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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民商法: 回顾与前瞻

2017-02-08王卫国 A- A+

  主讲人: 王 卫 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主持人: 尹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间: 2003年3月14日 周五 19:00

  地点: 贤 进 楼501会议室

  主持人: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关于王老师的学术造诣和在法学界的地位,我想就不用多介绍了;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的精彩演讲。(掌声)

  主讲人:今天晚上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来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同学们一起交流,现在正在召开“两会”,前天我接受中国法制报的一个记者的采访,他和我讲一个情况,就是在“两会”期间代表们谈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现有的法律有一些是受了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影响,带有很多过去时代的烙印。所以,代表们非常关注今后怎么样来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因为“十六大”已经提出来么在2010年要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需要回顾一下我们已经走过的历程,通过回顾知道我们已经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才可以更加明确我们下一步我们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算起来我们离2010年已经没有几年了,这两天我也认真的盘点了一下,因为我是搞民商法的,看过去的二十年中我们民商法走过的路程,再看一看我们现行的法律,我总得的感觉还是任重道远。

  从我个人来讲,我是1978年进入西南政法法院,然后1982年读研究生,1985年研究生毕业,我当时是民法研究生,和你们的王利明老师是一届的,算是文革以后的第一届硕士研究生。在那个时候,实际上我们已经参与了中国民法发展的一些重大的事故。所以,今天来到人民大学我非常感慨,因为一旦回顾起中国民法的发展历程,我就想起我们的佟柔老师,应该说我也算是佟柔老师的校外弟子,在当时也受到他的教诲,也受到很多的影响。但是回过头来讲,我们也要看到在过去时代作出的工作,有我们值得我们自豪的地方,也有我们愧对先生的地方。为什么说有愧对先生的地方呢?因为我本来的搞民法的,后来就转出来了,转到商法、经济法这个圈子里面来了,但这里面也有一些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就是我们当时一直关注中国的经济改革,就把自己的课题逐渐转到和经济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上。那么,要解决中国经济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就不仅仅是民法的问题。当时我在读研究生的时候就有一个愿望,就是我要研究的这些问题至少要从实物的角度能够把它搞的清楚,不但但是民法的一些概念,你研究法人、法人制度、法人理论,你要对公司的运作搞的很清楚;你研究合同法,要对市场交易的情况有所了解,当时举有这么一种愿望,所以就转到商法、经济法。后来到瑞典和加拿大留学,实际上主要研究的还是商法,现在因为种种原因我又回到民法了,现在在职政法大学;同时我又兼任了民法研究所的所长,再带领政法大学民法学的队伍。大家知道,在上学期我们举办了一个中国民法典论坛,想构建这么一个平台,我们这个论坛要继续进行下去。我们的口号就是“集国人智慧,成伟大法典”。一个伟大的法典一定要集国人的智慧,我们说这个话当然也是有一定的背景的,我们知道现在迄今为止的法典,也就是我们去年十二月份提交全国人大的法典,大家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在集国人智慧的基础上,我讲的国人智慧,这个国人不仅包括法学界的人或者法律界的人,也包括我们的老百姓;不仅包括我们当今的人,也包括我们以往的人。中国的民法它是承前启后一个历史,中国民法发展的历史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是紧密相联的。

  新中国的民法是一个特别曲折的历史,是一个充满辛酸的历史,一代一代人的心血被无情的抛弃到一边,这是非常残酷的事实。我研究生的导师金平教授和佟柔教授一起参加了建国以来历次的民法典的起草,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七十年代末期到八十年代初,几次起草他们都是并肩战斗在一起的。作为一个学者把自己的心血倾注到一个法典的起草工作,最后辛勤劳动的成果被无情的抛弃,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现在我也深有体会。94年以来我参加《破产法》的起草,95年的时候就有外国专家说这是目前世界上我见到最好的《破产法》之一,但是到现在这个草案仍然被束之高阁,从八届人大到九届人大,现在已经进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我不知道是不是还要进入第十一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作为一个学者付出的劳动被无情的抛弃,他会有很多的感慨,但是这些心得也折射出了我们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曲折,这种曲折也折射出了我们这个社会发展、社会进步过程当中的各种艰难曲折。所以,我们这一代学人从一开始我们就肩负了一种使命,就是我们要把我们的学术和我们共和国的改革发展的事业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我写的一本著作叫做《论债法在现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我起草中就写到做一个大学教授一生就是两件事,第一,就是写一本好的教材;第二,就是倾注自己全部的精力集中在一个课题上研究到底。这可能对一个学者来讲是一件值得向往的生活,但是对我们来说,我们做不到,因为我们要不断的随着时代改革的步伐不断的前进,要面对新的课题。我最开始做的课题是侵权行为法,后来做合同法,后来又做公司法、破产法,前一段时间做企业债务重组,还做过中国土地权利研究。最近正在着手做的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问题,这个问题一定要把它解决了。我们实际上叫做身不由己,我们的改革走到那一步需要解决什么问题的时候,我们就感到有一种使命,我们就要去做。可是我们做的过程当中,我们又感到很痛苦、很无奈,因为你学者的这种理智,你的思维和极力的主张往往得不到采用,为什么呢?因为受到社会条件和历史的局限,其他的人他不能理解,一些政治家可能考虑问题的角度和你不一样,你认为是正确的东西,他不一定认为现在可行,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我想这是我讲座开始之前的一段感慨吧!

