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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与法烦扰民

2017-01-19姜明安 A- A+

  话题背景:

  有法不依与法烦扰民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两个问题。有法不依使法律形同虚设,法烦扰民则使民不知所从,二者均与法治的精神和要求相悖。究其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司法体制问题,归责方则是执法队伍。

  当前,办案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还很严重。极少数害群之马,贪赃枉法,侵犯群众利益,损害了政法队伍的形象。因此,只有按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五条要求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才能有效地根除有法不依的问题,使法律法规深入民心,不是法烦扰民,而是维权护民。

  参与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建淼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茂林 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法治:是需要“法如凝脂”,还是需要“约法省禁”?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究竟是多好,还是少好,是繁好,还是简好?“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汉初则“约法省禁”,“以无为而为之”。改革开放后的今天,有人主张法多多益善,要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路、依法治水……,要时时、处处、事事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法律不够,法规上;法规不足,规章上;规章不足,再制定更大数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述做法、主张,哪种是正确的,是我们实行法治,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应取的呢?

  无法自然不可取,无法何以行法治?在现代社会,法过少、过简恐怕也不行,国家、社会事务如此繁杂,没有较为系统、较为完善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加以调整,加以规范,人们生产、生活和交往的秩序恐怕难以保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亦难以实现。

  但是,法治是不是要求法越多越好、越繁越好呢?显然也不是。

  首先,法治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法,法过少过简,民主不能保障;但法太多太繁,人们又可能无所适从,感觉拘束太过,主人感受损;其次,法治是与法制统一联系在一起的。法出多门,法过多过滥,难免出现互相冲突、互相抵触的情形。

  由此可见,法治既不能是“以无为而为之”的“约法省禁”,也不应是“法如秋荼、凝脂”的“法稠网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需要健全、完善的法,但法健全、完善应以不烦民、不扰民,不妨碍人民行使权利为前提。人们需要受法的约束,但不能生活在时时、处处、事事要应付法的烦扰的环境中。

  胡建淼:不是谁都有权立法,更不是谁都有权立“罚”

  近几年,各部门、各单位纷纷强调立法、重视立法,而且确实立了大量的法,这不是件坏事。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立法固然是法治的前提,但值得提醒的是:法治不意味着人人立法;如果搞“全民发动,人人立法”,那又会走向法治的反面。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及立法权限的架构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2、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的法规;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从广义的立法上说,还有)5、国务院各部委,得到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行政规章。在实际当中,目前有不少无立法权的组织,诸如一般的市、县、乡人民政府,甚至村委会与家庭,都在纷纷“立法”,这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不能搞人人“立法”,更不能搞以“罚”代“法”。我国已于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它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表明只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有权设定行政处罚(而且它们之间的设定权又有区别),其他任何文件均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可我们有的部门,依然我行我素,在自己的行政文件中规定各种“处罚”,并照此行事。

  这必然把“法治”导向“罚治”。

  刘茂林:未雨绸缪,防治法烦扰民

  法烦者,法多且乱也。法烦与无法可依一样都是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相悖的,无法可依致民无所适从,法烦使民不知所从。更有甚者,法烦还可能会动摇人民对法治向往的信念,伤害人民对法治的感情。

  防治行政法领域的法烦扰民现象,首先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的立法,使行政法多而有序,多而不乱。在行政法的立法领域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1)以民为本,充分体现民意;(2)以宪法为依据确定各级各类行政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范围和程序;(3)建立和完善行政法立法监督体制,将各种形式、各种层次、各个领域的行政立法都纳入到监督范围;(4)统一和规范行政法文件的名称;(5)建立完善的行政法解释体制,规范行政法的解释。在国家立法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国务院可制定规范行政立法的行政法规,用以规范和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有关行政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其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防止和杜绝执法领域的法烦扰民现象。为此,行政执法机关必须:(1)端正执法态度,确立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宗旨;(2)明确执法权限,协调主管和协管关系,防止越权和扯皮;(3)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4)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高执法效率;(5)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和事件。

  再次,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司法监督。由于宪政体制方面的特殊性,我国对行政的司法监督,一直是一个较为薄弱的领域。防止法烦扰民应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体制。当前,强化和完善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体制,一是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一是赋予法院一定的对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最后,为防治法烦扰民的现象,法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要密切关注该现象的发展态势,加强有关方面的研究,从理论上做好预警,提出防范对策,以免酿成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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