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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人性根据

2017-02-04刘凯湘 A- A+

   法国经济学家布朗基把所有权看作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 WriteZhu('1'); ,法国大律师兰盖则提出了“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这一著名命题,马克思曾评价说,兰盖的这句话“表明了他见解的深刻” WriteZhu('2'); 。笔者认为,兰盖这一命题的深刻性在于其揭示了以下原理:法律最初是因所有权而产生,并且为所有权而存在的。

  但是,所有权自身产生、存在的内在根据又是什么呢?

  一、人性理论的基本命题——分析所有权产生根据的新视角

  对所有权产生根据的探讨一直是学者们的神圣职责之一,有关的学说众说纷纭,具有较大影响的学说包括:劳动说、先占说、劳动占有说、法定说、神授说、契约说和人性说等。笔者认为,上述诸学说中除人性说外,均不能说明所有权的本质和所有权产生、发展的真正依据,而只有人性说才能对这些问题予以本质的揭示。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人的认识和研究。在对人性的研究中形成的各种学说可谓汗牛充栋。但各种人性理论中可以抽象出以下基本命题:

  (一)人性的结构

  人性是多重属性的总和。人性是自然的、社会的、精神的统一体。

  1?自然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肯定人和自然的一致,承认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以及人和动物的联系。人作为动物的一类,属性中无法抽掉其作为动物一面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成为人性发展的自然基础和最一般的部分。人类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以本能的需要为基础的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这三种基本机能。在如何实现这些本能上,人与动物明显的分野在于:人的自然属性中已加入了文化的、社会的因素。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人在适应外在世界的过程中相对缺乏本能的调节,由于人在生物学上的匮乏,促使人发展自身中的智能因素和自主的创造性活动,从而使人的本能发生退化,而人的智慧则不断进化。

  2?社会属性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人的社会属性包括人类共生中的相互依存性、人际关系中的社会交往性、人在伦理关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性、生产关系中的劳动和合作性等基本内涵。

  3?精神属性 马克思说过,地球上最美的花朵是思维着的精神。精神世界的存在是人最大的骄傲,也是人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二)人性的一般性与具体性

  一般的人性或共同的人性,是与兽性、神性相对而言的,即存在于人类一般之中,贯穿于人类历史阶段上,使人根本有别于动物的特性;具体人性则是那些表现不同历史阶段的人性,它表现的是人性之间的差别。

  有没有一般的人性?我国理论界对此很长一段时间持否定态度。实际上,人性是一般人性与具体人性的辩证统一。具体人性包含着一般人性,一般人性通过具体人性表现出来。脱离了一般人性的具体人性,和脱离了具体人性的一般人性都是不可设想的。作为人,他必须具备人的共性;而作为某一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人,他又须独具特点。同一社会共同体中,人性是有差异的;在各个历史时代,人性是变化的。但是在这些变化和差异中,又总存在一些相对稳定的东西,把这些相对稳定的、内附于人类的属性抽取出来,即是“人的一般特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对一般的人性作了肯定的回答。马克思说:“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是一切人所共有的。” WriteZhu('3');

  二、所有权的产生与人性恶

  所有权的产生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正如《古代社会》一书的作者摩尔根指出的:“财产的观念在人类心灵中是慢慢形成的,它在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初萌的薄弱状态。它萌芽于蒙昧阶段,并需要这个阶段和继起的野蛮阶段的一切经验来助长它,使人的头脑有所准备,以便于接受这种观念的操纵。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它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 WriteZhu('4'); 所有权的产生是有深刻根源的,无论是国家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的产生,无不根源于人性恶。

  (一)中外人性恶理论述评

  这里的所谓人性“恶”,是与“善”相对立的哲学范畴。

  人性恶,在我国是由战国时期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人生来是恶的,后天的教育可以变恶为善。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是好利多欲的,大凡人都是“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 WriteZhu('5'); 荀子用了许多事例证明人性恶。性恶之源在于人人都有欲望追求。“性恶论是荀子开宗明义的宗旨,又是其最终的结论。” WriteZhu('6');