  今天由于时间很紧张,这个题目是很大的,要回顾和前瞻中国经济改革与民商法这是一个大题目,大题只能小作,必须要找到若干个聚焦点,我就准备了一下五个方面的聚焦点:我想这么选几个点,点中又选几个点,然后我们来回顾一下。通过今天抛砖引玉式的发言,希望能够引起各位同学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和重视,下一步如何适用中国经济改革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法律,奠定一个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希望我们大家能够作出一些贡献。

  第一个问题,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民法通则》为聚焦点

  我们知道《民法通则》的出现有一个背景是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制订民法典以及由此而遇到的一场大的争论,就是民法和经济法之争。当时民法学界实际上要解决的一件事就是争取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当中的合法地位,我们争的是生存权。因为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民法被一些人看作是私法,哪个时候私法实际上是一个贬义词。因为按照伟大革命导师列宁的论述是我们不要私法,私法就是反映私有制要求的法,私有制在当时也是一个贬义词。按照当时的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的局限,我们就要力图证明民法不是私法,民法不是私有制特有之法。因此,在争取民法生存权的这个问题上,佟柔教授作出了非常卓越的贡献。当时在经济学界,为商品经济这个概念争到了一席之地。所以,佟柔教授就论证民法是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是反映商品经济的法。当时民法的立足点就是商品经济。但是,紧接着从计划经济过渡下来就是有计划商品经济,有人把它称之为“鸟笼经济”。所以在这个商品经济上面,套了一个紧箍咒,那就是计划经济。因此,当时的民法学也不能不带上这个紧箍咒;另外从学术渊源上讲,当时能够得到的主要资源,一个来自苏联民法,另外一个就是来自台湾。所以说,直接的接收欧洲大陆法学成果以及英美法学成果是后一步的事情。所以,民法学在一开始我们说就有一定的先天不足。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应该说为这场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这个争论导致的结果,第一就是民法取得了合法的地位;第二,就是过去力图压制民法的经济法理论,把计划经济作为自己理论基础的,所谓“纵横统一说”,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就逐渐失去了它的影响力;以至于经济法学界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就开始尴尬艰难的寻找自己新的定位。可以说到目前为止,经济法仍然处在寻找定位的过程之中。但是我们坦率的讲,在当时我们确实受到苏联民法的影响,因此,我们民法学自己本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在1995年的全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的联会上,我曾经发表了一篇文章,后来刊登在《法学研究》上,主要的意思就是我们大家都要清理一下自己的思想,那场论战虽然结束了,对过去的一些东西我们需要清理。在年会上我也提出来了,经济法学界像李昌平教授也响应,经济法清理自己因受计划经济影响的哪些东西,我们民法学也要清理苏俄民法影响的哪些东西。现在回过头看一看我们《民法通则》,我们在充分肯定它的历史功绩的基础上,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民法通则》它本身的局限性。目前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当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在有的同志明确的提出,《民法通则》是不能动的,所以在制订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必须完全照搬的把《民法通则》内容拿进来,现在我们看到的这个草案,除了个别地方作了改动以外,比如说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二年改为三年和加上了法律行为解释以外,基本上是原封不动的搬了进来。去年在全国人大民法典研讨会的时候,我曾经声讨过《民法通则》的第一章,我声讨它的意思是什么呢?我的主要观点就是《民法通则》第一章体现的不是权利法,而是行为法,民法变成了一个行为法,变成了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可以说如果规范民事活动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那就从根本上背离了民法的传统,而且也不符合我们中国未来制订民法典历史需求。为什么这样讲呢?我们为什么需要民法典,我认为在我心目中的民法典,首先,它是一个权利法,它是一个民权法,民法的私权本位这个传统是不能丢的。所以,民法不等于调整民事关系的法;民法有它的文化内涵,它的文化内涵就是私权本位。

  罗马法以来的民法,肯定有人写书讲中国古代民法,我一看哪个名目我就觉得不对,可以说中国古代民事法律,但是不能叫中国古代民法,中国历史上没有民法,没有一个私权本位的法律,这是非常重要的。在法国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后来被称之为“小宪法”,就是因为它是一个宣示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公民权利里面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不能够得到具体实现的话,很难说这个国家是一个有人权的国家。现在“十六大”也提出来了要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所谓政治文明,我的理解首先就是要人民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扩张,应该是一个权利昌明的社会。所以,我想中国民法典如果要做一定要做一个权利法,而不是一个简单的规范民事活动之法。这一段时期以来,有很多的学者就中国民法典的问题发表了的高见,我一直在关注,在座的同仁可能也注意到了,我从来也没有对这个问题发表过意见。不是说我不赞成搞民法典,否则的话,我不会策划组织了政法大学的民法典论坛。而是我在思考,我们现在民法典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是不是就是一个体系问题或者一些人文主义、物文主义的问题,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虚假命题,体系问题是不是松散式或者其它形式,我觉得也不是很重要的问题。我认为中国的民法典以后必须要解决三个问题,才能够称的上是代表新世纪的民法典。

  第一个,就是要实现代表民权本位;

  第二个,就是要有制度创新;就是要适应我们这个时代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新的需求,要有制度创新。

  第三,文化整合;我们一定要认真的思考中国民法典的文化内涵,中华民族有自己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中国的民法典如果不能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它就不是中国的民法典,而只是德国的、法国的或者欧洲的民法典的中国版本而已!那就不叫中国的民法典。当然,我们也不可能顾古自封仅仅定位于中国传统的文化,这是一个文化融和的过程。

