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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评说“白大褂”现象

2017-01-22范忠信 A- A+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白大褂”现象

  本报近日推出的“透视‘白大褂’现象”系列专题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不少读者纷纷致函、致电本报编辑部,就“白大褂”现象及一些具体事例谈了各自的看法,特别是部分法学专家的观点更发人深思。

  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白大褂”在街头通过免费提供咨询的方式推销药品、保健品,是近年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档次高一点的“白大褂”,身挂标有高级职称的牌证,只回答咨询,推荐某种药品,并不直接卖药;档次低的,只有一身“白大褂”,没有名字职称牌证,对患者说不出几句药理病理,只知收钱卖药,只会讨价还价。这种药品推销方式,是近年医界和商界“合作”的典型方式,在全国相当风行,以致我们现在简直可以因此把医生职业分为两类:一是看病的医生,一是卖药的医生。关于“白大褂”推销无效的药品和骗人的保健品之类事情,过去曾多次耳闻。但关于他们推销假药或劣药损害人民健康,被人投诉的事,这还是头一次听说。

  最近二十年来,特别是最近几年间,各行各业形形色色的骗子,败坏了许多过去令人尊敬行业的声誉,使许多崇高的东西信誉扫地,“白大褂”现象正是其中之一。医界的一些人,利用人们对医学专家们尚存的一点点宝贵的信任,与商家一起诳骗患者、消费者,这大大地败坏了人们对“白衣天使”职业的信任。还有,他们的这种做法,已与旧时在街头耍弄枪棒卖创伤药的江湖郎中之流没有什么两样。更为可怕的是,他们在街头巧舌如簧一阵子以后,只要药品卖出手了,你就再也找不到他们了,你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他们早已逃之夭夭了。当然,也有一些骗子冒充医务人员搞这种名堂,给医界专业人员脸上抹黑,这不能不警惕。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一个重要特点是减少规制、减少管理,但是市场经济并不等于取消规制和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社会公共事务,政府必须加以规制和管理。没有政府的规制和管理,不要说市场将失去必要的秩序,经济活动难以正常进行,就是人民的生命财产,也难以有安全的保障。

  如《法制日报》记者所披露的“白大褂”现象,即是一种政府不可不规、不可不管的现象。因为,其一,医疗、药品涉及的专业技术性很强,一般老百姓难以自我保护;其二,医疗、药品事涉重大,人命关天;其三,此种现象本为“市场失灵”的产物,从而难以通过市场调节解决;其四,公民自治虽有可能解决此类问题,但我国目前尚缺乏这一类公民自治的机制。因此,对这种“白大褂”现象,政府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加以规制,有关行政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管理。

  吕忠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白大褂”现象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所有的人及其行为都应以营利为目的?法律对于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应如何规范?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但是,法律的设计却必须以这样的假定为前提。

  因为市场经济的动力是人们的趋利心,或者说市场经济中的人就是“经济人”。而“经济人”的趋利行为往往在追求个人利益时损害他人利益,法律的任务就是既要在一定范围内保护“经济人”的趋利行为,以保持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同时也要在一定范围内抑制“经济人”有害于他人尤其是有害于社会的趋利行为,以保持经济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当代的民法和经济法就是这样从不同角度规范“经济人”行为的法律体系。

  政府规制与“白大褂”的法律责任

  姜明安:在政府规制与管理问题上,我国目前两种情况并存:一方面是许多不应由政府规制、管理的事项,某些政府机关却舍不得放手,规不应规者,管不应管者;另一方面是有些本应由政府规制、管理的事项(如“白大褂”现象),某些政府部门却不闻不问,应规者不规,应管者不管。这是为什么呢?这里面除了观念问题、体制问题,是不是还有某种经济利益因素在其中起作用呢?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其条件应是人民需要,且个人、组织不愿提供或不能提供,而不应是“利”(有利即规之、管之,不忍放手;无利即不规、不管,听之任之)。

  吕忠梅:众所周知,药品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因此,药品的安全性一直是大家高度关注的问题。有关药品的立法在世界各国都是以国家严格管理著称,对于药品生产和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在我国,也专门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广告条例以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广告宣传行为。我国的广告法和药品广告条例对于药品广告的审批和发布作出了明确规定,“白大褂”现象显然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当前名目纷繁的药品咨询会、免费赠送、专家义诊等等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宣传和推销药品。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但他们却可以不按发布药品广告的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批。

  通过这种变相的形式既达到了宣传的目的,又可以规避法律。因此,厂家们乐此不疲,并不断花样翻新。于是,就出现了记者眼中的“白大褂”现象。

  范忠信: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报道来看,那些推销药品的“白大褂”无论有无真正的医师身份,都有值得追究的法律责任。只要他们销售的是假药或劣质药品,他们就有相关的民刑法律责任。不管他们是自己直接卖药,还是在以“专家”身份帮助厂商卖药,他们都是假劣药品的销售者之一。他们的行为,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轻者应负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应负担刑法第141条、第142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刑事责任。

  这是毫无疑问的。即使他们不直接卖药,但只要受雇于厂家、药商进行这样的“推销式咨询”;他们就与厂家、药商们一起构成“共同侵权”,依民法通则第130条应负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法律如何防治“白大褂”现象

  吕忠梅:我认为,目前有关法律对于这种现象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对于那些“咨询专家”,无论他们是否真正的医学院教授或者主任医师,他们以这种身份出现时都必须对其咨询的后果负责。从法律上看,他们与询问者或患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咨询合同关系,他们负有诚信义务并必须对其提供的咨询内容负责,如果因为他们的咨询对询问者或患者产生了不良后果,甚至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损害,他们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厂家,则有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白大褂”现象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在医药市场管理方面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在市场准入和广告行为的管理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防止类似“白大褂”现象带来的后患,必须更为明确地界定药品广告行为并对其予以规范,要求所有实际上的广告行为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也要进一步规范药品管理部门的行为,增加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从而保证医药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范忠信:这种由药商和“白大褂”共同诈欺患者的情形,从法律上讲,是无疑应据法追究的。但是,我们常常无法将正常的医疗保健咨询和医商勾结的药品推销行为区别开来,因此在进行这方面的责任认定时十分艰难。同时,推销真正的药品和推销假药、劣药的界限也不易区分。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即使是真正的药品,可不可以允许医务专家以这样的咨询方式参与推销,这既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在法律上要解决的问题。我的意见是:医师不得参与此种推销,因为这有违商业竞争的公平原则。

  姜明安:“白大褂”现象虽然还涉及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以及目前我国医疗主渠道服务的质量不适应人民需要的问题,但笔者在这里主要着眼于政府的规制和管理问题。希望学术界和实务界通过“白大褂”现象引起对政府规制和管理问题的进一步的重视,以在我国建立起真正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制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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