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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培根的辩护说起——关于司法公正的观念

2017-02-04龙卫球 A- A+

  从培根的辩护说起——关于司法公正的观念

  弗郎西斯·培根是大家熟悉的人物。他是英国詹姆斯一世时代的大法官,又是杰出的散文家和科学先驱者。但是,他著名也因为他是一个伪君子:一方面他在散文中宣扬如何做一个高尚的人,另一方面,他在任职期间,以雇佣律师为掮客,以助手为经手人,大肆索贿受贿,成为英国当时屈指可数的大富翁。

  东窗事发后,培根被逮捕。在审判时,培根虽然感到惊慌,但仍然企图以诡辩解脱罪责。他在上议院做了好几场精心辩护,以证明自己无罪。其中最重要一场是:他虽然收取贿赂,但仍然履行了一个大法官的谨慎,在具体审案中不受贿赂影响,所作的具体的判决都是公正的。为此他还列举了一个案件为证。他也强调,在另外五个案件,他从双方受贿,因此不可能受贿赂影响。

  培根的辩护企图最终没有得逞,落了个罪有应得的下场。他的辩护因此成为历史的笑谈,不过也引发很有意思的争论问题:什么是司法公正?一个腐败的法官可不可能是一个公正的法官?一个清廉的法官便可以推定为一个公正的法官吗?司法制度为什么可以容忍一个清廉但才智平平的法官,而不能容忍一个腐败但才智超人的法官?

  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实际是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的争论所引发的话题。很多人相信,徒具形式公正不能被视为司法公正,裁判结果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极度忽视形式公正的社会。其重要特点就是行政吸收司法,程序极具随意性。我们津津乐道微服私访的故事。对判决的服气是结论的服气,程序本身并不重要。由于对执法官员的个人品质和司法形式要求弱化,所以为民作主的清官没有几个,司法普遍黑暗不能避免。所以有了“三年清知府,十万白花银”、“二十年目睹之怪现象”。当今社会,司法腐败仍然常盛不败,究其原因,这与我们忽视形式公正是有密切联系的。

  培根的失败,表现了英国司法形式公正的胜利。西方人将形式公正确定为司法公正的核心内涵。他们不相信会有不出自形式公正下的公正裁判,他们认为不建立在形式公正上的判决,绝对是不可信的,因为,司法本身是个事实证明和法律选择适用的过程,因此,程序主持人(司法官)严守程序和保持公正立场是保证这一过程获得充分审究和剔除偏见的基本前提。换言之,只有过程公正,才能通往结论公正,评价判决是否合理,不能从判决本身自证,而应从过程推断。

  司法形式的公正,包括两部分:一为程序的公正,要求裁判必须严格依据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省略或破坏改司法程序。一套现存司法程序,往往都是司法历史经验的总结。二为裁判者的公正。法官是程序的主持人,他的事业比一场球赛或一场棋赛严肃得多,因此更应维护公正立场,不能有任何一点倾向性。法官的公正,无法从内心去探求,而是应从外在因素去考察,通过人类经验形成的分析工具,来识别与法官有关各种事实因素。亲戚或朋友关系,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是影响中立立场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国都确立了回避制度,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审理。同样,法官的个人素质和品德,在西方人的经验中,也被认识到是影响公正立场的重要因素,是考察法官公正性的重要条件。所以,西方人普遍信奉亚里斯多德的名言“理想的法官是公正的化身”,非常重视法官的素质保障,建立了严格的法官选拔和任免制度,以确保法官是在才智上超群、在品格上高尚的人。带假发的法官,在我们看来,确实颇有神的意味。一个有污点的人没有资格担任法官,有了污点的人当然也要失去法官的资格。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这个形式上的要求还推及到法官以外的司法参与人。例如,一个陪审员在被甄选之前,甚至也要经受细小到种族、性别、年龄、婚姻态度、酗酒这样的问题的检验。在今天,这种检验原则已经逐渐扩展适用于检察官、警察、鉴定人甚至证人。因此,在今天的美国社会,我们常看到一个白人警官或检察官在法庭上会被律师盘问得大汗淋漓,一个有“撒谎”历史的证人的证言被认定不可靠,一次违反程序的取证可以导致相关证据统统无效。这就是为什么辛普森在美国法庭被无罪释放,而在我们看来却不可思议。

  探讨培根案例提出的司法公正的话题,的确是我们重审观念的一个视点,西方人对形式公正的追求,可以启发我们获得在司法形式方面完善法治方法的认识。柏拉图说得更明白,要使纸上的法律变为现实,非有合适的司法者不可,因此,即使城邦安排再好,如执法官不合适……连已有的法律也会给城邦带来极大的危害。形式公正是通往司法合理的不可缺少的保障,当我们需要司法公正时,应首先从制度形式中去培植,而不是坐待结果,做一个“守株待兔”者。其实,中国古人赞美的“包青天”,不也或多或少倚靠了品格优良这样的形式条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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