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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决定和谐社会(下)

2017-01-22范忠信 A- A+

   三、传统解纷机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

  中国古代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今社会提供哪些方面的重要借鉴呢?限于时间关系,我这里只说国家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今天和谐社会建设的借鉴意义。

  传统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我们的借鉴意义,我觉得主要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非司法方面。国家不通过司法方式、不用审判程序,也可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在中国古代有许多种,比如道德的宣教、法律的宣教、保甲制度、什伍制度、奖励告奸、国家褒奖制度,等等。我们分别来说。

  道德的宣传教化。中国古代治国,强调以德教为主体。所以在德教方面,有时做得非常认真,就好像我们今天搞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一样。比如“二十四孝”的教育,是跟我们现在学习雷锋、王杰一样的教育。“二十四孝”就是二十四个著名孝子,如卖身葬父的董永,“埋儿奉母”的郭巨,“行佣供母”的江革,“扼虎救父”的杨香,“弃官寻母”的朱寿昌,“闻雷泣墓”的王褒,等等,这些大孝子都有克服困难特别孝顺父母的模范事迹。国家把这些事情编成通俗易懂的文字,配上图画,在群众里面反复教育,这实际上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非司法机制。因为这样教育来教育去,人们就意识到我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这样纠纷就减少了,很多纠纷就解决了。

  再比如孔子解决纠纷的模式。据说,孔子在当鲁国最高法院院长(当时叫“大司寇”)的时候,遇到一个案子,是父子之间打官司(当时的法律大概不禁止父子诉讼)。孔子受理这个诉讼之后,没有分辨任何是非问题,没有说哪个对哪个不对。他怎么办呢?他让这对父子坐到一个比较狭小的房间里,相距不到两米面对面坐着,就这样两眼对两眼,四眼看着,然后孔子问那儿子:“你叫他叫什么?”那儿子回答说叫“爹”。孔子又问父亲:“你叫他叫什么?”那父亲回答说叫“儿”。孔子说,你们每天就把这个称谓喊一百遍,喊它三个月。于是这对父子开始喊,喊了三天后就受不了。于是他们就想,大法官总要我们这样喊,是想干什么呢?他们很快明白了:我喊他爹,他喊我儿;我喊他儿,他喊我爹,原来领导是让我们体会和反思“父与子”这个伦理关系里面的情理和道德:你是爹,就要像爹;你是儿,就要像儿。父慈儿子才会孝顺,子孝父亲才能仁慈。父亲如果慈,儿子如果孝,那还有什么官司打呢?所以这对父子在第三天就跟看守说,我们要回家。看守问你们为什么要回家呢?他们说我不打官司了。孔子问,你们明白了没有?父子说明白了。问他们明白了什么?这对父子都说错在自己。这对父子就这样放回去了,纠纷就这样解决了。

  法律的宣教。中国古代的法律宣教,同学们可能不太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宣传教育也有很多方式。比如在人多的地方执行死刑,让很多人观看,所谓“刑人于市,与众共弃”。我小时候就亲眼看过多次。我老家英山县城东门的河沙滩上,有一个叫“飞机场”的地方,就是刑场。每次“杀头”,万人空巷,人们都去现场看开枪打人。把人打死后怎么样呢?验明正身,让家属来收尸。我想这个跟明代清代在北京菜市口杀人是一样的。这种机制是通过公开行刑这样一种威慑的方式来告诫大家以后不要做坏事,这当然有利于减少纠纷。

  又比如中国古代的“枷号”、“刺字”等处罚方式也是法律宣教方式。“枷号”是让犯人戴着大木枷站在人来人往的官府门口示众。每天木枷都不打开,可能就是吃饭上厕所时打开一下。这样给你枷号一个月两个月。“枷号”可以说是一种肉刑,但更多的是一种羞耻刑。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告诫所有的人,做坏事没有好下场,做坏事就会受到这样的羞辱。“刺字”是在脸上刺上表示所犯罪行的字,也主要是耻辱刑。为什么要在脸上刺字?你们想,要是在脸上刺个“盗”字或“贼”字,一出去别人就知道你是个盗贼,有这个注册商标,怎么抹也抹不掉。虽然《水浒》里的宋江好像请医生给他抹掉了,但实际上这个东西是很难抹掉的,这个人可能一辈子都会被别人认为是个盗贼,实际上变成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材料、活看本。大家看着他,就会想,以后不能做这样的事情。这就我可以警示众人不要犯罪。

  中国古代还有一种“讲读律令”活动。明清法律规定,每年每月初一和十五这两天是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日,知县知府知州要在衙门前召开兵民大会,召集地方的绅民,长官亲自宣讲朝廷的政令和法律的重大条款。什么条款呢?主要是死刑条款,镇压老百姓的条款。这个活动在明清两代做得比较好。这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思路。

