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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流派、法学困局与法学的规范研究

2017-01-19谢晖 A- A+

   本稿是2006年8月21日作者在河南召开的“中南法学暑期论坛”会议上的发言

  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特别是张斌峰教授的邀请,并安排我第一个发言。据我所知,鲁山这个地方,除了刚才张县长介绍的以外,它还是周公的分封地。在历史上,这里被称为西鲁吧?鲁国定都曲阜,被称为东鲁的,据说是以后的事了。因为在山东工作多年,对这段故事格外关注,今天终于有机会来到鲁山,当然要谢谢张教授的热情邀请!

  好了,言归正传,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我想向大家汇报几则昨天在火车上梳理出来的想法,请大家批评。

  第一点想法,从“中南法学”这样一个命题到中国法学流派建设的地域性建构。我觉得,首先,“中南法学”这样一个命题具有独特的意义。或许会议主办方并没有刻意追求其什么意义,但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命题。它的值得关注,就在于我们能否以此为基础,形成以地域来命名的中国法学流派?

  谈到中国的法学流派或中国法学的多元化发展,有些人很不以为然。我就在上世纪听到过有人这样说:“中国法学流派,连种子都没下,怎么谈法学流派?”我理解这些学者的恨铁不成钢,但我不赞成他们的过于消极。只要认真关注中国法学的细微变化,大家还是能够发现她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的端倪。所以,我对未来十到二十年间中国法学的多元化、流派化发展深信不疑。

  那么,地域文化和法学的多元化、流派化发展有什么关系?这不禁让我想到了宋明以来中国学问流派化的发展格局。大家知道,宋代以来,我国出现了以张载为代表的“关学”、二程为代表的“洛学”、周敦颐为代表的“濂学”、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又称“闽学”)、陆九渊为代表的“心学”(又称“象山学派”)和陈亮、叶适等为代表的“实学”(两者又分别被称为“永康学派”和“永嘉学派”)。此外,还有以吕祖谦为代表的“金华学派”等。从中不难发现,古典中国的这些学术流派,大都以地域命名。这难道不是对我们以地域为名创建法学流派的一种重要启示吗?

  这种情况,大家知道,在国外学术发展史上也是屡见不鲜的啊。在座的绝大多数学者有着哲学学习的背景,那维也纳学派、法兰克福学派都是以地方命名的呀。在法学界,美国著名的“芝加哥学派”大体上代表了“经济分析法学”这一派;而另一著名的“伯克利学派”,则基本上代表了当代美国的“法律社会学”流派。这更进一步说明我国以地域为名创造法学流派的可能性、甚至必要性。

  当然,以地域为名创造法学流派,最关键的恐怕不在地域本身,而在于这个流派有没有当家的内容。以武汉为核心的中南地区,除了地域文化的浓重氛围外,我觉得如果具体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那么,能否以逻辑学为深厚背景来建构可欲的中南法学流派?我这样说的根据是:现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理学学术带头人中,已经有两位在逻辑学上造诣深厚,同时对法学也颇有心得的学者。这就是今天会议的主人张斌峰教授和今天没到场的张继成教授。我觉得,凭借着他们知识的复合性,以逻辑学为工具,另辟蹊径地发展中国法学,或许说不定在我们这里会产生类似托尔敏、麦考密克那样的法学学说呢!总之,我个人很期待着这样的法学学说、学派尽快能在中南产生。

  第二点想法,中国法学发展的症结究竟是什么?大家都对中国法学目下的发展现状很不满意,那么,中国法学发展的症结究竟是什么?我觉得至少有如下几点:第一,法学家的主体意识的严重不足。法学家是干什么的?一言以蔽之,他们是法学知识的生产者。假设我国有四千位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学者,大家试想一想,专心致志、死心塌地地做法学学问、以法学为业的人能不能占到一半?即两千人?我想没有。能不能占到四分之一?即一千人?我想还是没有。那么能不能占到八分之一,即五百人?我想,如果全国真有五百人认真地钻研法学学问,那应是中国法学界的福分了!大家要问,这些法学学人干什么去了?或许当律师了,或许当顾问了,或许当“官”了。总之,很多人没有认真地从事法学知识的生产。当然,这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一个人身在法学院系或研究机构,却不以法学为业,以法学为其吃饭的门径,他们法学的主体意识究竟怎么样就可想而知呀!

