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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时代的宪法学研究新课题

2017-01-22韩大元 A- A+

   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运用给现代宪法学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是时提供了宪法学发展的机遇。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传统宪法学的理论体系、调整范围与调整方式、研究方法等需要更新与发展。在宪法学发展的历史上,每次重大的科学技术的发明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宪法理论的发展进程,推动宪法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本文主要探讨因特网技术给现代宪法学研究带来的新课题与宪法学的对应措施。

  一 因特网技术的宪法学意义

  网络技术是继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之后出现的重要的传播手段,广泛影响着社会结构与人们的生活方式。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统计,截至1999年3月,全球互联网络用户已经突破了1.67亿,联入网络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87个,预计到2002年,用户将增加到3-10亿。(注:李永纲:《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江海学刊》1999年第4期。)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现象,即出现了“在线空间”(Cyberspace),扩大了人类生活的领域。在30年以前,因特网刚刚被发明时,只有两台计算机互相交换非常简单的信息,但到了90年代,因特网运用范围得到扩大,从非营利目的的运用发展到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形式,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基础。随着因特网时代的到来,出现了现实空间与在线空间并存的局面,法律的现实在两个空间之中既要相互交流,同时又要各自形成自己的理论结构与体系。在线空间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现象尽管同现实空间的法律现实保持必要的联系,但新的空间领域需要新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规则,不能简单地以传统的现实空间中采用的法律调整方式解决问题。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在线空间中存在的法律现实具有自身的特点,将出现新的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正如有的企业家所说,因特网技术出现,使得“因特网出现之前的所有社会机制都将面临生存危机,企业、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适应新的生存环境”。

  由于宪法体制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居于重要地位,宪法价值构成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因此宪法学及其宪法体制在因特网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新的挑战。因特网技术本身具有的特点赋予宪法学新的内涵。从宪法的角度看,因特网技术具有如下特点:1)双向性功能的强化。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社会主体地位发生了变化,个人通过因特网可以自主地搜集信息,从享有信息资源的被动地位转变为主体地位,改变了信息传播的基本格局。2)通过因特网的技术传播与信息交流是自由的,一般不受特定国家和权力的控制,具有分散的结构。3)因特网是一种开放的结构,架起了人们之间相互交流的纽带,其交流不受交流者条件的限制。4)因特网给人们的社会关系带来新的变化。由于因特网技术给人们提供资源共享的极其广泛的领域,人们在相互的交流中需要建立新型的关系。据美国CNN的民意调查,约66%的人认为,使用E-mail同家人和朋友们交谈后感到人际关系得到了加强,24%的人平均每天发5-10次的E-mail。社会性的加强实际上扩大了宪法的调整领域,丰富了宪法调整的方式。由此可见,因特网技术与宪法发展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当然,在因特网的发展进程中我们既要看到因特网技术给宪法学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要看到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注意宪法理论的构成与面临的课题,积极寻求对应措施。

  二 因特网技术的价值与宪法价值的冲突

  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给宪法体制与宪法理论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新的社会生活的出现可能导致与传统宪法理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两者在新的层次上达到融合。

  (一)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因特网

  因特网技术的发展首先在宪法学的基本范畴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推进宪法学理论推陈出新的局面。一方面,因特网技术的成果直接成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或者直接影响宪法学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其原则的发展与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在线空间的出现,传统宪法学理论中的主权观念面临新的挑战,使构成国家主权的各种要素发生相应的变化。有的学者认为,高科技发展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体现在能制约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改变各个国家政府议事日程,并加速国际结构的革新和变迁,使其具有面向全球的功能。(注:冯江源:《高科技发展与国际政治的改组》,《欧洲》1995年第2期。)主权概念面临的新课题深刻地影响传统宪法理论的结构与范畴体系,要求建立新的理论体系。因为传统的宪法学范畴是以现实空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为出发点而建立的,对在线空间的各种宪法现象的调整缺乏必要的理论准备与认识工具。宪法的基本功能是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社会的政治共同体的基础。在反映、协调民意的过程中,宪法学所确立的范畴体系是非常重要的,范畴与实际调整的社会现实之间应保持内在统一性。在因特网时代,人们普遍公认的宪法概念、宪法功能、宪法调整方式等都会发生变化,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确立适合现实需求的理论体系。