  明朝还有申明亭解决纠纷。我上次到江西婺源,发现了一处历史遗产,可能是中国现存唯一的一个申明亭。学过法律史的人都知道,申明亭是明朝民间一种解决纠纷、维持治安、执行道德教化的乡间机构。这个机构是一个亭子,这个亭子在村头,在交通要道,亭里面有一个耆老或长老负责教化和调解事务。耆老或长老是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受国家委任负责教化和调解,是乡官的一种,可能没有薪水。我在婺源看到的申明亭,建于河流交会处,道路枢纽之地。那就是当年处罚坏人坏事、让坏人站着亮相,表彰好人好事,宣传国家法律法令的地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我估计真正取消的时间并不长。在国民党初期,据说我们落后的农村还有这样的解决纠纷习俗。

  保甲什伍制度,奖励告奸制度。什伍保甲制度,在我们今天看来,是对人民进行专制控制的反动工具。但是在中国古代,它不一定象我们今天想像的那么可怕。它通过保甲什伍的组织形式,把人们联结起来。一方面大家联结起来,集中力量,保护公共安全,保护大家的财产和人身,防止外面的盗贼进来。另一方面实行连带责任制度,一人犯罪,什伍连坐,保甲连坐。这样一来,同一个保甲或什伍里面的人,会格外注意别人是否做了坏事,发现有人做坏事就马上举报,这就使大家都不敢犯罪,纠纷当然减少。

  国家褒奖制度。国家褒奖有特别事迹的人们,事迹上是在进行道德教化,也是为了减少社会纠纷。比如,古代要褒奖读书成功的人。在坐的各位是本科生、硕士生甚至博士生,大家都是生不逢时啊。你们要是生在古代就会受到国家的褒奖。什么褒奖?比方说,在清朝,如果一个人中了进士(大概相当于现在的博士生吧),朝廷会专门拨款白银十二两修建牌坊。由县政府专门召集大会,以地方官府的名义为这个进士立牌坊。这个牌坊可能比现在很多纪念碑都要漂亮,正面刻上“某某年某某科进士某某先生”,背面就是“光宗耀祖”四个大字。这样的褒奖,就是鼓励大家通过读书去光大门庭,鼓励大家以耕读为正途,不走歪门邪道。这也是为了减少社会纠纷。比如,古时妇女在丈夫去世以后,本来可以改嫁,但她就是不改嫁,坚持留在婆家把孩子养大,赡养公婆。这时候,家族的族长就有权写一个申请报给县官,县官把这个申请报到州府或省里,最高可以报到朝廷。高官或皇帝亲自题写“母仪天下”、“万古流芳”之类的牌匾。牌匾拿回来后,节妇所在的村里要立牌坊永为纪念。某个妇女为抗拒强奸而英勇搏斗牺牲了,或者投井投河了,也要受国家褒奖,封为“烈女”,立烈女牌坊。从此以后,这种村庄就可以叫牌坊村,“节妇村”或“烈女村”。封建国家褒奖这样的人,就是为了建设他们的和谐社会。这样的节烈观,今天看来很落后,很反动,但是我们要知道,这样的观念直到今天还存在呢!比如说,我听人讲,孔繁森去世后,他的老婆想再婚,地方领导就跟他作工作,说你最好不要再婚。你一再婚,我们以后学习孔繁森同志就不好说话了。他们认为,孔繁森夫人也是革命英雄的一部分(这就像我们说毛泽东思想不是你毛泽东一个人创造的一样),她要是再嫁,变成了别人的夫人,好像感情并不忠贞专一,以后讲故事都不好讲了,英模报告团就要少了一个关键的角色。因为这类原因,革命烈士的夫人再婚,会受到很多干预,这种干预跟中国古代有什么两样呢?

  第二是非司法方面。中国古代国家的司法在解决纠纷方面,实际上有很多思路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可惜都没有引起我们注意。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条:

  小诉不受。就是官府不受理小案子。这是中国古代的实际制度,很早就有。中国古代的地方政府不像我们现在,会受理五毛钱、一元钱的官司。古代法官遇到这样的小案子一般不会受理。小诉不受差不多成了国家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很多案子就是通过这样一个不了了之的途径解决的。

  官批结案。这就是一个诉状呈上来,县太爷一看,马上在上面提笔写下关于法律是非的批语,作为对案件的解决意见,然后张贴在政府公告栏里。人们一看就知道,县太爷说,是谁对谁不对,是谁有理谁无理;大家都认为没有什么不妥当,那么这个纠纷就此了结。通过官批解决纠纷,可能占官府案件的百分之六七十。

  官批民调。就是知县将纠纷批转,“着乡党处理”、“着宗族处理”,也就是打回你们民间解决。宗族得到这个批语,一般很重视,马上按情理或官府的意图进行调处。因为要是宗族不能解决的话,这个宗族就会被人瞧不起。这实际上是一种官民结合的纠纷解决办法。这种办法,大大发挥了民间组织的纠纷解决作用,有利于减少纠纷和即时解决纠纷;也有利于纠纷解决的结果被大家更心平气和地接受。