  在这三个问题上我们有很多的事情要做,比如说制度创新,我们已经面临着经济生活当中大量的交易创新,大量的交易创新尤其是表现在商法这个领域。在商法领域里面公开公司法、企业法包括金融法这一块,有大量新的制度和大量的新的交易方式在产生,这些东西应该反映到民法当中来。我们最近也注意到《德国债法典》的修订,德国债法典的修订在德国民法学界可以说引起了一场巨大的地震,但是最终还是修改了,确实当中吸收了很多新的东西。比如说消费者作为一个主体进入了民法,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很多法律、规则进入了债法,这都是吸收了很多新的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第三主体的问题,我们国内现在还没有人注意到消费者本身作为一个群体性的概念,他可以成为一个民事主体。有很多新经济带来的新问题,还有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民法都要去面对的,是不能够回避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的理论知识准备的还是不够的,有的学者说三五年,我看三五年未必能成,如果要成也是一个一般的法典,不能称之“伟大的法典”。就我个人来讲,还是佟柔教授的那句话做“人梯”,他当时对我们讲,我们就是人梯,让你们踩在我们的肩膀上,能够上的更高。那么我个人也是这个态度,我也愿意做人梯。我希望中国伟大的法典能够在你们这一代人或者你们后面这一代人手上去成就。我作为中国民法之路上做一个铺路石,我想我们这一代人没有任何人一个人可以妄称自己是“中国民法之父”。中国的民法没有一个“父亲”,中国的民法只有一个“母亲”,那就是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

  第二个问题,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以《合同法》为聚焦点

  这个聚焦点我们首先可以回顾到1979年的《经济合同法》,我们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就是八十年代的前半期,我们实际上有两个合同体制,一个就是以《经济合同法》为代表的计划合同制,还有一个是以《涉外合同法》为代表的自由合同制。后来《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又出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就是大量国内合同的纠纷,不适用《经济合同法》而适用《民法通则》,它反映了一个客观需求,就是这个市场要逐渐的开展,交易要逐渐的自由化,就不能又那么多的条条框框,计划干预要逐渐的减少,最后的成果就是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从1979年的《经济合同法》到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放映了中国由计划合同制向自由合同制的一个转变。但是99年《合同法》颁布的时候,我们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一个研讨会,当时民法教研室和经济法系的一些学者都参加了,在那次的研讨会上多数的学者对《统一合同法》还不是欢呼,没有感到振奋齐声欢呼我们终于有了一个《统一合同法》,而是多少感到一些遗憾,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这个合同法基本上还是一个回顾性的合同法。它是吸收了、总结了已有的一些成果,但是没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去反映现代经济一些新的情况。当时我在会上作了一个发言,题目就叫《论合同法的未来》。我当时对新合同法的评价是这样的,新合同法作了早在八十年代就应该做的事情,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毕竟没有把它作为一件未尽之事把它带入二十一世纪,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是值得庆幸的。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不要拿着这部法典来自我陶醉、自我欣赏,也不能一味的充当它的注视者。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合同法》如果要跨进世界的先进行列,就不能继续充当十九世纪欧洲民法典的继承者或者摹仿者。

  传统合同法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总的来讲就是民事流转的基础模型,正在由有形财产主导型向财产多元化基础上的知识财产主导型转变,这是当时我提到的一些论点。下面提到一些具体的现象,第一个就是主体的企业化;第二个就是标的的无形化或者叫做知识化、产权化;第三个就是交易的信用化;第四个就是手段的信息化,第五个就是债务的金融化;后面我就具体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补救这些制度提到一些新的情况。但是基本理论方面也出现新的情况,很多同学都知道八十年代有一本书叫做《契约的死亡》,那本书实际上也是反映了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合同法它的一些变化。这一两年我在政法大学给本科生开了一门课就是讲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讲到商事合同通则的时候我就强调一点,从商事活动通则所反映出来的立法思想。我们可以这么说,现代合同法的第一原则不是契约自由,而是诚实信用。为了诚实信用来构建新的法律体系,信用在当今社会它的重要性已经远远的超过了契约自由。契约实际上已经不自由了,契约的死亡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现在有很多的合同义务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法定的;一旦发生合同契约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给你设定很多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所以处理合同纠纷如果它是建立在法定义务的基础上,我们知道这个时候就不是一个合同法的概念,而是侵权法的概念。因为合同法和侵权法区别标准其中之一就是看你的义务是约定的,还是法定的;如果合同里面已经存在大量法定义务的话,那么我们说这个合同的补救大体上可以归结未侵权行为法。现在契约不自由大量的出现,而且为了保护诚实信用往往在限制当事人的自由,走格式合同的有限,当事人的自由都是非常有限的。

  这个问题我就不展开讨论了,在这个问题里面我们可以进一步的去观察,观察现在的交易,而且现在的交易不仅仅是我们看到有形商品的货物买卖,有大量的知识产品的交易、金融交易。1998年里面全球的金融交易里面与货物贸易挂钩的只占到百分之二。大量的是和货物贸易不挂钩的,大量的资本和大量的资金流动不是在货物贸易这个领域里面,而是在知识产品就金融交易领域里面,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市场。而且在19世纪的时候金融不过是制造业的帐房先生,而到了二十世纪、二十一世纪后期以来,这个关系颠倒过来了,制造业不过是银行的打工仔。这个关系形成一个巨大的变化就是制造业或者企业对金融的依赖,由于这个依赖就导致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全球各个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企业债务困境的问题,这是现在国际上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最近我参加了很多的国际会议,而且谈的内容就是这个问题,企业债务在银行方面就体现为,他们叫做NPO,意思就是没有履行的贷款或者叫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是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从财产法的角度讲,传统的财产法关注的是有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我们现在交易当中大量的资产实际上是非实物资产。过去如果说我们的经济运行主要是基于已有的产品,我们的交易量是已经产出的产品为依据,从农业社会到早期的工业社会以实际产出量为交易规模的一个边界;那么我们现在实际上已经远远的超出了,我们大量的是交易未来。交易未来、共创未来它就一定依靠信用,信用的非常重要的,实际上早在五十年代的时候,庞德就说过一句话,他说“在现代财富多半是由允诺构成法”。如果说你要交易未来,你经济的总量就会大大的增加,因为未来的预期是可以无限放大的。当然你要放大到无限的程度可能就形成巨大的泡沫,如果我们把以前的实物经济我们称之为“石头经济”,它的另一个极端我们称之为“气球经济”,介于其中的我们叫做“海绵经济”。海绵在不容易被撑破的,它毕竟有一定的空间,它可以吸收。中国的经济应该是一种海绵经济,它要有一定的预期,通过这种预期来吸收投资、吸收资本。它的交易相当一部分是建立在未来利益的这种需求上,实际上现在中国正在向这个方向发展。否则,中国的经济在全球化的情况下达不到一种规模的话,要成为一个经济强国,那是很难办到的。美国之所以如此富裕、强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除了它的高科技以外,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有很好的资本市场。

