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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一场没有终结的“革命”(I)

2017-02-07苏永钦 A- A+

   差异化认同:两岸司法体制比较

  贺卫方:能够邀请到台湾著名法学家、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的苏永钦教授来进行这样一个学术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我们两岸的社会都面临着或者都在进行着一场非常重大的变革,那就是司法改革。我发现两岸在司法改革的进度方面有所差异,有些问题的解决,台湾要先于内地,但是,两岸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许多却是非常类似或一致的,这种由于文化上同根带来的问题的类似是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同时也意味着两岸在相关制度的改革方面相互借鉴的空间是很大的。

  我首先想请苏老师对于台湾现在司法改革的现状和问题给予一个概要的介绍,然后我们循着开始设定的一个问题表依次讨论。

  苏永钦:在司法问题上,我们有非常多的共通点,比如说我们现在所建构的司法制度,整体而言跟我们老祖宗传下来的社会治理或者文化观念是有很大距离的,因此在接受外来观念和制度时,虽然时间可能有先后,但还是会碰到相当共同的问题。怎样让这套建立在专业分工和形式理性的司法制度,在这个浸润于儒家义理的古老社会生根,我们必然有很多共同的难题要克服。当然,历史的因素也使两岸取得了相当不同的发展,比如最近我读到贺老师和其他此地方家的一些文章,知道依法治国已经入宪,成为宪法上的基本原则,但至少就某些方面仍然不是那么理所当然。而司法独立作为一个原则,甚至到今天也还不是那么确定,无论如何还没有成为一个宪法原则。而台湾的问题则更多的是怎么样去落实这些原则,所谓民主化的过程,其实只是把宪法写的变成宪政做的,如此而已。就这样的大前提问题,当然两岸还是存在本质的差异。

  贺卫方:刚才苏老师提到,历史的演进不同导致了许多的差异,正像我看您的《司法改革的再改革》里边对于专业主义视角下如何去揭示司法改革所面临问题的时候,您更多地站在一个社会科学的角度作出分析,例如您愿意揭示民众对于司法的评价,不仅仅是从供给方面来判断问题,更重要的是从需求方,从司法改革到底给人民带来了什么,人民的态度、人民的感受,来分析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我看里边有一些数据很有意思,比如说,败诉的当事人如何评价司法,当然有不少是负面的。一些人想当然地以为,诉讼嘛,总是有胜有败,败诉的当事人当然不会对于司法有好的评价。可是,您的调查表明,胜诉的当事人也不认为司法更公正,评价也非常低。您也批评了判决文书那样一种过分神秘主义的问题,充斥着法言法语的判决书让老百姓一头雾水。因为这些年来自己一直在倡导司法的专业化,所以我读您的著作时多少有点芒刺在背,总觉得苏老师就在我的旁边,正在批评我所追求的这样一个方向。现在让我们回到第一个问题,那就是,司法独立在台湾的演变,这个原则在台湾的建构过程中间曾经遭遇过哪些困难,在今天我们是否可以说台湾的司法独立已经能够成为一个不仅仅是在法律文本上确立的原则,而是在现实生活中间,在解决纠纷的具体过程中间是已经实现了的一个目标。

  司法独立vs.审判独立

  贺卫方:我们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司法独立,或者是审判独立,我注意到您的文章也经常用“审判独立”这个字眼,但是更宽泛的司法独立是作为一个原则,一种体制,具有深刻的制度意义。在内地,不说“司法独立”,而是用“审判独立”,其实是有深意的。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预。与此同时,对于检察院,也有一条类似的规定。这种将法院和检察院合称为司法机关的做法实际上揭示了中国法院独特的地位。在某些西方国家说司法权就是指法院的权力,说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的独立,我们的情况就不那么单纯。

  苏永钦:我先谈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作为不同的提法,在台湾也有过,特别是早期负责司法行政的人,喜欢强调审判独立是一回事,司法则不一定要独立,民主国家里有司法和审判一样独立的,但司法部门不独立存在的确实更普遍,英文文献中也有人区分为“决定独立”(decisionalindependence)和“制度独立”(institutionalindependence),我们的宪法直接规定的虽然只有审判独立,但司法又单独辟一章,司法院独立设置,不在行政院或总统之下,和这些机关平行,因此若说司法独立,也不能说没有根据。不过正因为没有明确地规定司法独立,制度上还是经历了一些转折。

  司法独立的另一个问题是预算,台湾在这方面有一个先天上的优势,就是地方不大。按照台湾的宪法,法院同地方政府都是没有关系的,它的预算来自于国家,预算唯一的威胁就是行政部门,因为国家预算不可能由每一个机关自己提,必须由一个机关统一岁出岁入,提出总预算,在台湾就是行政院,司法机关的所有开支都要经过行政院的审批。过去十年的司法改革,预算独立部分,司法院巧妙地利用各种政治力量的矛盾,居然通过了修宪,规定司法院提出的概算,行政院不可以删减,只能加注意见。

  审判独立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是对谁独立,法官是“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所以对同样适用法律的人无独立问题,比如在合议庭里法官不能对他的庭长,对他的同僚主张独立,他们必须通过评议,如果有不同意见只有采多数决。独立的对象是同这个审判无关的人,不管有没有法官的身分,审判内容一旦被这些未参加审理的人过问,裁判就是被干预的,而不是独立的。这样的干预最常见的是来自于司法行政,但也可能来自于其他行政部门。所谓的干预,其实不一定是政治干预,因为毕竟政治案件不会很多,但是诉讼常常会涉及社会上的各种利益。这是审判独立比较大的威胁,但来自司法行政的威胁绝对不只是个案。

  现在对审判独立最大的考验,反而是舆论的干预。这需要承审法官自己自觉地去抗拒,有的时候非常困难,特别是社会在转型的时候,社会运动高涨,很多法律已经落伍,但法官仍然要执行落伍的法律,如果法官都跟着社会的脚步走,往往变成选择性的曲解法律,长期来看当然会挫伤法律的公信力。可是一旦他坚持执行落伍的法律,又会受到强大舆论的责难。所以在社会转型的时候,舆论的干预对法官构成特别大的挑战,有时候要法官完全不迎合多数人的胃口,还真不容易。(待续)

  原载于贺卫方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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