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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关系的宪法学思考

2017-01-22韩大元 A- A+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处理执政党执政方式与宪法的关系是关系到执政党执政地位的根本问题。在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经验,在强化其合法性基础的同时,按照宪法的要求调整执政方式,逐步确立了依宪执政的理念与方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2004 年9 月15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之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确立下来。从党的重要文献和党的领导人的讲话中不难看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正在把法治的理念引入执政活动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品格。这对于增进党执政的正当性基础、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无疑有重要的意义。惟这里需要厘清的是“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含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依法执政的含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以及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客观上需要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发生变化。正是为了适应这两个“转变”,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地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报告中,又郑重地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关于“依法执政”的含义,目前学者们根据自己的解读给“依法执政”下了各种定义。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意味着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并通过推荐干部经法定程序进入国家职能权力机关执掌权力,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实现党的领导。也有学者指出,依法执政是指共产党依法进入政权组织,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还有学者强调,党依法执政就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对自己的决策进行合法性的追问,使党的决策既要有创新性,又要有合法性,摈弃人治,实行法治等等。

  上述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依法执政”的含义,对于我们认识“依法执政”的内涵,具有启发意义。作者认为“依法执政”主要包括两个要素:

  1.“依法执政”是执政党进入政治体制内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而不是置身于政治体制外部实施领导。这是党依法执政的前提条件。在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的关系上,韩国学者咸台灵认为有两种模式选择:一种是党的领导通过党的执政来实现,一种是党的执政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1。前者要求政党执政后进入国家政治体制内行使国家权力,而不是游离于国家体制外行使领导权。换言之,执政党的党员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各国家机关,具体行使公权力,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这是世界各国执政党普遍采用的方法,也是政党执政的规律。在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现代西方国家,政党或政党联盟通过选举途径获取选民多数支持成为执政党以后,执政党便有权组织政府。尽管在实行不同政体的国家,执政党组织政府的形式是不同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执政党的少数精英分子进入政治体系内部依法具体行使国家权力,把本党的治国纲领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或者依法制定为具体的政策,通过各级政府加以贯彻实施。执政党的组织并不变成国家机关,而是专司党务,研究党的政策和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也不置身于国家政治体制外部对一切公权力机关发号施令。执政党的多数党员也不随政党上台执政而官僚化。因此,在西方国家,不存在依法执政的概念,某个政党依法执政是不需要论证的命题。

  党的执政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是指执政党不进入政治体制内而是作为体制外的力量对各国家机关工作进行领导。这种领导最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的领导活动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前苏联和远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主要实行这种模式。从规范党的执政行为方面来考察,党的领导通过党的执政来实现无疑是一种较佳选择,这也是实现依法执政所必需的前提条件。

  2.依法执政是指党的执政活动的法治化。换言之,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的一切活动,包括意志表达、政治录用和资源配置等皆纳入法制轨道,使党的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法治”和“人治”是两种相对立的治理国家的方式。“人治”主要是依政策之治,而政策通常是掌握公权力者出于客观情势的考量作出的,较法律而言,集中体现的是掌握公权力者的意志,缺少民主的正当性。在人治的状态下,尽管也存在法律,但法律通常被看作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法律的工具价值,经常会使因该法律形成的制度随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或者随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容易导致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因此,虽然在法治状态下,治理国家不排除政策,但政策只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手段。在内容上,政策和法律不能相抵触。“依法执政”强调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政党政治活动具有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一个政党如果想进入或者保持在政治体制内部执掌国家权力,必须把法治作为基本的执政方式。中国共产党把“依法执政”作为执政的基本方式在党的文献中确立下来,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其重要意义在于能够增进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二、依法执政的理论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讲,依法执政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

  1.从政党本身的性质看。广义上的政党,就是对“政治开始成为每个人的事务”这种倾向在组织上的反应。2现代国家,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影响政治,但每个人都摆脱不了政治的影响。政党就是汇集不同政治意见、表达不同利益要求的重要形式与工具。现代意义的政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由于利益分化形成利益差别,为了寻求共识,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人们组成的组织。因此,从根本上说,政党不过是公民依照结社自由组成的政治性社会团体。但政党与一般社会团体又有明显的不同。表现在:

  (1)政党是基于政治理念或原则的给合,政治是政党出现、存在与活动的唯一理由。政党介入政治是全面的,包括对政府职位的追求,而一般社会团体介入政治则是选择性的;

  (2)政党影响政治的方式是取得权力并且参与决策,以实践其政治主张,而一般社会团体则是透过前述程序来影响政治;