  在西方,人性恶更是“成为法存在的必不可或缺的哲学主体性预设。” WriteZhu('7');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年主张性善论,把“善”看作是万物的本源,但在后期他转向人性恶,尤其在《法律篇》中他断言人的本性只顾及个人利益,而不谋求集体利益,因此必须倚重法律。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更是关注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注重人性的不完备性。即使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家亦未超出人性恶这一出发点。中世纪经院哲学家认为人有原罪,人在胚胎中就有了罪恶。奥古斯丁认为人之所以恶,是由于人背叛了上帝的旨意,自己败坏了意志。他说,“我探究恶究竟是什么,我发现恶并非实体,而是败坏了的意志叛离了最高的本体,即是叛离了你天主,而且趋于下流。” WriteZhu('8'); 西方近代法律文化思想不仅没有中断人性恶与法的因果逻辑链条,而且使之日益突出和系统化。霍布斯认为,作为自然的产物,人类的情感和欲望构成了人性;利益是欲望和情感的动因;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个人利益,都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情感,因此人天生是自私的,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是恶的。普芬道夫、斯宾诺莎、孟德斯鸠都是公开主张人性恶并将其作为法的基础的思想家。康德虽强调理性是人的本性,也承认自然欲望是人性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他也同样强调“人性的软弱和缺点,”这种缺点“不仅指道德上善良的欠缺,而且指在它里面存在着倾向于罪恶行为的强有力的因素和动机”,“关于人性的缺点,我们注意到毛病不仅在于没有积极的善,还在于存在积极的恶。” WriteZhu('9'); 康德把恶看作是积极的,因为他坚信历史的动力只能是恶的人或人的恶。康德以他的独到见解告诉人们,人的本性陷在恶里很深,这导致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对抗,正是这种对抗唤醒了人的全部力量,实现了人类历史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所以,恶表现为人类历史的动力。黑格尔坚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恶,认为恶作为善相对立的范畴也是意志的表现,恶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善与恶是事物的肯定与否定的统一。

  当我们论述了人性恶后,把视角转向所有权的产生。

  (二)国家所有权的产生与人性恶

  国有财产的产生如同国家的产生一样,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我们无疑可以从国家和国家所有权的产生中窥视人性恶是怎样发挥作用的。

  人是“在进化过程中,本能适应力达到最低点时出现的”,“是所有动物中最无能的”,[注释]因此,早期人类需要以群体力量对抗那种自发的、为人类所困惑的自然力量,从而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并维持人类的生存。人类于是按血缘关系建立起最初的共同体。摩尔根考察了史前各文化阶段,提出了私有财产的增长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向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发生了转化的论点。恩格斯在借鉴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论证了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在其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以欧洲的经验为根据分析了三种典型的国家产生形式,即雅典的、罗马的和德意志国家的产生形式。而无论是哪种方式产生的国家进而产生的国家所有权,都是人性恶的缩影和反映,德意志方式产生的国有财产,则是人性恶极端的表现。在国家和国家所有权的产生中,自私自利的人性起了决定性作用。由于人的利己主义天性,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就要不断地追求物欲和快乐,就发生了矛盾、战争。正如休谟对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所作的剖析:“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结构中所固有的”;由于自私的本性驱使而追求财富和鄙视贫贱,所以,“没有东西比一个人的权力和财富更容易引起我们对他的尊视;也没有东西比他的贫贱更容易引起我们对他的鄙视”;“财富产生快乐和骄傲,贫贱引起不快和谦卑,由于同样理由,权力必须产生前一种情绪,而奴役就产生后一种情绪。控制他人的权力或权威使我们能够满足我们的全部欲望,而奴役使我们服从他人的意志,使我们会遭受无数的缺乏和耻辱” WriteZhu('10'); 。因此,人类都追逐权力和财富。

