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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振想教授(四)

2017-01-17陈兴良 A- A+

   第三本书是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1988年2月由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56万字。这本书的作者除高老师和王老师以外,是我、赵秉志、周振想、姜伟、张智辉。当时张智辉已经硕士毕业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工作,姜伟是和振想同一届的博士生。本书虽是1988年2月出版,但从前言记载的日期来看,1986年12月就已完成。因此,本书基本上是我们在硕士生和博士生期间的研究成果。正如该书前言所说,“本书既不是论文汇编,也不像业已出版的刑法学教科书那样,对刑法规定的每一问题都进行全面论述,追求刑法学体系的高度完整,而是大体上按照刑法学的体系,选择其中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阐述。在研究工作中,我们力求材料翔实、新颖、准确,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力求有新的见解,从而使本书不仅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19]在本书中,我承担的第八章犯罪概念、第十九章法条竞合、第二十章情节减轻犯与情节加重犯等都是我心血之作,反映了我当时对这些问题的精心研究所能达到的学术高度,像法条竞合、情节减轻犯与情节加重犯等都是带有一定原创性的研究成果。振想承担的第五章罪刑法定原则、第十章犯罪构成、第二十三章经济犯罪的数额、第二十七章强奸罪、第三十二章妨害公务罪也都是当时对这些问题的前沿性研究成果,其他章节也是如此。例如在关于犯罪构成的一章,振想对当时犯罪构成理论讨论中的一些新观点进行了批评,认为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科学合理的,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并正在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20]当然,在我看来这一观点是略嫌保守的,但它确实成为当时关于犯罪构成的主流认识,至今仍然占据统治地位。不过,在该文中,振想还是提出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亟待研究的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总之,该书的出版,是当时人大法律系以高老师、王老师领衔的刑法学术团队崭露头角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或者说是一次学术亮相。该书代表了当时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对此,北大储槐植教授在1990年作过极为客观的评价。储老师一方面指出:近年来出版了一本又一本刑法教材和著作,多数大同小异,给人的印象是“原地踏步,进展不大”。另一方面指出:刑法研究领域出现了可喜迹象。值得提及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的两本近著《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高铭暄、王作富主编,1988年出版)和《中国刑法的适用与完善》(赵秉志、张智辉、王勇著,1989年出版),虽然尚未提出新的理论结构,但其中反映出来的理论思维高出于现有许多同类著作。[21]因此,《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对于我和振想来说,都是一部重要的合作著作,甚至说是最重要的一部,也不为过。

  第四本是译著《新犯罪学》,该书是美国著名的批判犯罪学代表人物理查德•昆尼和约翰•威尔德曼的代表作,也是新犯罪学派的主要著作之一。这是我们的第一本译著,翻译的缘起我记不得了,译者是我、周振想、赵秉志、张智辉,翻译时间约在1984年,在读硕士期间。译本开始以油印本的方式印行,及至1988年振想又与“二十世纪文库”的那些人另行策划了一套“现代社会与文化丛书”,振想是编委之一,该丛书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大概就是在此前后出版的,想以这套丛书打知名度,这个目标基本上达到了。《新犯罪学》一书是振想以“职务之便”纳入该丛书的,从书目上看,该书是丛书第一批出版书目中的第一部。为出版该书,振想约请当时还未出名现今以翻译并研究哈耶克著作而负盛名的邓正来校对,振想还为本书撰写了译者序,该序对新犯罪学理论进行了分析,是振想关于犯罪学的学识之体现。该序被振想加上“犯罪学与新犯罪学”的标题,收入振想论文集,[22]由此可见振想对该序的自珍。

  第五本也是译著,即英国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英国刑法导论》,该书是高铭暄教授和余叔通教授推荐翻译的,翻译时间约在1988年前后甚至更早,但迟至1991年才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加该书翻译的有赵秉志、张智辉、严冶、张军、周振想、陈兴良、楚建、王国庆。其中,我、振想、秉志、智辉是人大法律系刑法专业1981级同学,而张军则是刑法专业1982级同学,严冶、楚建、王国庆是我们同年级的研究生同学,其中严治、楚建是民法专业的,王国庆是刑事诉讼法专业的。该书振想和秉志、楚建一起参加了统稿,最后校订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叶谦研究员承担,出版是秉志负责联系的。《英国刑法导论》是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教科书,它是继《肯尼刑法原理》之后第二本英美刑法教科书的译著。通过翻译该书,我和振想都加深了对英美刑法的了解。现在回忆起来,该书的翻译当初也许是作为硕士生期间外国刑法的作业布置下来的,因而开始翻译的时间应在1983年前后,开始只是作为一种学习与翻译的训练,后来才有了出版的想法。因该书篇幅较大,又拉进其他专业同学参加翻译,一直拖到好几年以后才出版。现在,该书的译者中,张军任司法部副部长,智辉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严冶(也是我和振想在北大的本科同学,三人一起考入人大)跟随其在外省当官的丈夫下海去当律师,楚建和王国庆先后去美国,至今未归,振想则与世长辞,只有我和秉志还在高校从事刑法研究。因此,该书成为当年我们在人大法律系学习生活的一个纪念。

  第六本是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150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994年出版。当该书第三卷于1994年10月出版时,振想早已离开人大法学院,调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去了。因此,《刑法学原理》是我们在人大合作的最后一本书,也是最重要的一本书。《刑法学原理》是高老师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最终研究成果。该书是人大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师生上个世纪80年代刑法总论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该研究项目从章节结构的确定开始,我就参与其间。84、85、86三个年级的博士生参加了本书的写作。本来也给邱兴隆分配了任务,因他1990年脱离学术,他的那两章就由我来承担了,这就是该书第二十二章刑罚概说和第三十三章刑罚执行,由此使我的学术领域拓宽到刑罚论,此前我的学术兴趣一直限于犯罪论。振想则主要承担了刑罚论的部分章节,那是他熟悉的学术领域。记得当时刑法教研室每周开会逐章讨论该书的初稿,我的好几章内容都经过讨论,至今忘记犹新。《刑法学原理》一书以其体系完整、规模宏大而成为上个世纪90年代初出版的一部具有象征意义的刑法学巨著,也是以高铭暄教授为首的人大刑法教研室最重要的一部集体著作。该书1995年分别获第二届国家图书奖和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这几乎是当时法学著作所能获得的最高奖项。

  注释:

  [19] 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0] 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2页。

  [21] 参见储槐植:“刑法例外规律及其它”,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收入《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1页。

  [22] 参见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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