  禁止诉讼期间(简称禁讼期)。古代法律规定,有些时间不能提起诉讼。比如宋朝有“婚田入务”制度。“婚田”指婚姻、田土等民事纠纷,“入务”是指每年的农忙季节。“婚田入务”法规定每年的农忙季节即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县太爷不受理民事纠纷,只受理刑事案件。这样一来,一个人要打民事官司,到县衙一看,县太爷说,最近农忙,不受理,你就只好灰溜溜地回家。想打官司的人回到家一想,也对呀,为这点事儿打官司耽误农事划不来,秋后再说吧。可是过了几个月到了秋后,官府可以受理民事诉讼了,打官司的人却不想打了,因为开始是在气头上要打官司,拖了几个月把气拖消了,于是纠纷就消解了。禁讼期间也是中国古代解决纠纷的一个思路。对不对,另当别论。

  州县自理词讼一审终审。中国古代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是州县彻底解决,不能上诉到上一级审判机关。因为大多数案件州县一审终审,那么知府一级就案件少多了。因为案子都在下面解决了。这也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思路。一审终审当然不行,但是我们今天实际上的无限上诉、无限上访制度更不行。我们法律虽然规定的是两审终审制,但实践中常常是百审不终制、百审不停制!为什么呢?因为再审制度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上诉制度,也就是说你一审完了,我可以上诉到二审,二审是终审。可是二审完了以后,我还可以在同级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直到省高院再审完了,你还可以到最高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案件,即使是终审确定判决,也可以重新提审。这就等于一审二审三审四审五审六审。还不止于此,法院审完了以后,如果还不服,还可以去找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直到党中央国务院。党中央国务院处理不好,可以直接去找总书记;这任总书记处理不好,还可以找下任总书记……。打官司简直是一种关系和耐力的竞赛。这种模式,就是相信上面有“青天”,只要你有恒心,“青天”总会出现。我们可以把这种机制叫“青天机制”,这种机制实际上在鼓励诉讼,鼓励打官司,鼓励纠纷。

  送惩制度。古代有所谓送惩制度。家长对自己的不肖子孙,可以扭送到官府,要求官府惩处。官府如何制裁呢?办法很简单,你家长说怎么制裁就怎么制裁。如果家长说把他流放到贵州,官府就把他流放到贵州。中国古代的这种机制是让家长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结合起来,这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思路。这种送惩制度在现代社会还有。我上次在报纸上看到西班牙就有这样一个法律,它规定:父母不能体罚子女,但是父母可以把不听教育的子女送到违警法庭,由违警法庭根据你的意见来处罚。看来中国古代的思路在西班牙得到了弘扬。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能对孩子实行任何体罚。这是对的。但是,当小孩子冥顽不灵时,痛惩大概是让他接受教训的最好办法。实在不能体罚,实行某种劳役或自由的惩罚也许是必要的!西班牙这个规定证明,要是把家长权和国家权结合起来解决纠纷,有很多事情就好办多了。不久前公安县有个案子,一个小伙子吃喝嫖赌、横行乡里,无恶不作,许多人告到公安局,都不管。于是,他的父母亲一天晚上趁孩子睡着了,用一根绳子把孩子绑住,把他杀了。后来公安局把这对夫妻抓起来了,当地几百人联名上书,放起鞭炮,为这对夫妇开脱,说他们是在为民除害。你们看,假如我们有古代中国或现代西班牙那样的一种送惩制度,这个事件也许就不会出现。

  最后我总结一下,今天我要表达的主要意思,或者说中国古代社会纠纷解决思路能对我们今天社会提供的借鉴,简单说来就是几句话:

  第一,纠纷解决一定不要光指望政府,要调动社会上的一切因素、一切主体、一切形式来参予纠纷解决。

  第二,纠纷有时不一定是用正义伸张的方式解决,“没有办法的办法”有时也是很好的解决办法。“没有办法的办法”这种纠纷解决的形式,是不能忽视的,它能解决很多按常规难以解决的纠纷。如果说这个纠纷依照法律依照刑律总是解决不了,总是这样拖下去,这样会恶化纠纷,但是你要是用“没有办法的办法”给它了了,那么这个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就有信心。

  第三,中国古代纠纷解决机制大多以宗法家长制为支撑,是不可取的。但有些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立足点是可取的,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社会再怎么变,不管什么制度,不管哪个党执政,有些人性是不变的,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既然人性不变,那么对付人性弱点的方案,对人性的弱点造成的纠纷的解决方式,我觉得也不会大变。

  好,关于中国古代纠纷解决思路的借鉴问题,我今天只能说这么多,更多的内容没有时间讲了。今天讲的可能有些杂乱,但是“形散而神聚”。这个“神”,就是一条:社会应当成为纠纷解决的最重要主体,最大多数纠纷应当通过社会组织来解决,应当用社会的手段方式来解决;不应当光指望国家,指望国家包办一切纠纷的解决,指望国家用国家强制力解决纠纷。寄望国家包揽纠纷解决的思路,会适得其反,导致更多的纠纷发生,导致纠纷更加绵延或恶化。

  个人看法,难免偏见;不妥之处,大家批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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