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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法研究的现状与展望

2017-01-19谢晖 A- A+

   各位学者、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

  自从去年七月贵阳—凯里会议以来,经过一年三个月的期待,我们又会聚的山水甲秀天下的桂林,举办第六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在此,我代表举办单位向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对此次会议的支持、参与表示热烈的欢迎,也代表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对认真筹办、精心准备、周到安排此次会议的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这个研讨会,有赖全国各地学者的支持,已经坚持整整六届了。六年来,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相关研究已经得到了很大的进展。纵观二十多年里我国在民间法律及其相关领域里的研究成果,大体上有如下六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三种不同的学术方法。

  就学术观点而言,大体上有第一、法律文化论。这是从文化学视角对民间规则或者小传统的研究。在文化学视角所分类的大传统和小传统这两个概念中,含有民间规则的内容。因此,法律文化论把作为小传统的民间规则视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以梁治平、徐忠明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这方面做出了杰出的努力,同时,也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有一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把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研究、范瑜的纠纷解决研究以及民间规范研究合起来,作为一项重大的选题进行论证并拟资助。后来虽然因为相关经费的不足没得到资助,但也足以说明相关研究所受到的关注。

  第二、本土资源论。这种观点,立基于当代中国制度建设中如何真正关注本土传统中有利于现代法治建设的内容。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朱苏力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这方面做出了杰出的努力。尽管学界对他的学术观点看法不一,我本人也持有一些不同看法,但我想大家都承认,他的研究,导致了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和格局的重大变化。同时,在制度建设中,在关注中国法律不可避免地融入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在传统中寻求中国制度方便地融入世界公认的制度体系中的资源或进路,自然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如何关注当代中国人以主体身份所进行的制度试验和制度创造,以避免过分的对外依赖、亦步亦趋,自然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民间规范论。第三种重要的学术研究路向,就是民间规范论。这种观点试图站在规范研究的视野,在法律多元的理念下,探索民间规范的实然状态、现实功用等等问题。大家知道,这也是我们这个会议所研究的主题。这一向度的研究,形成了几个较好的平台,一是我们这个会议,大家知道,自举办以来已经进行了六届,成为聚会全国相关研究领域里学者的重要平台。例如本次会议就收到了160余篇论文,厚厚的两大本。还有一些论文没收进去,下来之后我再给相关作者解释。二是在国内很多刊物、出版社发表、出版了大量的学术论着。如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等民族院校的学报,再如《山东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开辟了相关的专栏,已经分别坚持了六年和五年。再如周世中教授主编的“法律多元性研究系列丛书”、我主持的“民间法文丛”等,都已经出版,其中后者快出版到十五部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散见于全国不同出版社的相关着作。三是由陈金钊教授和我主持的《民间法》年刊,目前已经出版到九卷,正在编辑第十卷。这些事实,也说明这一视角研究的客观影响。

  第四、纠纷解决论。这种观点,在社会学视角关注民间规范问题,把民间规范的研究搭架在纠纷解决这一实用领域中。从而使民间规则更鲜活地摆在学人面前。这方面研究的代表性学者,大家知道,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范瑜教授,另一位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徐昕教授。他们的研究,既关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也关注当下中国在纠纷解决中的规则运用问题。相关的研究,特别引起了司法实务界、甚至一些行政机关的关注。这也是很有发展潜力的一个研究领域。另外,我本人所倡导的民间规则与法律方法的结合研究,也可以归类在这个领域,尽管这一研究从方法上讲更符合规范研究的领域。

  第五、生活方式论。这种观点,主要站在人类学视角进行研究,发现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在人类学意义上的生活方式问题。在座的吴大华教授、周世中教授、龙大轩教授以及今天没到会的徐晓光教授等,都从事相关的研究。这一视角的研究,在国内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研究队伍,人类学界也在进行研究。我和大华教授昨天在贵州、湖南交界处的锦屏县参加了清水江流域的契约研讨会,就有多位人类学家参与相关活动,与会者特别关注乡民的规范生活方式问题。在这方面,国内有专门的民族法学研究会。上届国际人类学大会去年就在昆明召开,专设法律人类学分会场。昨天我得知,大华教授前些天就赴土耳其参加国际人类学大会的中期会议,中国学者已经在这方面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据大华教授讲,中国也将成立国际人类学大会中国法律分会,成立会议可能在年内举行。这也足以表明这一研究领域的前景。

