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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赦免欲语还休

2017-01-22秦前红 A- A+

   文章来源于正义网法律博客 http://qinqianhong.fyfz.cn/b/721671

  腐败已成为当下中国高频度流行的语词。而如何破解腐败迷局,于官方和民间而言,俱是在兹念兹,心有戚戚。正可谓是“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何以如此进退失据,四顾彷徨。除了腐败现象本身的复杂性、艰巨性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待腐败,社会长期既不能在意识形态上脱敏。我们怯于承认在一个追求先进性、真理性的政党的领导下,竟然可能陷于结构性、系统性腐败的围城。又不能理性对待高压反腐的局限性,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甚至对强力反腐有着浪漫主义预期,以为只要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急风暴雨式反腐运动,就能迎来一个风清气正的明天。

  今天最能吸引大众眼球新闻,恐非著名“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的一番捅破皇帝新衣的表态莫属。李主张要用制度化解腐败呆账,用特赦腐败分子来消解改革阻力。他认为处理腐败呆账,有上中下三策可供选择:其一,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设定特殊的具体时间和金额。除已经在查的重大案件以外,一定数额以下的贪污受贿,予以特赦;以减少阻力,换取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其二是通过人大立法,在规定时间内,如数退清赃款本金者,全部予以特赦,且其职务待遇不受影响。其三,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直到案件越查越难,潜伏期越来越长,反腐成本越来越大,最后或者鱼死,或者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

  李专家的表态可以显见的未必会获得社会全体一致的肯认和接纳,甚至可能遭来众多质疑乃至谩骂的口水。在这个专家经常沦为“砖家”时代,专家更多时候背负的是信用赤字。但作为一个有社会良知的人,还是应该抱持理想,直面现实,踏着“地火前行”。专家只要不自封绝对正确,那么其任何表态便只是奉献了一种可供讨论的立场。我们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但应该同意他的表达。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理性的渐进的接近真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是先贤教给我们的精进之道。 在中国的政治特区——特别行政区 香港, 其公务员的廉洁高效闻名于世。但 只要熟悉香港问题的人都清楚, 香港之今天也是渡尽劫波、浴火重生的结果。 1971 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 1974 年 2 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到 1977 年 10 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 260 名警官,引起警务人员强烈不满,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遭到袭击。在这种压力下,总督颁布了 “ 部分特赦令 ” ,要求廉署对 1977 年 10 月 1 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后来,廉政公署迫于压力,不得不宣布: 1977 年以前曾经贪污但是没有被起诉的政府公务员都可以获得特赦。这样,这场 “ 警廉冲突 ” 才得以平息,廉政公署作为一个机构的地位也稳固了下来,并最终被原有的体制 —— 公务员体系接纳。

  由此说明,反腐之道迂回曲折,并非只有披坚执锐迎面而击的惟一之选。有时退一步进两步未必就不是可接受的策略选项。

  所谓 特赦 , 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 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 我国 1954 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1975 年、 1978 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67 条和第 80 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 7 次特赦;第一次是 1959 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0 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 蒋介石 集团和伪满州国战争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 1960 年、 1961 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 1963 年、 1964 年、 1966 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 1975 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给予公民权。 特赦由过去君治下的特权、皇恩浩荡的开示,到民治下的促进社会团结、凝聚社会共识,借由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化解难返积重,抖掉历史包袱。佛家有言: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历史上我们曾对沾满人民鲜血的刽子手、战争罪魁放过一马,到了今天我们是否可以不要因腐败死结的纠缠导致全体沉没,而重新激活宪法“特赦”条款以化腐朽为神奇,这的确值得全体国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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