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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

2017-01-07陈光中 A- A+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 我重点讲以下三点意见:

  第一,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严格来说附条件不起诉, 是从哪个国家引用过来的还不好说, 日本叫起诉犹豫, 国内通常称作暂缓起诉或者暂缓不起诉; 美国也有相似的制度, 是从案件分流这个角度来说的。德国的不起诉制度比较接近我们现在所主张的附条件不起诉。东西德合并之后, 为了解决司法经费紧缩问题,需要大量的不起诉, 以提高诉讼效率, 这是不起诉产生的直接原因。有罪的而且罪名不是非常轻微的案件, 可以进行相当有幅度的处理, 但前提是要附加若干个条件, 如要认罪、要做公益事业、要做一定的赔偿, 特别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要符合整个的公共利益。2004 年,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修改, 我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课题组, 开始研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我们主张借鉴外国经验, 支持暂缓起诉制度, 但在称谓问题上, 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提出, 无论叫暂缓起诉或者起诉犹豫, 或者叫美国的审判分流, 都不够准确, 把暂缓起诉改成“附条件不起诉”更好一些。我们经过研究采纳了他的建议。暂缓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在于实际的落脚点不同: 暂缓起诉落脚在“诉”, 给人一种最终是要诉的只是暂时缓一缓的感觉; 附条件不起诉落脚在“不起诉”, 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就不会起诉。所以我们的落脚点应在不起诉上, 德国等国的实践大多反映了这个观点。

  我们主张, 附条件不起诉不应局限于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轻微犯罪, 当然也不是说严重犯罪也不移交法院审判。现在国际上通行的起诉原则有法定起诉原则和便宜起诉原则两种, 我界定我国的起诉原则是法定起诉原则为主,便宜起诉原则为辅。起诉便宜主义就是把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 便宜的前提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 在此种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考虑各种因素而裁量不起诉, 无罪的情况包括疑罪不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都不在便宜的范围内。

  起诉便宜主义是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大趋势, 绝对的法定主义现在没有, 其实质就是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宽严相济。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便宜仅限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因此我们现在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就是希望能够适度扩大便宜起诉原则的范围———在现有酌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等级,要求其情节比酌定不起诉情节稍重些但还属于轻罪范围内, 并严格附设若干条件, 这就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使之与不需要附加条件的现有酌定不起诉一起, 形成相对不起诉的两个等级。考虑到情节轻微或是轻罪标准很难确定, 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为标准。在我组织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稿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做出了这样的条文设计: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品格、近况, 犯罪性质和情节, 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赔偿情况等, 认为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确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被不起诉考验期,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期限届满,人民检察院就不再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根据前款做出决定, 可以命令被不起诉人具体履行以下义务: ( 1) 书面悔过; ( 2) 向被害人道歉; ( 3) 对被害人的损失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 4) 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 5) 不得侵害被害人、证人, 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据此, 大家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特点: 一是比较轻的罪,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具有一定的条件, 如认罪、道歉、做出补偿、取得谅解;三是要求一定的考验期。这个观点也是学者达成的基本共识, 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在考虑研究。前些天,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研讨会上,顾永忠教授就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结合中国国情予以肯定和支持, 说明了理由和如何操作。在一次相关协调会上, 公安部门和检察院都很支持这一制度, 只是法院方面觉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本来应该是定罪的, 认为侵犯了审判权,表示不是很赞成。

  第二, 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和政策根据。

  一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实际上不只是我国的一个刑事政策, 它是从过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到严打政策延续而来的, 也是一个理念。目前,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怎样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立法上减少死刑, 现行刑法规定68 个死刑罪名显得多了, 所以宽严相济政策既是司法政策也是立法政策。宽严相济和轻轻重重, 我认为是有区别的, 轻轻重重是指重罪重罚, 轻罪更轻; 宽严相济, 实际上是重罪里也有从重也有从轻, 轻罪有从重情节的也会从重, 总体上轻罪处理得更轻, 所以宽严相济既体现在重罪也体现在轻罪。与轻轻重重原则相比, 宽严相济更全面更准确,既适用于轻罪, 也适用于重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体现。

  第二个根据是,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政策。虽然附条件不起诉不限于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点对象。我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是教育、感化和挽救,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实体法和程序法都要体现这样的方针。但是落实到刑事诉讼法中,还很不够。从起诉环节来说, 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前科, 使他更易于回归社会, 有未来和前途;而如果是审判后免于刑事处罚,这是以有罪为前提的, 这一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心理, 以及未来回归社会伤害很大。三是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能不判刑的, 尽量不用刑; 能用轻刑的,就用轻刑, 这一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趋势, 已是一种世界潮流。附条件不起诉, 就是把某些对象尽量非刑罚化, 不进行刑罚处罚, 以有利于教育改造。与此相联系,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方面是法治的需要, 另一方不能绝对化, 应该从绝对走向相对, 这也是世界的潮流。如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与罪刑法定原则虽有所背离, 但其只占很少一部分, 是相对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在刑事和解中, 刑法原则应适度相对化,这在国际上也有体现, 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就可能把谋杀按轻刑处理。四是诉讼和解的精神和原则。附条件不起诉符合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和谐。实际上, 司法和谐最主要体现在和解上, 和解的精神不限于轻罪, 重罪也可以和解, 和解并不代表撤销案件或不定罪, 有罪轻判,被害人和加害人有和解的因素,判轻一点是有利的。诉讼和解有利于减少上诉率、申诉率, 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这也是世界的潮流。五是诉讼经济原则。附条件不起诉能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 在起诉环节解决一部分案件, 从而减少审判的负担, 符合诉讼效率原则。凡是经过不起诉的, 被不起诉人再犯罪率相对也少很多, 他们会感受到政府的宽大, 没有前科的阴影, 从而更容易改过自新。

  第三, 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运作。一是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不能用下台阶的方式把不构成犯罪的用附条件不起诉来处理。二是对象问题。包括未成年犯、过失犯、其他的一些初犯、偶犯, 总之就是社会危害性不大, 改造较为容易的人群。这样被害人容易谅解, 社会也容易理解, 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三是考验期问题。我认为考验期应为一到三年, 这个裁量权可以交给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四是监督问题。要加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 可以将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或者通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甚至通过建立特殊的监督机制实现监督。不起诉制度改革与完善专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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