  (3)在多元主义的世界观看来,社会是由多个互不包含的“部分”组成的。政党是“全体”中的“部分”,而这个部分是一个“多元的全体”,政党要以整体利益的考量处理公共事务,同时担负起联系政府和人民的工作。

  (4)政党也是一个整合利益、表达要求的管道。

  因此,在本质上,政党既属于社会团体又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就前者而言,不能因为政党机能特殊,就将其国家机关化乃至国家制度化或者对其加以特别的限制。与一般的结社一样,政党结成与不结成的自由、加入与不加入政党的自由、以及政党自治活动的自由都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就后者而言,因为政党毕竟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因此现代西方国家经常结合个案具体的审查政党行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2.从现代政党发展与演变的历史看。今天,政党作为“形成国民政治意思最有力的媒介”普遍存在于现代国家之中,成为各国政治运作中不可或缺的机制。然而就政党在西方的起源及发展来看,政党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地位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发展阶段。德国学者H.Triepel 在其论文《宪法与政党》中指出:国家对政党的态度分为四个阶段:即“敌视”、“放任”、“承认及法制化”到“纳入宪法”。 3在西方,“政党”的拉丁字源是“factio”,它有从事破坏行为、做坏事的政治团体等负面的含义,因此政党一开始便与“派系”(fraction)联系在一起,有结党营私的意思。从意大利政治哲学家马基维利(N. Machiavelli)、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和英国政党理论家博凌布洛克(V. Bolingbroke)起,人们对政党开始持正面看法。博凌布洛克认为,政党固然也是利益的结合,但和派系仍具有程度上的差异。他认为唯有反对国王侵害人民的政党才有存在的正当性。休谟(Hume)则认为,依原则结合的政党只出现在现代,这种依政治原则运作的政党与其它自利的结合有很大的不同,政党是自由政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今天,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存在日显重要,甚至正如日本学者佐藤幸治所说,政党的数量、政党的性质、内部构造、围绕着政治价值观政党间的差距、政党对国民每个人日常生活的渗透度或支配度等等会影响到宪法规定的统治构造4。随着政党在民主制度运营中作用的加强,人们对政党普遍予以接受、承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防止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活动产生“派系”的偏私,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于是通过法律制度对政党组成、追求权力的行为及程序进行规范。当代主要西方国家对政党进行的规范,就法律规范的形式而言,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宪法规范中具体规定,如德国、韩国、法国以及中南美洲一些国家;第二类是政党基本法,如德国、阿根廷、土耳其、俄罗斯等;第三类其他法律规范,即有关规范政党活动的立法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

  3.从执政党活动的客观要求看。执政党的活动,一般包括执政党的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两个方面。内部活动,包括执政党内部的选举、决策、党员的发展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内容,这部分内容通常属于政党自治的范畴。在政党活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情况下,排除公权力的干预。执政党的外部活动,是指执政党为“实现国民的政治意愿” 5所实施的各种政治行为,包括政治录用、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和资源配置内容。这些行为虽然是通过进入国家政治体制内部的执政党领袖以及其他精英分子以政党名义实施的,但在行为的性质上,已不属于政党基于“私法自治”理念形成的政党内部行为,而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法律性。因此,需要依据“职权法定”原则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行使国家权力。

  4.从执政党活动的历史教训看。上世纪90 年代初,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在今天看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根本原因之一这些国家的执政党统一照搬苏共执政的模式。前苏联共产党执政模式的特点是苏共没有进入苏联政治体制内部依法执政,而是政党国家机关化,执政党活动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并在政治体制外实施对各种国家机关的领导。1936 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30 条),苏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第32 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第64 条)。但事实上,苏联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把最高苏维埃变成了通过党的决定的表决工具,苏维埃最高权力的执行机关变成了苏共党中央的执行机关,党的各级组织都具体行使着国家政权机关的各种职能。在前苏联,苏维埃组织和其它群众组织,没有苏共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斯大林甚至认为,共产党的口号“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立即予以执行6”在苏共执政模式下,国家机关成了政党联系人民群众的工具,在面对各种复杂社会问题时执政党始终站在前台,因而也就成了各种矛盾的焦点。矛盾的长期积累最终使苏共丧失了继续执政的正当性基础。

  三、依宪执政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理论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断探索执政规律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同时标志着执政党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转变。

  所谓依宪执政,就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汇集利益、表达要求、制定政策。执政党首先要依宪执政,主要有以下理论基础:

  1.就宪法的生成机制来看,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各种政治势力在折衷与妥协中为寻求共识产生的规则。宪法所组织、分配的国家权力,实际上是对社会共同认可的利益的确认。政党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成为执政党,执掌国家权力,并通过国家权力的运用干预和影响国家生活,制定体现自己所代表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政策,但这一切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运作,不能违反宪法规范,突破宪法的界限。否则,超越宪法,追求宪法之外的利益就是对社会共同认可的原则和利益的侵犯。在我国,社会共同认可的利益就是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已经把这个最根本的利益体现在宪法规范之中。因此,遵守宪法、依宪执政,就是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宪法确认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各项民主制度。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7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确认的是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确认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上述各种民主制度中,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通过确认这些民主制度,规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而“特定的发展方向是政治活动和行政活动的指导原则。”8

  3.宪法规定了党的执政地位,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具有明确的合宪性基础。我国现行宪法主要在四个方面规定党的执政地位。

  (1)宪法修正案第18 条全面完整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2)宪法修正案第19 条对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及其组织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3)宪法修正案第4 条对中国的政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4)宪法序言明确提到了政党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4.宪法集中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执政党,党的性质、理想和目标主要是通过路线、方针、政策等来实现的。改革开放以来,党确定的许多重大方针政策都按照法定程序变成了国家意志,其中有的内容规定在宪法序言之中,有的写入宪法条文之中。如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治国、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都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写入了宪法之中。

  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关系

  1.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

  “依宪执政”之“宪法”与“依法执政”之“法”,就规范的性质而言,都属于区别于道德、习惯等的法规范。因为宪法是法,具有完整的法的属性,因此广义的“依法执政”是指依法规范执政活动,其中包括依宪法执政。惟在形式意义和程序上需要区分“依宪法执政”和“依法律执政”,并且把“依宪法执政”作为前提条件。这是因为:

  首先,就规范效力位阶而言,宪法和法律是处于不同效力位阶的规范。即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效力具有最高性,它是法律的立法基础;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宪法,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的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效力。虽然人们对宪法最高性的理论基础有不同的解读,如按照汉密尔顿的理解宪法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而法律则体现的是人民代表的意志,因而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只能是人民代表的意志服从全体人民的意志。而在奥地利学者凯尔森(Hans Kelsen)看来,法规范如同金字塔,下多上少,形成位阶,宪法处于最顶层。每个层级规范的效力来自较高层级的规范,所有规范的效力来自于一个基本规范,即宪法。宪法之有效,因为它是“最后的预定”、“最终的假设” 9。但今天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最高性已经成了不证自明的公理。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党的执政活动可以依法律、依政策、甚至依党的内部章程、“条例”,但核心首先要依照宪法。因为在权利意识、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公民精神世界一部分的今天,仅仅依宪法之下的较低位阶的规范执政经常面临正当性的追问,而依宪法执政,则最具有正当性,也最有安定性

  其次,宪法具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功能,可以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有序性,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宪法是通过划分国家权力、明确各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的方式来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在横向上,宪法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规定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且互相监督。在纵向上,宪法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把国家权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划分,具体规定了中央享有哪些权力、地方享有哪些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是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各国家机关都依据宪法授予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凡宪法没有授予的,就不得行使。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有序性。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活动中,在处理同各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容易遇到的问题是党代替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对宪法的规定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宪法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更主要地是规范执政党的执政权的行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尊重宪法,尊重各国家机关行使宪法所授予的职权。在执政活动中,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支持、保障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

  再次,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依宪执政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宪法作为一种价值秩序,它是以尊重个人为原理及以此为基础的人权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通信自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监督权和请求权等,这些基本权利拘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等国家权力的行使,当然也包括拘束党执政权力的行使,亦即所有国家权力必须以人民权利、利益维护为依归,非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公益不得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在国家权力出于公益的需要必须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这种限制行为本身也必须受宪法保障人权核心价值的约束。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党的执政活动中归根到底体现在党依据宪法执政。因为宪法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依宪执政本身就是维护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党在执政活动中,应养成宪法思维,善于按照宪法保障人权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制定的政策应能够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

  第四、法律作为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从应然的角度看,同宪法一样,也应该包括平等、公正、民主等价值。但由于立法者认识水平的限制、立法技术知识的欠缺、政治因素的考量,甚至立法时存在的非理性等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法律不能及时制定,或者制定的法律不完善,从而对人民最根本的利益不能给予保护或者不能加以有效的保护。此时,执政党就需要汇集不同的利益要求,或者通过政策用宪法的价值填补立法的缺失,或者通过法定途径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法建议完善立法,根据宪法的规范、原则、精神平衡已经倾斜的利益。