  私人所有权的产生跟国家所有权的产生一样,也是根源于人性恶。魏特林在谈到私有动产的产生时说:“这种我的和你的概念产生于自我维持的本能需要。人们因为分成猎人和牧人,他们生活得日益分散,因而彼此也日益疏远。这样就造成每个人必须依靠他自己的力量去维持他自己和他家庭的生活。于是人们也就开始要去计算必要的日常需要。这种自我维持的本能推动着一切社会成员,并且,按照我们如何指导这种本能而可以对于社会产生最有利或最有害的影响”,因为“这种自然的,自我维持的本能,使人想要去获得一切只要有任何一点用处的东西”,“一切东西,都引起人的欲望。一切他都要享受,虽然他并不一切都能得到……”(〔德〕威廉·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5页。)这种强烈的欲望使人人都成为物质利益相互敌对的追逐者。人性的内容表现为利益,社会性质就表现为恶。因为“对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马克思语)传统的国家与法的理论认为私人所有权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生产力发展,出现了产品剩余,于是产生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但这种推论并非是圆满无缺的。试问有了剩余产品,社会成员不是可以平等地分得比以往更多的产品,各阶级不是可以更好地合作么?可历史告诉我们,剩余产品带来的不是更加平等、合作,而是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社会冲突,并由此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可见,传统的解释是不全面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与国家、法律的产生一样,都是客观事实,而在此一事实背后,绝非简单的因此之故。

  我们认为,剩余产品和财富的出现首先引起人性的重大变化。正如摩尔根指出的:“财产对人类心灵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唤醒人的性格的新因素;财产在英雄时代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烈的欲望,最古老和较古老的习俗都无法抗拒它”;“占有欲望依靠纯粹归个人使用的物品而哺育着它那初生的力量。”[注释]“人们以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由无到有,到今天则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前引摩尔根:《古代社会》,第11页。)当具有开放性和无限性的人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时,社会成员之间,阶级之间的冲突便不可遏止了。正是为了适度抑制人性恶,产生于社会而又超脱社会、作为社会异己力量的国家才出现,国家才以法律确认私人占有的合法性质,私人所有权才得以产生。

  综上,所有权的产生是人们无可奈何的选择,源于人性恶,也是为了遏制人性恶,因为生存是人的第一本能。为了公众生存,必须有超强制的公共权力把人的行为控制在规则许可范围内。对取得财产、使用财产的规则便演变成为所有权制度。

  三、所有权实现与人的理性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所有权必须在现实的运动中实现自己”。[注释]所谓现实的运动,是指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离开所有权权能的行使,所有权的实现便是一句空话。所有权权能的不断发展及权能与所有权人的不断分化,是人的理性导引的结果,正由于人的理性的作用,才为所有权的实现创造出更多的形式、开拓更宽的领域。

  (一)人的理性对所有权实现的作用

  “没有一个社会达到了一种无限供给的乌托邦。物品是有限的,而需要则似乎是无限的,”[注释]稀缺规律在困惑人类的同时也昭示人类:运用人类的理性,使所有权权能充分发展,从而使所有权得以充分实现,也使社会财富得以最佳利用。

  理性之所以能作用于所有权的实现,是缘于理性的功能。理性是人类经过漫长的历程发展起来的人所特有的高级属性——人的本质属性。在人类的理性之中积淀和凝聚着人类创造的文化成果。人类千百年来积累起来的各种各样的使社会有序化规范、使人们普遍有效的认知方式构成了人类理性的框架。换言之,理性意味着一种能力,一种逻辑地认知世界、直觉地把握事物和深入地进行独立研究并进行设疑、判断和选择的能力。理性追求的是普遍有效性和事物的完整性、合理性。

  理性的功能作用于所有权的实现上,表现为:使所有权权能不断发展、并与所有权人分离,从而使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多样化,从实物形态逐步转向价值形态。从归属到利用已作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之洪流。所以,我们可以从所有权权能发展看理性的作用。