  (二)宪法体制与因特网

  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现代宪政体制的结构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政治参与方式发生变化。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得到提高,参与方式日益多样化。随着信息的大量获取,公众对宪政体制运行的评价标准与方式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不断寻求新的未来政治参与的结构与模式。在我国,网民已超过1000万人,预计三五年后会有更大的发展。网络的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在客观上要求宪政体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反映民意,依照民意的需求调整运行机制。如果宪政体制的运行与民意之间缺乏协调的话,宪政体制的运行就会遇到障碍,宪法体制就会失去必要的社会基础。

  其次,民主政体在因特网技术的影响下表现出新的特点。有的学者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网络发展对民主的积极作用:一是网络发展削弱了集权控制的能力;二是网络发展改善了民主参与的技术手段;三是网络发展凸现了少数派权力。(注:李永纲:《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江海学刊》1999年第4期。)由于获得信息的方便与数量的增加,按照传统宪法理念建立的民主政体面临新的课题,理念与实际体制之间发生新的冲突与矛盾。学者们普遍认为,伴随着因特网时代的到来出现了电子民主主义的新现象,它作为代议民主主义的补充,有助于发展直接民主主义。代议政体的基础是民意的集中与提炼,民意的变化不断影响政体本身的变革与变迁。传统的代议政体是以民意的相对集中为其存在条件的,而因特网时代信息的大量增加使民意的集中与提炼具有广泛性与直接性,推动代议政体向直接民主政体的转变。这种转变的主要表现是:国会的运作方式的变化,即国民与选民的自由委任关系实际上变为羁束委任关系,议员(代表)们对通过因特网而表现的选民的意志与要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以选民意志作为履行职责的基础;议员(代表)活动的透明度的提高推动代议政体的公开化,甚至在不远的将来可能出现议员活动实名制,为选民提供评价议政活动的指标,以实现选民的了解权。这种趋势与传统政体下的投票秘密保护原则发生矛盾。

  再次,因特网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传统的权力结构与分配机制。因特网时代出现的直接民主的价值透过现代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赋予其新的内容与意义。随着在线空间的出现,现行权力结构内部与外部关系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总的发展趋势看,未来的权力调整机制运作中出现权力结构内部与外部关系并存的两元化的框架,只靠传统的内部关系的规则无法有效地调整在线空间的社会现实。如何把制度内的调整和制度外的调整合理地结合起来是因特网时代宪法学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立法权的构成与活动方面,公开性、民主性、协调性与生活化始终贯穿在立法权运作过程之中,使立法权更加贴近百姓的生活,增加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过程的现实可能性与多样化的途径。因特网技术对行政权的运作带来的冲击与挑战是十分明显的。利用信息技术调整行政组织结构与履行的职责,为国民提供完善的行政服务的“电子政府”的出现将代表未来政府组织的变化趋势,主要表现在:通过信息公开推进参与民主主义理念的实现;传统行政组织体制下存在的行政秘密主义转变为行政公开主义体制,扩大行政的民主基础;因特网技术推动以管理为主的管理型行政体制向以服务型为主的行政组织的转变,扩大行政的民意基础;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得到提高等。因特网技术对司法权产生的影响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司法权领域,传统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尽管目前在体制上还看不出因特网技术的直接影响,但可以预料不久的将来我们可能面临因特网法庭,陪审制度向通过因特网的国民审判或因特网法庭发展。在司法民主主义的发展中,国民的法律意识将得到普遍提高,司法不再成为远离国民的权力系统,国民的了解权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反映。因此,以公正、公开与民主为目标的司法改革将在因特网时代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由此可见,在因特网时代,传统的权力结构与功能将会发生深刻变化,需要从理论与结构层面研究具体的解决方案。

  (三)基本权利体系与因特网

  因特网技术在基本权利领域产生的深刻影响是我们分析因特网时代宪法价值的重要问题。由于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宪法理论体系中存在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框架与具体内容方面面临新的变化。

