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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有产者的“财产权困惑”

2017-02-04龙卫球 A- A+

  昨日因朋友相邀,参加了一个叫做“北京市首届业主委员会年会”的经验交流会,身边坐着的都是有房一族――业主代表、委员或者是这个圈内的专家、律师,一个个都是脸色红润、衣着鲜亮。原以为会听到一片“居住无限风光,生活无限美好”的言论,不料走向前台的诸君竟然倒着大桶苦水,内中一位女性“业委会主任”甚至差点要哭了起来。

  这着实吓了我一跳,都说穷人日子难过,没想到有产者也是这般“泪沾衣襟”、“栏杆湿透”。赶忙竖起耳朵听,原来是怨诉开发商如何“刁钻古怪”、前期物业如何“盛气凌人”、有关政府部门如何“漠然”甚至“为开发商打气”,还有法院如何“葫芦僧判葫芦案”――如此以来,有房者变成“有家难回”。

  我是一个法律人,一点即明,原来矛头是指向我们的嘿!这些怨言的潜台词是:谁说维权只是无产者的事,它现在也是有产者的事,我们有产者也要维权,你们这些法律人怎么搞得,都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现在怎么有产者也变得没有恒心了呢?作为法律人我当然有点不服气,想反诘:谁叫你们这些有产者不好好纳税!

  可是仔细一想,这好像跟纳不纳税没有直接联系,而且人家确实埋怨得有理。想想看,商品房市场已经搞了二十年了,居住小区何其之多,公寓建筑物是何其之普遍,然而可值得玩味的是,我们的专门立法机构立了那么多的这种法、那种法,可是至今就是没有制定出专门规范公寓建筑、居住小区物权的民事法,这种与常态民事生活息息相关的法,竟然阙如至此!目前只有一部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充任这个方面的主要规范。行政法规充任民事基本规范,这本来就是一件怎么说都是十分荒谬的事情。

  凡是懂点立法学或者宪法学的人都知道,当然懂点民法学的人也会多少知道一点,民法这个东西虽然在康德看来是“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体系”,但是他老人家说的是在一种理想状态,人人都“性善”的状态,事实上人“性善”是靠不住的,尤其是掌握了行政权力的人更是靠不住(据说权力就像水银,对于财产有一种无孔不入的属性),所以还是由与行政严格区分的掌握立法权力的专门机关公布出来的好,这便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成文法典面世的意义,它是议会制定出来的,并且还勿需加上“依据宪法”的字样。到这里,我们就不难明白,为什么中国现今的有产者也纷纷要变成“维权阶层”了,因为他们没有法律确认他们的财产。

  我的同行可能有不服气的,会反诘说我们不是有《民法通则》么,不是有《房地产管理法》么?然而,翻开《民法通则》等等一看,发现它太笼统了,甚至早就赶不上时代了,何曾有区分建筑、小区共管的影子。源自市场开发的公寓建筑、小区的居住模式,是《民法通则》时代想不到的或者来不及细想的事情。这种今天为常态的房地产模式,其产权交织的复杂,岂是很久以前生活在独门独宅的人或者不久之前主要生活在公共产权中的人,所能想到的或者会去留意的?所以《民法通则》也好,《房地产管理法》也好,虽然泛泛提到私人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然而,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公寓管理、小区管理几乎只字未提。这种常态规范的缺失,终于导致常态生活的不平衡!今日之交流会,对于开发商、前期物业、有关政府、司法部门的抱怨,其缘由也就可以正本溯源了,都是四个字造成的:无法无天!因为“无法”,所以“无天”!有了财产而没有财产权,是我们的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痼疾!这一切,要靠立法完善来修正,要靠司法公正来转变。

  遗憾的是,最近我们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对于已经成为生活常态的区分建筑及其小区结构的物权形态的应有规范需要,在若干重要方面依旧语焉不详,具有“产权模糊”的致命的立法缺陷。过去是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的模糊,现在又发生了私人财产权的产权模糊。这些包括:对于用地管理权的归属和管理的有意或无意忽略、难免导致开发商的任意截留,对于法人整体开放和业主个别购买的矛盾未作消除、难免导致共有、共用产权的移转模糊,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和地位的规范省略、难免导致业主权利的实际行使的虚化,对于小区共有形态多层次未作应有区分、难免导致各层共管关系的混同,对于居住概念和商用概念的巨大差异意识不足、难免导致对于居住产权人特殊利益的侵害,等等。这些关于区分建筑的私人产权的法律模糊,难道真的会继续“昏昏然”而不管其“昭昭然”么?

  【2007年1月21日,草拟于国资委12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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