崩溃,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因此作为必要手段而出现,在民族国家建构背景下,其中的部落宗教权威与国家权威既竞争又有合作。

  最后,本卷还收录两篇有关“秋菊”的批评文章。自从《秋菊打官司》被苏力拿来分析中国法治建设问题后,这部影片逐渐成了学界的经典分析文本。缪因知和岳林就影片及相关讨论所反映的问题展开了解读。在缪因知看来,法律未能满足秋菊的诉求,是秋菊的尴尬,而不是法律的尴尬。因为秋菊的诉求未必合理,她不顾村长面子的行为已经破坏了村庄的合理预期。因此,送法下乡需要告知村民外部规则体系的适用后果。在岳林看来,类似秋菊的法盲并非法治事业的敌人,而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动力和源泉。秋菊成为一个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符号,源于二元对立的理论框架加剧了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紧张,这限制了对法治理念的深入讨论。两位作者在批评中表现出来的较真精神,正是当下学术研究所需要提倡和强调的。

  陈柏峰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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