  第六、非正式制度论。这种观点主要是在经济学,特别是在制度经济学视角对民间规则的研究。目前在经济学界,有不少学者进行研究,在法学界,也开始有一些有过经济学训练年轻学者进行研究。大家知道在制度经济学界,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是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甚至在不少制度经济学家眼力,非正式制度比正式制度的实际作用还要大一些。当然,这一看法未必能得到法学界的认同。因此,这一研究还没有在法学界充分地展开,我期望法学界相关研究者能够展开相关的研究。

  至于在方法层面,我总结了三个方面:第一是范式建构论。这一方法论特别关注在宏观层面探讨中国民间法研究的独特学术范式问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已经有多项。其中既有博士学位论文,也有专题论文。尽管这一研究的论着数量并不多,但在对民间法研究的方法问题上,会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社会实证论。这种研究方法,得到了上述不同学术观点研究者的共同关注。社会实证的立场,立基于对事实的关注,也立基于对论证结论可靠性的期待。尽管如此,但我国相关的论着在社会实证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即使有些恪守社会实证的研究成果,但在实证方式、实证内容的可靠性上是否得当、妥当,还需要继续认真探讨和检讨。

  第三、制度实证论。严格说来,制度实证也是一种社会实证。我认为,制度事实是社会事实的一种。在民间法研究中,法学者应当更关注制度实证。在制度实证中,我们可能关注的制度事实大概有三种:一是制度规则,二是司法判例和行政规范,三是民间契约。在民间法研究中,制度事实的实证方法,更特别值得关注。在前面提到的清水江文书研讨会上,我们得知,在清水江流域各个县,由官方搜集到的民间契约已经达到四、五万份。整个清水江流域存有数十万份明清契约,但大量的是白契。在没有明确官方的背景下,乡民根据契约而组织生活、交往行为。在这里,就有特别值得我们进行制度实证的内容和问题。

  好了,在对既有研究进行简单总结的基础上,我在这里再简略地谈一下对民间法研究的展望。主要谈四点:

  第一、不拘一格、多元发展。学术研究,贵在能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只有在学者们的共同参与下,不同学术观点竞相发表、切磋争鸣,才能开发出真正多元互证、各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人文社会学术智慧的特点是争鸣研讨,而不是强制执行,因此,展开认真的学术争鸣,才会有真正有见地的学术成果。古人云:知出乎争。民间法的学术研究更应当强调这种知出乎争、百家争鸣、多元竞争、不拘一格的学术精神。

  第二、贴近生活、关注实证。民间规则来自公民的日常生活,或者是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自生自发地产生的,或者是在有关组织的有意识操作下自觉地产生的。它既然来自于生活,那么,我们要在学理上有说服力地说明它,就必须深入到民间法的内部去,通过社会实证、制度实证等方式,弄清楚这些规则的来龙去脉,现实效用等等。这样做出来的民间法研究,或许才真正是活的学术,同时也是能更加发挥其效用的学术。

  第三、制度参与、决策建议。民间法研究的首要价值,就是通过对散布在不同角落的民间法的研习和探讨,促进国家立法的建设。所以,民间法研究者更应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立法的制定、决策的制定等等,提出一些和民间法相关的立法建议和政策建议。前不久,国家立法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中,找过我,也找过高其才教授,尽管我们俩都因出差没参加,但他们还是期望我能推荐一些学者参加。据说,我推荐的学者们的在会上的发言,引起了相当程度的关注。这说明在立法活动中,在国家重大决策活动中,来自于国情的民间规则研究应有其独特的价值。

  第四、理论提升、方法建构。任何学术研究,如果形不成独特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就只能是分散的、打游击式的研究,就不可能形成成龙配套的一套学术体系,更不可能形成一门学科。目前我国的民间法学术研究,尽管已经有了不少的学理探究的论着,但能够真正对民间法学术研究具有统领价值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所以,我热切期待着有兴趣的学者能就民间法研究的理论提升和方法建构问题做出贡献。

  好,我致辞的主体部分就到这里。最后,让我们再次对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对此次会议的精心安排表示感谢,对各位学者从全国各地赶来参加此次学术研讨会表示感谢,也对各位在座的领导对此次会议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

  谢谢大家!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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