  第三个问题,从农村集体经济到家庭承包经营制:以《物权法》为聚焦点

  现在中国物权法正在制订,土地制度的物权法的一个基石。中国的土地制度正处在一个变迁的过程当中,而且还没有到位,如果在这个时候制订一个物权法把现有的格局把它固定下来,会不会阻碍了演变过程的继续前进,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现在正在经济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进程呢?就是中国的土地制度过去叫做公有公用,土地无偿使用。我们的《宪法》已经庄严的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除了国有,就是集体所有,必须是公有。在现代或者在将来的一段时期,我们仍然有很多其它的理由可以证明保持土地公有有它的合理性,尤其是土地国有,有它的合理性。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农村,就农村的这一块来说,保持它所谓集体所有的国有有没有合理性的问题现在已经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其原因就是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作为经济组织、作为经济实体存在的所谓集体,已经名存实亡,甚至根本就已经消失了。所以法律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概念在很多地方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农村的村它不过是一个社区组织,乡不过是一级政权而已,不再担负那种组织生产进行分配的经济功能。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这个集体是土地法所有者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不要变革,我们的立场肯定是要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现在土地对他们来说不仅仅是取得生活来源的一个基础,更重要的是他们社会保障的基础。尽管我们看到已经有一亿多农民进入城市,在未来可能还会有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但是在目前这个制度背景下,这个进入城市的农民他是无法取得城市所能提供的社会保障,所以当他们失去劳动力的时候或者在城市找不到工作的时候,或者他们老了以后还得回到农村,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后的保障就是在这个土地上。现在能不能给他们比较坚实的权利基础?还有一个就是农村地产市场能不能让它活跃起来,让它在一定的范围内流动起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化利用,这也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中国土地制度变革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要建立我们的地产市场。地产市场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而且更重要的它是金融市场的一个支撑。现在我们遇到一个问题了,人民银行要求各大商业银行扩大对企业的贷款规模,但是现在行长们说,我想给他们贷款,他们都没有办法贷款,为什么呢?他们没有办法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贷款必须有担保,而贷款规定的三种担保,第一种保证担保,实际上现在根本无法使用,没有企业愿意给别人担保;那么抵押、质押你就得向别人拿出东西,而且现在土地的价值太低,土地市场不发达。因此,就很难找到足够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来提供担保。现在我们的《担保法》也要修改,我们的《担保法》当时制订的时候,没有充分的考虑到金融市场的需求。当时的《担保法》现在仔细的推敲一下,它实际上还是以货物买卖当中的担保交易为主要的模型,对金融交易的需求是考虑不够的,现在我们的《担保法》里面没有浮动担保的概念。前几天我和INM一个官员谈,他还谈到一个现金流担保,或者其它可取得的利益用来担保。一个方面,担保制度要扩大它的用益担保的方式和财产的范围;另一个方面,怎么提高土地的价值,把地产市场把它抬起来。所以回过头来我们讲九十年代初我们的一些立法,限制土地投机,现在看来这个里面是有问题的。投机这个东西不要完全把它当作一个坏的东西,我到美国考察资本市场他们告诉我,我们的资本市场上有两种人,一种叫做投资者,另一种叫做投机者,他说这两种人是缺一不可的,光有投资者没有投机者你这个风险是没有办法化解的;当然光有投机者没有投资者你的价格信号就会被扭曲,可能就会形成市场的不稳定。有些人专门从事投机,他就会比如说买卖股票,他就会这边买几股,那边买几股;这边赔了,那边赚了,他就可以平衡这个风险。在中国土地上有人投机就会把这个地产的价格炒起来,抬起来以后这个地价的融资能力就会加强。当初禁止土地投机的唯一的理由,就是为了降低国家建设投资的成本。从长远来看将来我们走向市场经济以后,市场的投资主体多数的可能不是国家,作为私人投资者来说,他自然有办法去平衡他这个投资成本。我们看到发达的国家地价的成本都比较的高,他们的经济仍然很繁荣。如果到了一个他们不能承受的边界,那么地价它自然会将下来,市场它会调节的。没有必要用国家来人为的控制,禁止投机的这个概念我认为是有问题的,这都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观念。

  从农村土地法来讲,我们现在很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是不是需要一个过程,或者我们现在就能够做到,把这个土地完全交给农民?如果现在做不到的话,我们通过物权法把这个集体所有权把它固定下来,这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的物权法规定三种所有权,现在有的学者是明确反对的,我也是反对的,什么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这种区分是不对的。民事主体一律平等,你不要按照所有的主体来划分所有权的类型,而且集体所有权这个东西,产权从理论上讲,是一个说不清的东西。我们讲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在要改制,谁有权获得这个股份,这就是说不清的问题。现在回过头来我正在研究集体所有制产权的渊源,想办法要找出一个折中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说国家所有权的产权主体还是明确的;现在集体所有权这个主体,第一叫做不特定,第二叫做不固定。一个不特定,一个不固定,现在你要进行改制的时候,谁有权来参加这个利益分配,这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很多学者不愿意去触及这个领域,他说是个说不清的问题,但是说不清,并不能够置之不顾,这一块你就不去解决,现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有四千多个亿,职工有两千八百多万人,这么大一个人群,这么大一块资产,还不算他们占有城市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往往哪些老的集体企业占的都是相当不错的位置。这么大的一块资源现在处在无效运行、低效运行,因为现在产权主体不明确,他们也很难进行产权市场进行再资的融化。内部管理不善,很多一朝一朝的经营者谁掌权,谁说了算,拉帮结派,把他的亲戚、老表安排进来,明天下台,又来一个,就这样如法炮制,追根到底都是产权的问题,而且和政府之间又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放映,现在到我们这来找我们的更多的不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而是集体企业职工。很多地方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了,剩下集体企业放在哪不动,所以集体所有制这一块将来一定要动一个大手术,甚至将来有一天我们的《宪法》取消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今后几十年当中,我们中国如果把这两块改掉以后,我相信中国的经济会有一个很大的改观。