  综上,人的理性作用不仅表现在罗马法把所有权权能高度抽象为使用、收益、处分,而且体现在对所有权权能的限制上,因为人的理性要求所有者不仅要增进个人的福利,而且在增加个人福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绝对的个人所有权,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适应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法国陆续颁布了许多规范性法令来限制所有权的自由。《德国民法典》也主张所有权的绝对性,但对所有权权能的行使比《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更多的限制,其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他人为目的”,开了“禁止权利滥用”立法的先河。不仅如此,德国民法还确立了“所有权的合宪性解释”和“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两项原则。此外,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还创立了个人特殊牺牲理论、情势限制性理论,限制所有权人权能的行使。

  (二)所有权权能新发展:权能的运动、分化——所有权实现形式多样化

  人的需要是开放性的、无限的,它既不同于人的生物本能,又不是纯精神性的欲求,正如黑格尔指出的:“有意识的存在必然把它的需要想象为普遍性的需要,必须关心它的整个生存,它所争取的必然是持久的财产。”[注释]资源的稀缺性规律,要求人们必须理性地对待财产。只有合理利用和分配资源,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佳状态时,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和物质利益。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又必须以资源最大限度地自由运动为前提。资源的自由运动,一方面可克服资源所有主体与利用主体不统一的矛盾,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从而实现“物尽其用”的经济机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使资源本身按最科学、最合理的方式利用,因为资源的流动过程实际上也是利用方式的筛选过程。所以,打破传统的法所有权的界限,使所有权权能不断发展、分化,从而使所有权的实现无限多样化,是最新和将来的发展趋势,从重实物形态所有权到重价值形态所有权是历史潮流,是人的理性作用的结果。

  1?他物权充分发展。他物权在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和修正,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和限制的结果,是财产的一种动态的实现方式,即财产脱离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其支配和利用由非所有权人完成,所有权人通过不完全获得财产的经营收益而使载有一定物质利益的所有权得到实现。现代经济中他物权发展很快,从传统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已扩大到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诸如采矿权、渔业权,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森林承包经营权等。

  2?所有权的虚拟形式。所有权的虚拟形式,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不受各个股东个人意志的干涉,而是属于一个法律创造的主体——法人。所有权的虚拟形式主要是股权。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利益,股权的特征在于既对原始所有权人的财产利益予以确认,又明确以否定原始所有权人控制其相应的实物形态为前提。换句话说,股权的所有者让渡出了所有权,但所有者并未丧失所有利益,恰恰相反,所有者得到的是更为实际、更符合所有权本质的权利——股东权。股权既包括凭借股票而分享股息和红利,也包括为长远、稳定收益而参与公司某些决策权。人所共知,享有静态的所有权并非所有者的终极目的,而在所有物基础上获得收益才是所有权人的真实动机。所以,以股权表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人的理性的反映。

  3?租凭权之强化。

  4?财产信托的发达。

  四、所有权与人性的互助互动

  人性之所以是所有权的内在根据,不仅是因为人性乃所有权产生、存在、发展的终极原因,而且还因为所有权与人性的互助互动。两者的互助互动表现为:人的本质层次与所有权形式选择的同步性;人性的完善促进所有权的完善;所有权的发展推动着人性的进步。

  (一)人的本质层次与所有权形态选择的同步性

  人是类、群体与个体三重形态的感性统一,因而人的本质也就包括类本质、群体本质、个体本质三重生存样态。[注释]但这三层次的本质的具体生成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展开的。同时,人的本质层次的展开又反过来影响和规定着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形式的选择——人的本质展开到什么程度,所有权形式就相应发展到什么程度,两者是同步的。

  所有权发展迄今,大致经历了两种形态,即公共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为什么是这两种形态呢?我们认为是由于人性的限制。具体的逻辑联系表现为:公共所有权形式是依据于人的类或群体的同一性;而私人所有权则是根源于人的个体本质的客观存在,在于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使个体的自主性得以展现。