  2.在“依宪执政”与“依法执政”的统一中“依宪执政”居于核心的地位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既要“依宪执政”,又要“依法执政”,二者互为表里,都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在实践中既要坚持两者的统一性,同时也要分析两者在性质、功能与表现形式上存在的区别,确立依宪执政的基本理念与目标。

  首先,依宪执政是执政党活动的基本依据与基础。在现代政党制度下,执政党获得执政基础的基本途径是确立依宪执政的理念,并把执政党的奋斗目标与宪法原则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合宪性基础。

  其次,执政党的一切活动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执政党在执政活动中可以规定适用于党内的各种规范,以调整党内活动。如根据1990 年7 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内可以制定各种法规,其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与细则等。《条例》第2 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但包括党章在内的所有党内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是“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是作为党内最高法规的党章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具体表现。换言之,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党内法规是无效的。而判断党内的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根本标准是宪法规范,即已形成的宪法规范是确定的、统一的尺度。

  再次,执政党执政活动的有效性与宪法权威性是相统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因此,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具有权威,法律得到实施,就意味着执政党的领导具有有效性,表明其执政能力的提高。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律得不到认真实施,执政党的执政也就失去了社会基础,无法实现执政的基本目标。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高低与宪法实施的社会效果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第四,在合宪性与合法性统一中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

  如果已经有法律将宪法规定具体化,则执政党的党员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各国家机关担任公职,此时其行使权力遵循的是“职权法定”原则,即按照法律的授权履行职责,也就是要“依法执政”。其原因在于:宪法作为根本法、最高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事项,因而宪法规范的内容在表述上较一般法律规范体现出更强的原则性与概括性,缺乏可操作性。而一般法律规范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在法律规范内容同宪法相一致的情况下,其效力直接来自于宪法。因法律直接调整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而在内容表述上较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一般法律规范的规定,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必须做或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更容易于判断行为的合法界限。

  如果法律尚未把宪法规范具体化,或者已有立法随形势的变化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执政者需要制定政策补充立法缺漏,此时政策形成的根据是宪法的规定、原则和基本价值,即应该“依宪执政”。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时间比较晚,很多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快速的社会转型又使有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善;再加上现代社会,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纷繁复杂,并非制定法律就能解决,诸多情况就为执政党的政策形成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同时也使“依宪执政”成为一种常态。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法律是否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对于执政党来说,其执政活动不能仅仅限定在合法性范畴之内,需要在重大决策活动中自觉地把合宪性作为活动的基础,首先从宪法角度思考问题,并运用宪法解决执政党面临的党的问题与社会问题。从这种意义上,合宪性是说明和解释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成员对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评价标准。

  五.依宪执政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

  党的十六大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是: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这五种能力涵盖了党的执政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时代调整,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本质要求。五种能力作为统一的整体,实际上反映了依宪执政的基本要求,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是依宪执政,把遵守宪法、执行宪法和运用宪法作为执政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执政党的宪法意识有了提高,依宪执政开始成为执政党的自觉的行动。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执政党的宪法意识与执政活动的基本要求相比还有不少的距离,有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遵守宪法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近年来,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违宪现象不仅影响了宪法实施,同时给党的形象带来了损害。因此,在强化依法执政观念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宪法在依法执政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理顺宪法与执政党活动的关系,为宪法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应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巩固执政党执政基础的高度重视宪法作用,在全党普及宪法知识。

  二是切实提高运用宪法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是在党内建立法规体系合宪性的审查机制,保证党内法规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四是推进党的决策活动与决策程序的法治化,切实落实“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

  五是应从巩固执政基础的高度,切实解决宪法监督程序问题,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

  注释:

  1、[韩]咸台灵著:《中国政党政府与市场》,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 年版,第203-204 页。

  2、[英]斯托克温,“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的政党代议制”,参见《变动中的民主》,[日]猪口孝,[英]爱德华•纽曼,[美]约翰•基恩 编,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2 页。

  3、Triepel, Die Staatsverfassung und die politische Parteien(1928).

  4、[日]佐藤幸治著,张允起译:“结社自由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载http://www.iolaw.org.cn/paper/paper152.asp

  5、《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1 条,第2 项。

  6、《斯大林全集》第12 卷,人民出版社1955 年版,第58-59 页。

  7、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690页。

  8 、[荷兰]亨利•范•马尔赛文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352 页。

  9、[奥地利]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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