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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2017-01-18蔡定剑 A- A+

   尊重人权应从尊重公民的具体权利开始,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做法。我们的社会在提倡尊重人权的时候,应该对这样的基本知识有所认识。

  有学生对我说,为了找工作手上都扎满了针。我感到很惊讶。他回答说,现在招工单位都要体检,由于大学生找工作难,录用率低,为了找到工作不得不向多个单位求职面试,每个单位都要求到它们指定的医院体检,一个单位扎一针,如果找七八个单位至少扎上七八针;而且越是政府机关越要体检,越是好单位检查的项目越多。

  强制公民进行体检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从法律条文看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它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我们知道,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严格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搜查身体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既然搜查公民身体不但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比搜查身体更严重的对人的体内进行检查呢?这个“身体”当然不能仅理解为人的衣服口袋和身体的外表,似乎也应包括人身体的内部。如果法律禁止搜人口袋和脱人衣服的检查行为,难道不要禁止随意抽人血样和进行体液检查的行为吗?

  我国的强制体检非常普遍,在升学、招工和招公务员、聘任教师、征兵、招警察、选拔飞行员和空姐,甚至新规定提拔高级领导干部等等,都要求做体检。为什么各种强制体检长期以来不被人们认为是违法行为,而习以为常地接受了呢?因为体检比搜查身体有其更复杂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说强制体检都一律违法,因为有的体检确是必要的。所以,体检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限就模糊了。直观地看,做飞行员是需要非常严格体检的,一般人不能满足做飞行员的身体条件。做军人和警察也需要体检,因为它要有一定的体格。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如厨师需要体检,这对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所有的体检是必要的合法的。也不能说明体检的非法与合法性界限就没有了。尽管体检在有些情况下是必要的,由于体检涉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只有两种情况下的体检才是必要、合理的,一是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原因;二是确实为职业的特定需要。

  既然体检与公民基本权利有关,那么,要对公民强制体检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因为涉及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性立法只能由法律依有利于宪法权利保障的精神作出。现在在公务员招工和升学中的体检都没有法律的依据,大都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而这种要求强制体检的规定不具有合宪合法性。只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疾病种类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的目的,要求强制体检才具有合法性。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强制体检,也必须是在疑有传染病的情况下进行,不能要求对每个招工和升学的人都进行传染病的检查。那些从事身体接触的如医生、幼教和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的人员如厨师等录用时进行必要的体检,也要符合这一目的。

  为了工作需要进行强制体检的,必须限定于该“职业的特定需要”,如前面所说的军人、警察、飞行员等进行包括听力视力等项目的体能检查。还有,比如足球裁判,也需要进行体能测试,进行心脏、肺活量、奔跑等指标的检查。这种体检的合法性依其体检是否与工作性质之间有必要联系而定,只要能证明该项检查是从事该项工作所必须的,就应该认为有合法性。否则,就是非法的。但是,以上两种体检不能由招录机关作出随意的扩大的解释,而应受到司法的审查。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在上述目的和范围下,任意规定体检条件和标准,是严重违法的,它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像有的地方规定公务员录用要对女性身体某些部位进行检查不但十分荒唐,而且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和隐私权。过去我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结婚登记时要强制进行婚检。这一条就因涉嫌侵犯公民的以上权利而被《婚姻登记条例》取消,舆论广泛称赞这是尊重公民权利的表现。

  建议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除非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求职者进行体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求职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对违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并令其纠正。对确需要体检的,也应规定只要是合法的有资质医院在一定时间里出具的体检证明,应具有证明效力,而不应要求必须在本单位指定的医院体检。

  尊重人权应从尊重公民的具体权利开始,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做法。我们的社会在提倡尊重人权的时候,应该对这样的基本知识有所认识。 出处:法治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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