  马克思认为人是一种类存在,具有类本质。马克思指出:“人是类的存在物,这不仅是说,人无论在实践还是理论上都把类——既把自身的类,也把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是说(这只是同一种事物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活生生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人的类本质,——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他的精神的,类的能力——变成与人异类的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的生存手段”。)人是真正的类存在物。在人的世界里,类才成为人的本质、本性。因为我们所发现和体知的一切存在中,是人也只有人才能把处在宇宙内联系中的自身自觉地当作类来对待,把类作为自身的活动方式。

  人的类本性是由动物的类本性发展而来的,是类本性的人化产物。人的类本性具有自然基础这一事实,标志着人的类本性是客观的。但是类本性的展现却需要差异的映衬,丧失了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进化差异的铺垫,人类认同的大厦是无法筑构起来的。有的学者明确指出:在社会生产实践中表现出的“人的社会同一性,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才是人类的认同的根本原因,这种类本能是公有制得以建立的最坚固的人性基础。”[注释]的层次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选择》,《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这种看法是有见地的。人类特有的同一自由自觉的实践功能,是人类认同的客观社会前提。特别是在劳动认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社会性,使人认识到人是社会中的人,人一出身便必须置身于历史强加给他的现存的生存关系中,使人认识到人类生存的现存状况,正是类的认同决定了公共所有权形式的存在和发展。让我们回顾人类历史,原始社会蒙昧时代,人的主体性还无法体现为单个的生命个体,而是体现为共同体中,这是人的类本质时代。类本质时代,没有群体和个体观念,这时只有一种单一的公共所有权。随着人口的不断繁衍,生产力的进步,人的能动性得到发展,人的活动范围扩大,相近的人类间开始了接触。于是沿着血缘地缘的差异而分化为群体成为必然。在社会大动荡中,人们必须归属于一定的群体才能获得生存。这时,进入群体本质的表现时代。群体本质时代一切以群体为重,压抑着同一群体中个性的展示。

  群体本质表现时代,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群体占有,这种群体占有是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的。这种群体分化占有是以利益的差距为根据的,它为个体意识的产生带来了一线光亮。

  私人所有权是建立在人的个体本质的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人的现实的个体性,没有对个性的自我意识,私人占有也就无法生存,因为私有制之根正是在个体间的差异中获得生存和扩展的空间的。

  人的个体本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差异性。个体之所以成为个体,就在于每个个体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从而把自身与其他个体相区别。这种差异性不单单指个体生理上的差异性,即能力、体力、个性等差异,更主要的是处在不同社会关系下的个人的生活地位、生活水准、活动方式、思想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当然,在人类社会的不同阶段,这种差异在内容、方式、性质等方面都表现出各自的特点。其二,对立性。有差异便意味着对立,对立是差异的必然结果。对立性是指个体的需求,即物质、文化、精神等方面的需要及满足需求的程度是矛盾的,有时是冲突的。其三,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即人的主体地位,是指个人成为社会的主人、集体的主人、物的主人、自己命运的主人。只有获得主体性的个人才算真正获得了自身的质,或者说,人之所以为人,个体之所以成为个体,是因为其获得了主体地位,因此,主体性就成为个体本质的根本规定性;主体性的获得首先依赖于个体的主体意识的觉醒。

  个体间差异的存在及表现为个体意识的产生提供了客观基础。所谓个体意识指个人作为主体的一种独立自主与众不同的意识,包括自主意识、自为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是对自己作为一个有别于他人的单独个体存在的感悟和体验,是人之客观物质系统相对独立性在人脑中的反映。个体差异性必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个体对这种差异的感知就使个体同他人分离开来,人们便自然地产生了明确的个体意识,具有这种个体意识的个性生存占有向社会领域的迁移,便带来了私人所有权的产生。而真正的个体本质表现时代应是私人所有制与其高度内化了群体道德的个体人文精神相一致的时代,即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个体本质的表现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的时代。

