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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黑熊吹黑哨再成焦点刘海洋是放是捕将有说法

2017-01-07高铭暄 王作富 谢望源 赵秉志 黄京平 A- A+

  前一段时间“热到顶点”的“二黑”(泼黑熊、吹黑哨)事件,在稍事平静后近日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3日关于接到有关裁判收受贿赂的举报必须受理,将按《刑法》第163条以商业贿赂罪对其提起公诉的通知,使淡去的“黑哨”事件陡然升温;刑拘期限将至的“泼黑熊”事件主角——刘海洋是放是捕近日也将有个说法。由于前一段时间对“二黑”事件的争论焦点都涉及到《刑法》范畴,所以我国刑法学界的专家们对此更是倍加关注。

  3月21日,我国刑事法领域惟一的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泼黑熊”、“吹黑哨”学术研讨会,国内刑法界泰斗级人物高铭暄、王作富等几十位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对“二黑”事件中涉及的刑法问题进行了研讨。

  ■“吹黑哨”构成受贿罪与否,专家们有多种意见

  观点一,用现行《刑法》解释裁判受贿有困难

  在足球比赛中因收受他人钱物“吹黑哨”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受贿罪,是该学术研讨会的第一个议题,对此与会专家分这样几种主要意见。

  到会的刑法界元老之一——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作富最先发言说:我个人认为“黑哨事件”按《体育法》第51条定受贿罪不妥。因为《体育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是受贿。另外《体育法》在整个法系中还属于附属法,构不构成犯罪最终还要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我个人主张:在“黑哨”事件上归根到底还是要依法办事,不能被群众情绪所左右。如果是个新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群众再愤怒也不能定罪。真正触犯了《刑法》没有民愤也要定罪。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明确了“罪行法定”的原则,《刑法》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刑法》没规定,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完善法制建设可能要为此付出一些代价,可能会漏掉个把人,但是“罪行法定”的原则应该坚持。

  王作富教授认为:不可否认,“黑哨”从表象看有钱权交易的性质,但从现行立法的框架内分析,“黑哨”现象能不能运用《刑法》中规定的某个受贿条款还值得推敲。首先足球裁判的主体属不属于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人员,我认为都不能肯定。

  对于裁判“吹黑哨”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王教授认为也不妥。他认为:裁判不属于哪个企业,也不属于哪个俱乐部,他和足协的关系相当于一种合同关系。王教授说:我个人观点,裁判受贿按现行《刑法》解释有一定困难和障碍。现行法律还不完善的不能硬往里塞,应通过补充法律、做出司法解释来解决。

  观点二,“裁判受贿”从现行《刑法》中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持此观点的是人民大学法学院留校博士后谢望源教授。他说:《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包括裁判人员,但是“罪行法定”不排斥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中国足协是个非赢利性组织,行使对足球运动的全面管理职能,具有公共事务性。中国足协聘请的足球裁判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都具有从事国家公共管理的职能,所以裁判身份符合《刑法》93条第二款“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所以我个人观点裁判收钱吹“黑哨”构成普通受贿罪。

  观点三:似乎有罪,但是采取哪个法条解释都不圆满

  我国刑法学界另一位元老级人物、刑法学会副会长、人大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先生在研讨会上说:我认为裁判能否定受贿罪的问题还很难做结论。从社会危害性上看(裁判收黑钱吹黑哨),不仅影响到国内还影响了我国足球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从这一点上说应该定有罪。但是从定罪依据上看哪种说法也不是很理想。我倾向于裁判不算公务人员。说裁判属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也不确切。所以说裁判吹“黑哨”定受贿罪还没有过硬的法律依据。

  ■“泼黑熊”事件多数专家认为构成“毁坏财物罪”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泼伤动物园狗熊事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前一段也有几种不同观点。在3月21日的刑法学专家研讨会上,绝大多数专家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相比足球“黑哨”在法律定性上要简单得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高铭暄教授说:刘海洋两次伤害动物园的狗熊,我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可以运用《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动物是动物园的主要财物,动物园对所饲养的动物享有所有权。赵秉志教授持同样观点,同时他强调,只要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是大学生就可以免责。黄京平教授、王作富教授也都主张伤熊事件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比较恰当,他们认为说财物只指无生命物没有法律依据,说伤熊行为如何定罪是法律上的空白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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