  在基本权利框架方面,传统的宪法理论是以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实际权利关系的规定与保障为基础的,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文化权利与社会权利。各种权利的构成形态与不同权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现实生活的特点为基础的。但是,出现与现实关系并存的在线空间以后,现实空间中确立的基本权利规则难以起到应有的调整作用,需要以现实空间与在线空间两元化为基础建立新的权利体系。

  在因特网时代,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解决信息享有者地位的平等问题,扩大平等权的适用范围。信息的共享是因特网时代国民平等地位的重要体现,如果国民在信息的享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就会影响其他权利的实现效果。在传统的宪法体制下,人们主要通过舆论机关的报道获取必要的信息,个人之间信息享有的机会大体上是平等的。但进入因特网时代后,人们不再仅仅通过舆论机关获取信息,而是通过因特网自由地获取信息,出现享有信息的不平等现象。因为从世界范围内看,因特网这种技术并没有得到普及,它被特定年龄段的社会成员所掌握。如在中国,网民的年龄结构是,18岁至24岁的占42.8%,25岁至30岁的占32.8%,占网民总数75.6%的人是青年人,与中年人、老年人之间获取信息方面的不平等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在以物质生活权利平等为主体的20世纪的权利体系向以精神生活的权利平等为特征的21世纪的权利体系转变的时候,应当高度重视信息享有者地位不平等的问题。

  在谈到基本权利与因特网技术时人们普遍关注公民的了解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了解权价值与因特网技术之间的矛盾是比较突出的。了解权本身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协调国家、社会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传统宪法体制下了解权通常被解释为言论自由的一项内容,是一种通过舆论媒体发表言论的形式。但在因特网时代,由于公共机关必须公开必要的信息,社会成员没有必要仅仅通过请求权等形式行使其了解权,其信息获取量大大增加,不断要求更多的信息的公开。即使运用请求权的时候,可通过因特网实现其权利的要求,这就改变了传统的权利实现方式。如在裁判请求权方面将会出现新的权利实现方式。

  在表现自由领域,因特网技术的影响同样是深刻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因特网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在表现自由领域都有相应的表现。毫无疑问,人类在因特网时代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地表现思想与意志的多样化的手段,通过各种形式推动宪政体制的民主化进程。但从另一方面讲,作为表现自由核心的言论自由通过因特网获得新的表现形式,已超越传统言论法制的范围。由此产生言论的社会责任问题,即通过何种形式实现言论的价值与社会的责任。因为在因特网时代,个人表现自由的滥用现象十分严重,传统的限制表现自由的理论遇到新的难题。特别是在保障个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方面传统的理论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因特网技术扩大了人们享有的表现自由的范围,但没有及时地为他人权利的保护建立必要的体系。如因特网新闻目前主要存在于言论法制之外,通过现行的基本权利理论不能有效地解决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相互关系问题。对因特网上的报道,法律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反论权制度,需要确立保护反论权的新的制度。对表现自由限制的标准与方式上,因特网技术带来了许多新课题。传统的表现自由限制理论是为调整现实关系中的权利问题而建立的,无法适用于因特网空间中出现的表现自由问题,其限制难以找到合理的依据与可行的方法。在因特网上滥用表现自由的问题已经影响基本权利体系的发展,需要理论上的探讨与研究。

  通信自由在因特网时代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内容的扩大与侵害主体的不确定性。传统的宪政体制下通信自由仅限于书信、电话等手段,其内容是比较单一的。但在因特网时代,信息自由代替了传统的通信自由,要求新的保护手段与形式。在传统宪政体制下的通信自由主要是为防止公共权力的侵害而设定的,侵害主体是公共权力。但在因特网时代,通信自由的侵害既来自于公共权力,也来自于经营因特网的各种私人机构,特别是跨国界的因特网对于国民的通信自由的侵害是比较严重的。传统的通信自由法制与因特网时代通信的发展之间已出现各种矛盾,需要从法律体系上作出必要的调整。