  如果我们把视野投向当今我国所有权形态,那么可以看到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三种所有权形式早已开始融合、渗透,根本原因就是人的丰富性造成的。人的本质具有复杂的层次性,并且各个层次的表现从隐性到显性常常换位。当公共所有权过度发展压抑人的个体本质的展现时,人的生产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挫伤,这时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首先是人的个体解放,要争回人的个体本质应有的地位,亦即是被压抑的人的个体本质的弘扬,于是私人所有权就会得以强化;而当私人所有权的发展程度影响到人的区别于动物的类本质同一存在时,人的生活热情、上进心也会因片面的生存而弱化。这时,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人对自己类本质的全面占有,即是人对自己的类同一性的复归。正如蒲鲁东所指出的:“人只有一种坚定和不变的本性;他通过本能遵从他,他由于思考而离开它,又通过理智又回复到本性。”从现代人学最新研究看,人的类本质是人的根本本性,群体、个体本质无论走得多远,最终要回到人的类本质上。因此,从长远看,公共所有权地位强化是一种不可抵挡的必然趋势。

  我国过去“一大二公”实质就是排斥人的个体本质,企图依赖思想教育和政治高压手段把人个体本质窒息在类、群本质的规定中。然而个体之间的本质规定是不能也无法消除的。那时出工不出力的大锅饭现象不正是个体本质被压抑的一种扭曲表现么?当世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极端化时期,人的个体本质表现几乎淹没了人的类本质的同一性存在。人性出现异化,劳资双方矛盾激化,于是社会福利作为补偿普遍实施,从另一个角度挖掘了人的潜力,而且对资本主义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人的本质的丰富性、层次性决定了所有权的公有、私有并存及彼此渗透。人的本质层次与所有权形态的选择具有同步关系。

  (二)所有权与人性的相互促进

  1.人性的发展促进所有权的完善

  人性并不是一个超历史、超时间的先验的本质或规定;现实中也从来没有凝固不变的“人类本性”。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无不伴随人性的川动。正象马克思指出的,人类的全部历史“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注释]人性是随着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历史而不断发展的。虽然人性的发展是曲折的但总的趋势是发展和丰富,反人性的社会终将被较人性的社会替代;不太符合人性的所有权终被较人性的所有权制度所替代。

  人性的发展,尤其是个体意识的觉醒,理性的扩张,人对公平、正义、平等的渴望,都会促进财产制度的改变。

  首先,人性的发展促进所有权主体的完善。所有权主体是由不人性向较符合人性发展的,表现为所有权主体平等化、变遍化。人类社会早期,所有权的主体是与身份、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奴隶(主要由战俘转化而来)是绝对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的。从罗马法看,最初只有贵族即三部落的后裔、宗族大会的成员才享有所有权,而平民则只有事实上的占有,在法律上并没有所有权。所以罗马法的所有权最初称,直译即“宗教成员之支配权”。正如《罗马法史》一书作者朱塞佩·格罗素所指出的,“历史时代的所有权,是一种历史沉淀物,它包含着家父的那种具有主权特点的古老权力。”[注释]直到《十二表法》才赋予平民和贵族一样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至于外国人,连他们的人格都不予承认,一般不能享有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外国人中与罗马人种族文化相同的一部分拉丁人,自罗马建国以来,就由同盟条约赋予其财产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

  在中国,据《周礼》中反映的所有权权利主体也是不平等的。从西周到春秋的社会里,由士、大夫、公卿、诸侯、天子组成的奴隶主贵族,是所有权的主体。他们又依据自己的等级地位,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天子对全国土地、财产、庶民百姓。享有所有权、占有权和支配权,是天然的所有权主体:诸侯、公卿、大夫、士,也是所有权权利主体。庶人具有不完全的权利能力,人身完全依附于采邑,生产的贵重物品和大部分农产品以页赋的形式交给统治他们的贵族,不是完全的所有权主体,只能就部分劳动工具生活用品享有所有权。在封建社会,虽然所有权主体扩大了,但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地位没有平等之言,所有权主体之间是有等级差异的。

  世界发展到现在,所有权权利主体已普遍化、平等化、所有权依法取得,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而不论身份、资格,更趋合理。