  第二,法学研究内容中意识形态化的严重影响。我曾经对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自从成立以来历次会议的议题做了一个总结,可以看到每次会议基本上围绕着上面的调子转。什么“初级阶段的法理学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理学问题”、“‘一国两制’的法理学问题”、“‘西部大开发’的法理学问题”……今年的会议主题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法理学问题”!以纯粹研究法理学为议题的会议在其十多次会议议题中只有两次。我不是说这些会议议题不好,我只是怀疑,为什么我们的法学家在上述决策提出之前不去认真探讨相关问题,而总是在相关决策出台后跟在人家屁股后面乐颠乐颠地论述个不停?我想,这大概仍然是泛意识形态化的严重影响。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法学的自主性发展,从而对法治的更大贡献就很难想象。

  第三,法学分槽之定位不明。我向来以为,法学必须要有界限,要有分槽.这样说,也许在座的邓正来教授不同意。因为我们曾因此在网上讨论时,他不赞同别人把他划分为“某某家”的安排。但我还是要说,在这样一个社会大分工的时代,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全才,通才,我们已经无可奈何地被社会分工分配成为“单位人”、“职业人”。不愿意接受这种职业分工,意味着自己可能什么都是,但同时什么也不是。这对学术分工、学术发展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我觉得,中国法学的落后和不尽人意,和法学的这种分槽不明很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学者的所谓“片面的深刻”就殊难实现。当然,强调法学的分槽,不是说法学就和其他学科老死不相往来。但这种往来更多地需要借助某种决策来实现,而不是法学者自身所要努力的任务。

  第四,法学批评和论争的日益萎缩。大家可能还记得,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学界的学术争鸣可以说是真刀真枪,认真且富有成效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基本没有开展什么有效的法学学术争鸣。既有的争鸣,也没有得到像样的回应。正如我最近所看到的浙江大学季涛老师在他网页上所说的那样——他以去年邓正来的所谓“阳谋”为例,说到目前为止,邓正来在他那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所批评的主人,如张文显、朱苏力、梁治平等“大蛇”都没有出来回应此事,反倒是邓正来的文章引出了一些“小蛇”来纷纷回应此文(http://jjitao.fyfz.cn/blog/jjitao/index.aspx?blogid=100236)。我觉得,这确实很不正常!难道我们真没有可争论的问题吗?我想不是的。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还没有理清楚。但这对中国法学的发展而言,实在是件令人忧心的事!当然,也有一些纯属于意识形态化的争论,如张光博对郭道辉等人的批评。但我真不好说这是什么学术争论。

  第五,门派观念、山头主义的不断作祟。这些年来,法学教育得到空前发展,不同地方、不同学校的硕士点、博士点的导师们各自培养了不少“门内弟子”。但与此同时,和这些学校、这些硕士点、博士点,甚至和同一硕士点、博士点不同导师相关的门派观念、山头主义也大行其道。大家大概都知道去年我尊敬的贺卫方教授和我同样尊敬的周叶中教授的一场争论吧。本来这应是一场很好的学术规范之争,但你可以在网上发现,两个人的学生、拥趸,或者用时髦的话说两个人的“粉丝”、“追星族”们,那个相互对骂呀,简直让人怀疑他们是否接受过高等教育。我想,这不仅是对学术争鸣的玷污,同样也是对两位争鸣当事人的玷污!当然,大家知道,这种情形这些年不仅仅在法学界存在,在其他学科也存在。但法学界的这种门派观念、山头主义尤其不能为我们所容忍。因为这直接影响着我们为之奋斗的事业。

  我想讲的第三点想法,和我提交给会议的论文有关,我不准备展开讲论文的内容,我只想讲讲强化规范法学研究的问题和思路。

  谈到规范法学研究,我们在去年于广州召开的全国法理学会会议上联合其他几所院校,主要有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轮流每年召开一次以“法律方法”为内容的学术研讨会。在今年于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首次会议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苏州大学也以发起单位的名义准备将来承办相关会议。坦率地说,中国政法大学今年的会议尽管开得很成功,但和原初我们的设计有出入,一是人数太多,140多人,深入不下去。二是把“法律方法”会议变成“法学方法”会议。尽管两者只一字之差,但我认为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巨大的。希望明年在华南理工大学召开的会议能够设法避免。也希望在座的各位能提交论文,设法积极参加。

  我讲这些,是为了说明,规范法学对我国法学而言,是我国法学发展的前景。尽管我国法学不拒绝、也不可能拒绝其他法学流派的深入发展,但如果规范法学自身发展不起来,那么,中国法学的独立性就很可怀疑。为什么在我国目前没经过几天法学专业训练的学者就能很轻易地进入法学研究领域,而且从表面上看还很有学术水平?我觉得基本原因是我们就没认真界定清楚什么是真正的法学。我以为,真正的法学就是规范法学,其他的法学,如从价值视角进入的、从社会实证视角进入的,你可以说它们是哲学,也可以说它们是社会学,但很难成为法学的正宗。我这样说,大家别介意,因为我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恰恰不是规范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我更关注价值问题。但我以为,这不应是法学的正宗内容。