  因此,我们回过头来说物权法在这个改革进程当中,你要充当一个什么样的角色,难道你充当一个拦路虎的角色吗?还是你放开一条道,让发展继续往前走,物权法现在非常困惑。

  第四个问题,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以《商法》为聚焦点

  《商法》没有它自己的体系,《商法》是一种开放性的。它是一些规则群或者法律群,从历史上讲和商有关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当然这些法律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但它们之间没有构成一个内在的、和谐一致的体系。所以,《商法》它是缺乏体系的,缺乏体系恰好也是它的优点,它是开放的。根据交易的需要,根据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它可以不断的生长出新的法律。这些年来我们在《商法》里面看到最活跃的就是《金融法》,由于金融经济的形成,金融法这一块发展的非常快。从中国来讲经济改革关系比较密切的,我主要提到一下四个问题:

  1、企业产权与法人制度

  我们要回顾一下中国《企业法》的改革,从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到1993年的《公司法》,它反应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阶段。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最初的放权松绑的阶段,在那个阶段它法律的形式就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些暂行条例,尽管当时组织起草《工厂法》,但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进展,所以《工厂法》很快就失去了它的立法需求。第二个阶段就是所谓的两权分离的阶段,两权分离实际上不是一个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它无非是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对国家所有权的内部的权能怎么进行划分,想在这个平面上切除一刀,这一块归政府,这一块归企业,但是这个是永远切不出来的,因为它存在一个此长彼消的关系,政府的权利大了,企业的权利就小了,企业的权利大了,政府的权利就小。当时形成一个怪圈叫做“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然后一死就放”这么一个怪圈,它始终找不出一个平衡点,因为它要在平面上切出这一刀,这是很难的。后来意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产权问题,就必须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因为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它是一种所有权转换的机制,转换以后形成两个平面的权利,一个是股权,一个是企业法人的所有权,投资者拥有企业,企业拥有财产。投资者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来拥有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它的决议,它可以处分整个公司,决定它的命运,然后企业掌握了它的实际财产。这个产权构造它就提出一个要求就要达到一个独立的法人,在有限责任这么一个原则之下,通过有限责任把股东的民事责任和企业的民事责任区分开,区分开了以后,然后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问题,就是治理结构问题,我们过去叫做法人机关,这是民法上的概念。但是法人机关实际上它是一个代理人,它不是产权者,这个代理人就有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有限责任制度首先导致了代理人制度的出现;有限责任制度还导致了一个问题,经济学叫做外部性的问题。你既然是有限责任,投资者就利用这个企业进行无限的冒险,冒险以后这个企业破产了、倒闭了,最后这些风险和损失是由债权人承担的。当时亚当斯密写《国富论》的时候,他反对两个东西,一个就是有限公司,还有一个就是中央银行。亚当斯密心目中的市场应该是有预算约束的市场,就是每个市场主体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才会尽可能的去追求的他经营效益的最大化,避免那些风险。如果说它有外部性,可以把风险转嫁给别人,它就可以不负责任的去利用哪些资源。亚当斯密从市场的角度他是坚决反对有限公司的,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有很多人就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不断的向银行借钱,借来钱以后,把钱悄悄的转移走,这就是洗钱。这又是当前国际性的一个问题,洗钱和金融欺诈的问题,实际上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扭曲了市场的经济基本的法则。所以说,从企业产权制度的法人治理,法人治理已经成为基本的问题。去年我给长江商学院讲商法课,我给他们出了一道题,题目就叫企业法人治理的治标之策与治本之道;我后来看到EMBA这些学员有很多都是商界的精英,我看到他们写的东西就没有发现能够把治本之道写出来。治本怎么治?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现在我就提出这个问题有没有治本之策?当然这个问题我们还要进一步研究,但从中国的经济改革来讲,从产权改革到企业治理,现在十六大提出来把焦点放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上。实际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最终要解决的问题,还是一个法人治理的问题。还是一个怎么样防止内部人控制,怎么才能够是所有者或者是投资者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因为内部人控制导致的结果就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企业困境与企业市场

  这个地方就要有提到1986年的《破产法》和我们现在正在起草的新《破产法》,我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86年的企业破产法有很多很多的缺点,这个地方我就不说了。但是从基本的概念来讲,当时它是一个企业法的概念,我在很多场合就讲,我们现在新《破产法》首先定位它是一个债务清偿法,我们第一位的概念是债务清偿性的概念,而不是企业的概念。我记得86年破产法出台的时候,人民日报发表了一个社论,题目叫做破产法是促进法,促进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加强金融管理。所以,《破产法》的附则里面有一条就是本法要在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颁布以后实施,它就是和它们配套的,是解决企业改革的,以这个为目标的法。这就反应了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观念,我们94年在起草新《破产法》的时候,就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指导思想就是为市场经济立法。那么什么是市场经济?什么是市场?从法学的观念来看,所谓市场就是无数债的关系的总和;经济学家讲市场就是交易关系的总和,而交易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它不就是债的关系吗!因此,在一个经济社会当中,你的债产生、履行、消灭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市场运行的过程。如果说有大量的债务在发生,而不能正常的履行和不能够及时的消灭,就会形成很多问题。《破产法》首先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这是第一步。然后,和解决债务问题相关联的才是企业问题。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面临一个是让它生还是让它死的问题,要不要拯救的问题,我称它为“你是要杀马分肉,还是把这个病马给治好”去获得病马的价值。赔偿法在这个问题上就提出一个企业拯救,法庭外债务重组这样一些机制就出现了。这些机制首先也是在清理债务的基础上,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谅解以救活这匹马来获取更大利益的前提之下来拯救这个企业。后来在企业拯救问题上我救提出一个所谓的“Probabity Theory”,那么我的第一个要点就是说,如果困境企业是匹病马,那么我们面临三种结论:

  第一种结论如果是破产清算,那就叫“杀马分肉”,如果对它进行拯救,就是抢救这匹马。由于活马的价值高于马肉的价值,如果把这匹马救活了,你得到的是活马的价值,远远高于你杀马分肉得到马肉的价值。

  第二个结论,你要拯救一匹马的时候,你不能不考虑拯救这匹马的成本,如果你治好这匹马的成本足够甚至超过你买一匹好马的价钱,谁也不会去拯救这匹马。

  第三个结论就是拯救的成本可以市场化,在你这个地方你可能拯救这匹马的成本很高,如果有一种人他专门来拯救这匹马,他可能找到很多拯救的方法,然后他到市场上去收购一大批病马,其中有的救活的,有的死掉了,但是他救活的这匹马得到的收益在弥补了他救不活的那匹马的损失之后,他还有盈利的话,就会有人愿意做这个买卖。

  我们看到去年长城、华融打包出售了一批不良资产给境外的财团,这就是债务市场化的概念,债务市场化也就是产权市场化的概念。我们讲财产实际上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种财产,这就是一种结合的、流动性的财产。企业它是一种几何财产,它是一种流动的概念,一旦它没有了流动性,我们讲这个企业就是死企业,破产界线基本衡量标准就是流动性。它是一种流动的财产,今天可能会扩张,明天可能会缩小,它财产的形式是千变万化的。比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基于所有权取得的资产,未来可得利益,也可能基于租赁权或者其它权利取得的资产,有利可图的合同,它是一个很大的概念,而且这种概念往往是通过它的财务报表来体现。所以现在法律和会计学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现在搞公司法的或者搞破产法的人,你不懂会计你没法去理解很多的现象,很多经济行为、经济现象它是通过数字来表现的。法学要和会计学密切的结合起来,要利用会计学的知识去描述、去理解、去揭示那些现象。现在我们已经看到从企业困境到企业市场,当然还有正常情况下的企业定购,但是在几种情况下我们都可以证明一点,企业它是作为结合的、流动性的或者动态的财产,它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可以在产权的概念之下,把所有的各种不同的财产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实体,作为一种标的物来进行交易。这就是一些新的情况,企业定购也可以总结出来很多新的民法的结论。民法很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对很多法律现象进行归纳、进行抽象,找出它们的规律。

  3、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

  投资环境和资本市场我们可以回顾到1979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从改革开放以来,实际上我们要做的一件事情或者正在做是一件事情就是把我们国家的市场变成一个投资市场,要吸收外来的资本。我们现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资本,据说居民手里面的货币已经达到了九万个亿,这实际上也是国内的资本。但是这个没有变成资本,货币还沉淀在那个地方,就因为我们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我们未来新的一届政府我相信他们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和上一届政府有着很大的不同,上一届可以每年发行一千六百亿的国债,和今年的一千四百亿加起来,一共是三千亿的国债。通过这个来投资拉动经济,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可以说从后年开始,本届政府要再发行国债,比如要发行两千亿的国债,他得拿出其中的一千六百亿还以前的老债。温总理你能拿出多少钱去再搞新项目来拉动经济增长,今后中国要保持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增长率靠什么?靠政府项目肯定是不够的,那么你可以说温总理每年再可以发行三千亿或者四千亿,行不行?那就好好的算算帐,你现在财政的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财政负债的警戒线有牵涉到我们的金融。所以,我们现在的银行不良资产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定下的不良资产的警戒线是百分之十五,我们已经远远的超过了资产的警戒线。问一个问题,为什么现在的老百姓不去挤兑,为什么现在四大商业银行还在经营?这个道理很简单,这些银行的信用不是靠它自己的信用来支撑的,是靠我们的财政来支撑的,我们现在所幸的是我们财政的负债还没有达到警戒线,老百姓相信国家财政是还得起债的,任何时候银行要是那不出钱,你财政会拿钱来都底的。如果有一天我们发现国家财政都没有还债能力了,谁又愿意相信银行的资产呢!如果说整个全国人民都到银行去取款,银行又拿不出钱,这就叫做破产,这就是一个非常非常严重的局面了。我就觉得温总理你得想清楚,现在财政负债离警戒线还有多远,所以我就不敢相信他能够除了还一千六百亿的老债以外,我还可以再发行一千六百亿来拉动项目,因为今年发行一千四百亿本身就是一个信号。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要再继续拉动经济增长必须靠国家以外的其它的资本,要靠民间的资本,要靠外资,你的投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怎么来改善你的投资环境。我们现在投资环境里面又两个问题是最大的,第一个就是缺乏信用,我们的经济基本上成了一个讨债经济,我把它总结为三句话,叫做“欠债有理,赖债有利,讨债有功”这是完全不讲信用,短期行为。第二个就是政府管制的太多,资本市场应该是个自由的市场,资本市场允许自由投资而且允许适度投机的市场。我们今天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解放,不敢承认自由投资,也不敢承认适度投机,你就建立不起一个真正的、有活力的、能够吸收资本的自由市场,我们要从理论上、观念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98年的《证券法》基本上就可以定位是一个证券监管法,而不是证券交易法。现在我们还缺一个证券交易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证券交易法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立出来的。我到美国去访问,访问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芝加哥的期货交易所,他们的绝大多数的规则都是由交易所自己制订出的。他们讲联邦的法律都是一些外围的保障性的法律,他们内部的交易规则完全是长期以来自己制订的。这就是行业规范,也就是行业自立,不是政府可以管的,甚至不是立法者可以直接去管的。我们立法者要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下政府少管,然后让有组织的市场他们来制订自己的交易规则,这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允许的能够自立的资本市场。