  此外,法人主体特别是公司法人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主导力量。因为法人使个人人格与团体人格相分离,人们利用法人形式,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而追求无限的经济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需要。无疑地说,公司法人是人的理性高达发展的产物,是最具优越性的所有权主体形式,是所有权主体走向完善的主要标志。

  其次,人性的发展促进所有权客体的完善。随着人性的发展,人的占有对象越来越广泛,同时使不应成为占有的对象(如占有便是反人性)脱离出来,从而使占有客体趋向合理和完善。

  再次,人性的发展对所有权权利义务的完善。罗马法认为,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的程度内对于物的使用权和滥用权。然而滥用毕竟不是道德所提倡的,于是注释法学家便为滥用辩解说,滥用并不是狂妄和不道德的滥和,而仅仅是指“绝对的支配权。”不管怎么说,在罗马人看来,所有权便意味着一种任意处置权。1793年,法国宪法序言中《人权宣言》又把所有权规定为“享受和随意支配自己的财物、自己的收益、自己的劳动和勤勉的果实的权利。”这一定义与罗马法可谓一脉相承。但后来的立法对所有权的权利行使加了限制,这种限制的发展可参见本文第三部分的有关内容。

  2.所有权的完善对人性的促进作用

  所有权对人性的促进作用,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的:一是所有权作为对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它所确认的经济制度对人性的积极作用;二是所有权作为法律制度,通过法对人的道德提高而改善人性。

  在原始自然经济形态里,没有社会分工,谋求生存资料的劳动生产活动是人们活动的主要形式,而其他一切活动如艺术、宗教活动等等,则以一种素朴自然的形式,融合在劳动生产活动之中。每个人既是物质产品的生产者,又是精神产品的生产者;既是文明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精神产品的享受者;即是社会义务的履行者,又是社会权利的体现者。正因为在人所具有的双重属性的意义上,马克思把最初社会形态里人的发展状态概括为“原始的丰富”,它意味着最初的人是具有完整性的人。但那时人们之间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联系和普遍的交往。社会的主导意识是权威主义。人们崇拜偶像和各种世俗权力,而个人则缺乏独立性和自我意识。

  在商品经济时代,商品生产确立了人们之间经济职能的平等,商品交换过程又确立了人们之间经济行为的自由,个人和个人的利益是整个社会生活运行的轴心,也是社会前进的推动力。人被提升到首位,个人的独立性得到了社会承认。但毋庸讳言,个人的这种独立性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内容的。因为这种独立性是建立在人对物的依赖性或依赖关系基础上的。所谓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从外观上看,表现为社会关系的物化、客体化,人受物的统治。在这种关系下,其进行的生产活动只是作为整个社会生产的一个环节。即是说,商品经济使人的独立外观掩盖着更为普遍、更为广泛的内在的人与人的依赖性。但这里必须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及意识形态共生共存,这就有可能使人性的发展不再具有异化形式,为人性向真正人的本性发展创造条件。

  五、结束语

  作为能动的存在物,人的一切行为或所设计的制度都是为人而展开的,毫无人性根据的制度,即没价值,更不会有生命力。所有权制度之所以产生、发展都是根源于人性的,并将随人性的发展而发展。人对物的所有不是为所有而所有,而是以所有作为手段来获取收益,从而使人的欲望得到满足,所以,所有权的权能是无限发展的,并以权能的分化、组合实现所有权的目的。从归属到利用是物权发展的总趋势,从实物形态所有权向价值形态所有权转化也是必然的——因为价值形态所有权更符合人对物占有的真正目的,更符合人的需求。

  注释:

  (1)转引自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6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1页。

  (4)〔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

  (5)前引《荀子新注》,第55页。

  (6)姜国柱、朱葵菊:《论人·人性》,海洋出版社1988年版,第32—33页。

  (7)刘进田:《人性预设与法律文化》,《南京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8)转引自袁仁贵主编:《对人的哲学理解》,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页。

  (9)周辅成:《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家、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第617页。

  (原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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