  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内容的制度事实。它即使关注有关价值问题,也应当是记载在法律内部的价值。而法律的外部价值,伦理学、哲学这些学科应当能更好地完成对它们的研究的;它即使关注相关事实问题,也应当是由法律规范引导所带出来的事实。而法律规范之外的事实,物理学、社会学这些学科也许能更好地完成对它们的研究任务的。我想只有这样,法学的范围问题才可能更好地得以解决。当然,我这样讲,不是说法学丝毫不能涉及上述问题,每个人总有其研究的偏好,他具体究竟喜欢研究什么内容、什么问题,当然是自己的事情。但有一点相信大家能够同意,如果法学家成天家挤在价值问题的道上、挤在事实问题的道上,那么,由社会分工所引来的学术分工,并进一步由这一分工所应带来的“一心一用”的效益,就可能会荡然无存。

  但是,话说回来,偏偏以制度事实为对象的规范法学确实很难创新。何以如此?我觉得这至少有如下原因:第一是因为制度事实是一种符号的符号。在现代社会,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制度事实,都是借助文字表达的。大家知道,文字本身就是一种精致的人类心智创造,是对应于对象的符号形式。把文字加工成法律又是一重人类心智的创造。讲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当年学习法律出身的大文豪巴尔扎克回答客人时的话。客人问巴翁最喜欢读什么书?巴翁回答:“我最喜欢读的书是《拿破仑法典》。因为它是用最精确的语言来表达事物的。”显然,在这种精致的加工基础上,法学研究者从中找出更为细微的理论,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所以,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制度事实作为符号的符号,当人们把它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时,法学者要寻求创新其难度有多大!这正如一块璞玉,人们很容易把它加工成艺术品。而当该玉业已被加工成为一套艺术品后,再在其基础上寻求加工,困难多大,不难想象阿。

  第二,制度事实作为政治模型和法学规范研究中的价值无涉的矛盾,也是规范法学创新艰难的原因所在。目前在我国法学界有一种倾向,以为法律和政治没有关联。我认为,这是一种背离制度事实及其功能的说法和主张。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事实,都关联着一定的政治安排。法律就是政治安排的图式。不含政治安排的制度事实是不存在的。所以问题不在于法律是否关联着政治,只在于法律关联着何种政治。但是,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内容的规范法学,却每每强调价值无涉。这和法律天然关联着政治这一事实间形成明显的反差和对照。所以,法学家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当然也是法学能否有创新的关键所在。但是,这一矛盾的协调是困难的。特别在我国,更是如此。与此相关联,规范法学的创新就也是不容易的。

  第三,制度事实必然具备的强制实践的保守品格与规范法学创新的困难。法律制度虽然可以通过人们自觉的意识来保障其贯彻落实,甚至在当今世界,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公民的自觉意识来保障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了。然而,这不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强制实践就不需要了。在我看来,一旦没有了强制实践的保障力量,即使在一个整体上法律意识再高的社会群体里,法律不被尊重仍然会有增无减。因为只要人们因为违法而不受强制地获得利益,那么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事情人人都会去效仿。法律制度的强制实践品格是与其保守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法学,却不能是保守的,它永远应是开放的、创新的。法律制度的这种保守性和法学学术的开放性之间,自然是一对比较难以克服的矛盾。

  第四,规范法学所需要的独特知识和技术工具,也是其创新困难的原因所在。大家在阅读西方规范法学的作品时,一般感觉会很吃力。原因何在?就在于他们运用了一系列新的概念术语和分析方法。特别是逻辑学方法和数学方法等的引入,对一向文理分科森严,而法学学者又更多地擅长文科这一事实的我国法学界来说,更突显出了我们的法学家在进行规范分析时知识储备的不足。这也正是规范法学在我国步履蹒跚的原因之一吧。

  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关注我国的规范法学研究。如前所述,规范法学的研究已经广泛地受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视,前述系列会议形式,就是其受到法学界重视的具体表现。随着国家立法体系的日益完善,规范法学受到更大、更多的重视完全是可以期待的。这些年来,我本人在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过程中,特别关注他们对法律内部知识的研究,尽管对此我很不在行,但我还是要求他们认真研究。比如,我给他们布置了法律规范中的“可以”、“应当”、“是”、“不得”、“必须”、“但”等词汇,让他们就每个词汇写出一篇二十万字左右的博士论文来。现在有三篇已经写完了,两篇正在进行中。我相信,通过这种从小处着眼的努力,会对中国规范法学的研究做出一些小小的贡献的。

  如上只是我的一些零星的想法,没有经过认真的考虑。不对之处,请大家予以反驳、批评。好了,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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