  4、金融改革和金融安全

  95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这两个法本来是有密切联系的,实际上当时的立法者主观上并没有把这两个法联系起来。实际上我们现在的金融交易受到了一个很大的限制,就是由于他们缺乏金融安全。金融业发展初期的时候,它主要的安全是寄托在担保制度的上面,这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场规范了以后,可能相当一部分信用交易它不一定寄托在担保,而是寄托在企业已经树立的信用,或者对项目可信性充分的研究论证在这个基础上,可能这个时候金融的安全度会大幅度提高。现在来看,一个是我们银行改革本身不到位,银行还没有形成自负盈亏,严格自立的商事制度。我们刚才讲了,银行的责任实际上是有政府的财政来承担的,银行的很多行为不是市场化的行为,你和银行打交道会发现它的很多作为是不可思议的,比如说很多年前起草破产法的时候我和银行谈,我说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不行了,但是它还有一些资产,为什么不去申请它破产?如果你们现在申请破产也可能会收回百分之五十的资产,如果现在不管,过几年这些资产都被消耗掉,到那个时候你只能拿会百分之十或者更少,这就是他们内部的体制问题。他说我们如果要申请破产了,收回了百分之五十,还有百分之五十的损失,我们从那去充销这百分之五十的损失,我们要充销不掉,就体现我们当年的亏损,当年的亏损我这个行长的帽子就会被拿掉,我全行职工的奖金就拿不到。现在有很多的规则是扭曲的,现在银行里面实行贷款终身制,就是说你贷出去一笔款以后,这个款将来收不收回来,你要永远的承担责任。当然,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责任约束,让贷款人在贷出每一笔款的时候都要认真负责。

  最不缺的就是问题,问题为什么多呢?就是因为在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可以制造出十个问题。这就是一个例子,以这种办法你要解决银行贷款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就会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银行息贷以后,银行自己的经营效率降低,然后企业拿不到钱,企业缺乏流动资金就会运转不灵,运转不灵企业可能就会破产、职工下岗,职工下岗就找政府闹事,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事情。中国人解决问题为什么不想清楚,解决问题会产生什么问题,思维方法有很大的毛病。归根结蒂还是体制的问题,银行政策的基本点是为了保护你的资产质量和你的经济效益,而且在经营效益的基础上保护你的资产质量呢,还是把一切都寄托在财政,现在实际上银行的整个的一套管理还是一套行政化的管理?最近象成立银监会,我也不知道银监会出台以后是不是有助于加快银行制度的改革。

  我听说下一步是要把银监会和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监管系统。这个监管系统的前提的市场,监管的对象也是市场,前提是它本身已经进入市场,对于主体是市场主体,它们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它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在这个基础上去解决市场失灵的那一块,市场失灵毕竟是市场运行当中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性产生的市场制度,而我们的政府有可能本身就是市场失灵的原因。虽然有时候政府可能是市场失灵的解决者,但有时候也可能是市场失灵的制造者。在一个充分没有市场制度的国家,它的价值规律为什么不起作用,有可能是价值规律本身就有局限性,而今政府又在过分的干预或者制造市场失灵,然后它又解决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的结果是加重了市场的失灵。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要对我们的政府打一个问号!

  第五个问题,经济改革与政府改革:以经济法为聚焦点

  经济改革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政府问题,在2000年的时候我到香港中文大学和他们政治研究所的学者在一起座谈,他们就要求我讲一个题目,我演讲的题目就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意义》。我当时提出一个观点,中国的经济改革本身就是一个政治改革,经济改革里面本身就包含了政治改革。从什么意义上讲呢?第一、经济改革带来的利益格局的变化,带来了资源分配的变化。在过去之所以形成一种中央集权的这么一种政治制度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资源是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人人都对资源的掌握者存在着一种依赖。说白一点,那个时候你要是没有公职,你不是公家人,你的生活是没有保障的。八十年代以来,我们看到的是下海的浪潮,人们自愿的跳到体制外,为什么呢?因为体制外有大量的资源,他不用依赖政府,不拿政府的工资,我到外面下海办公司,我能赚更多的钱。我不在你学校里面当教授,我下海做律师,我可以挣更多大钱,关键在于你在乎不在乎哪钱。前几年人家就动员我,别当“陆军”了,去当“海军”吧,我们“海军”多好,一不受气,二不受穷,我就舍不得这份学问,这份情结,舍不得我们的学生。改变利益的格局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我们讲民间和政府的关系,它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它是形不成的。第二个意义,改变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过去资源完全在中央的手里,地方只能惟命是从,它没有自己的利益,它就是一个忠实执行中央指令的。后来有了经济改革以后,地方有了地方的利益了,这就是我们看到地方与中央政府很微妙的一种博弈的关系。反过来地方又制约了中央,所以中央的行为方式也改变了,中央作决策的时候不能不考虑我这个决策出来以后,老百姓会有什么反应,地方能不能贯彻下去。所以你要考虑你的合理性、可行性,不能不考虑老百姓的利益和地方的利益。这样中央的行为方式就有很大的改变,过去中央集权型的政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变。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经济改革实际上提出改革政府的要求,对政府的范性和类型进行了改变,过去统治型的政府到管理型的政府,然后又到服务型的政府。八十年代美国出了一本书,我们把它翻译过来叫做《改革政府》。当时克林顿政府把这本书推荐给各级政府官员看,它的意思就是政府本身的职能,它的行为方式正在发生很大的变化。中国未来的希望一个很重要的聚焦点就在改革政府方面,这一届政府和下一届政府如果能在改革政府上作出更大的举动,我们说中国就很有希望。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说经济改革和政府改革是有关联的。现在我们就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管制问题