  除上述的几种权利之外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也面临因特网技术的不同的挑战,如人身权的保护方式、财产权的性质与内容的变化、选举权行使方式、文化权利的享有方式等方面将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发展,有些权利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有些权利则在行使方式上发生变化,其变动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在与基本权利行使相关的宪法义务的履行方面,因特网技术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纳税义务是现代宪法规定的公民履行的义务,构成公民参与国家生活的基础,是行政政治监督权的前提。传统的纳税义务是以国家的现实生活为基础而建立的,征税时以凭证为依据。但因特网时代,网络是无纸化的,网上交易因为没有开发票的程序,容易偷税漏税。目前,对网络税收如何法制化的问题是各国学者们关注的问题。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特别是商务交易的发展,国家如何运用征税权实现国家财政政策是一个新的问题。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许多新的困难。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案”,对新的因特网税收实行缓征3年的政策,1999年5月美国众议院又通过一项法案,将禁止征收网税的时间从2001年延长到2006年,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美国人自己的利益。从因特网发展的长远目标看,对网上交易采取免税的方法有可能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对宪法调整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宪法学理论应当提出因特网时代征税的依据与具体方法。

  三 因特网技术与宪法学的对应

  因特网技术给宪法学研究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未来宪法学的发展直接受因特网技术发展的影响。宪法学应当积极、主动地适应因特网技术的发展需要,更新理论结构与体系。

  根据因特网技术发展的要求,积极调整宪法学理论体系,强化其理论的开放程度。随着因特网时代的到来,构成传统宪法理论体系的国家、法治、社会价值等观念都会发生变化。国家—法治—强制的社会调整模式逐步转变为以社会自律为特征的调整模式。在传统的宪法理论体系中社会自治的价值将得到高度重视。由于因特网的跨国界的发展,传统的以国家组织为前提的法律体系在某些领域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的功能发生重要的变化。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从对抗性关系发展为相互协调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协调与平衡中寻求更为广泛的活动领域。宪政价值中历来强调的权利与权力的价值对抗关系将发生重大的变化。

  因特网技术的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需要通过宪法调整加以解决。如网络的发展使有缺陷的技术官僚统治得到强化,有可能导致信息霸权与阶层差距的扩大。(注:李永纲:《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江海学刊》1999年第4期。)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指出:各个高技术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的可怕威胁来自于国民分裂成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层阶级与主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实际是随着新的传媒系统的普及而扩大了。这条大峡谷一样深的信息鸿沟最终会威胁到民主。(注:托夫勒:《力量的转移-临近21世纪的知识、财富与权力》,新华出版社1991年版,第348页。)在因特网时代,宪法一方面适应因特网技术发展的积极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以其特殊功能控制其负面影响,以保障宪政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原则。在自由与社会控制的关系上,宪法学理论应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形成价值的共同体。

  如前所述,因特网时代是公民权利与自由空前得到发展的时代,传统的基本权利体系的调整与更新是不可避免的。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不仅对传统的权利性质与发展特点进行探索,而且对新出现的各种权利有必要进行新的理论解释与说明。特别是有关表现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界限是宪法学急需给予理论说明的问题。除注重宪法规定的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积极保障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保护。合法性不再是权利存在与发展的唯一基础。因特网时代的权利保护往往超越其国家权力的界限或合法性的范畴。与此相适应,宪法学的基本权利理论将会发生结构与体系上的变化。

  为了适应因特网时代的要求,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因特网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因特网时代的法律调整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宪法需要保障因特网的积极功能,同时消除因特网的消极功能。因特网管理的国际化并不影响现代法律调整的基本形式。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探讨有效控制因特网消极功能的法律制度。在美国,学者们提出修改《通信隐私法》的建议,认为现在是更新和协调现有法律,以使所有技术形式都能像电话交谈一样得到立法保护的时候了。其法律改革的目标是:现有成文法所规定的标准,只适用于传统的搭线窃听电话的硬件装置,而不适用于软件程序,需要通过立法对硬件与软件采取相同标准;需要法律平等对待不同的通信形式;在公共利益、实现经济发展与数字技术发展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根据黑客攻击的情况,修订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英国则采取立法监控电子邮件,允许警方和安全部门监听私人的电子邮件的方法。制定有关因特网技术发展的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因特网信息的安全,从而保护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总之,因特网技术的发展给宪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宪法学的理论更新与新的体系的构建是不可避免的。在因特网技术的发展中,人们将逐步探索解决因特网时代实际问题的“因特网宪法学”理论体系,使宪法学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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