  尤其我们在加入WTO以后,WTO基本的要求就是减少政府管制,扩大是市场自由。可以说加入WTO已经对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了,至少入世以后一段时期国务院官员忙活的一件事情就是清理他们的行政法规,今后还得小心翼翼他们的法规不能触礁,不能违反WTO的规则。而WTO已经包含了一些要求或者一些规范利益我们不能随便去掉,规范利益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的规范利益,实际上是于我们国内改革的一些要求是一致的,我们需要说的哪些话,我们可以不用我们的语言说,我们可以用WTO的语言来说。我们可以拉WTO大题作虎皮,来提出我们国内市场经济的一些要求。

  2、政府包办

  过去很多事情是政府包办的,比如、公费医疗、养老甚至就业都是政府包起来的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公共建设、福利设施,甚至企业拯救在《企业破产法》第四章里面也明确规定。所以,实践结果实际上没有一例用《企业破产法》第四章里面拯救成功的案例,实际上政府也包不下来,也包不起来了,逐渐引进一些西方成功的经验,逐渐把社会保障、公共建设、福利设施等等这些问题要社会化、民间化、市场化。

  3、政府垄断

  政府垄断问题正在逐渐的减少,但是现在还有几块,首先铁路、电信和其它的一些行业。为什么反垄断法出不来?这和目前个别行业和地区的行政垄断是分不开的。

  4、政府责任

  我们不是说我们需要一个无所作为的政府,我们是说,你政府要把该管的事情管好,而不要去管那些不该管的事。我们就是要精确的定位政府该管什么事,该你管的事,你一定要管好,管不好你就失职。不该你管的事,你管了,你就是越位。所以在市场的范畴里面,我们讲两句话;第一,对市场主体而言,我们的法律规则是无禁止及许可;第二;对政府而言,无授权及禁止,就是授权你管的是,你才能管;只要没给你授权,你就不能管。如果我们坚持这两条原则,我相信政府在市场上的定位和市场上自由的问题都能够找到合理的落脚点。我们说政府现在要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我想至少有这么几个问题是政府必须要解决的;首先是公共建设,对市场投资者不去投资的,对社会有需要的一些建设。然后市场机制,在市场运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了市场失灵是这种现象,比如说垄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种现象,那么你政府有义务去进行适当的规制。其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为市场主体它总是关心它自己的利益,关心它当前的利益,所以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来解决。比如环境保护、资源的保护等等。另外就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比如残疾人、老人、儿童,还有一个弱势群体就是我们进城的农民。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是呼吁,进城打工的这些农民现在他们的基本权利,甚至连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充分的保障。我曾经看到一起案例,他们的孩子连上学都上不了,丰台区政府曾经关闭了几十所农民工的学校,理由是这些学校达不到城市规定的标准。当时我就说了,你规定人们的饮食标准必须吃黄油面包、喝牛奶,现在这些人吃不上黄油面包和牛奶以后,他们喝稀粥。如果因为他们没有吃黄油面包、喝牛奶,所以不准他们喝稀粥,这是什么逻辑。还有一个就是经济安全,这是国家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必然说我们的能源安全问题因为伊拉克战争即将爆发,现在是笼罩在我们头上的一个阴影。当然还可以举一些属于公共领域里面政府市场主体不能做的,或者作不了的很多事情,需要我们的政府来解决。我想我们应该有这么一个政府,它是一个有效的政府。之所以有效就是它管好了那些需要它管的,应该它管的事情。同时,它的有效也体现在那些它不该管的事情,从而那些领域能够通过民间的力量、民间的积极性有效的管理。

  通过这个回顾,我们的前瞻首先我们还是比较乐观的,我们还是有很多有利的因素。我们在国内老是感觉我们的问题很多,但是和国外的学者一交流,他们就感觉我们的政府很好,对我们的经济很有信心。这个如果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讲的话,我们的前景还是有很多积极有利的因素,但确实有很多潜在的危机、潜在的困难。但我们看它的基本趋势我们可以说,我们现在正在朝着好的发展趋势已经是势不可挡,而且现在从政府的决策,政府的态度,我们全体人民的意识都是朝着一个方向在前进。再加上我们中华民族自身的自尊心,我们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在种种国际风云变幻的情况下,可能种种不利因素的存在反而成为激励我们前进的动力。尤其可庆幸的是,我们一代又一代的知识分子确实是很有社会良知和责任心,而且有一种浩然之气。我们有一批很有希望的知识分子阶层,这个阶层就可以领导我们民族的精神,只要我们的民族有这么一种精神,它就可以凝聚起来;再加上我们有足够的智慧,我们就可以想出办法解决我们所遇到的这些问题。我想很多发达国家在他们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他们都能够解决,我们中国人的智慧绝不比他们低,且不说我们可以借鉴他们已经取得的经验,而且我们可以创造出比他们更丰富、更精彩的经验。我们举个例子来讲,据说《三国演义》翻译以后在美国播放,美国人看到以后就傻了,(笑)说就这么一件事中国人就鼓捣出那么多的计谋和智慧,简直是不可思议的。我相信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和我们的智慧是不会比他们差的。我觉得我们最大的智慧就是懂得中庸之道,美国人我一直观察,美国人的思维方式他就是不懂中庸之道,是黑,就是白,绝对不会有灰色。他们不会找出一种中间方案来,而中国人的智慧我觉得最精华的地方就是“金子般的技巧”。

  我今天的演讲就讲到这了,谢谢大家。(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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