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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仲协先生《民法要义》序言

2017-02-12谢怀栻 A- A+

1938年秋,我考入原设在南京、当时迁设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就该。依照该校学制,我们一年级新生不分系,全体都读普通课程(国文、中国通史、政治学、经济学、哲学概论、英文等)。一年后,我们升人二年级。在第二学年开始时,学生要自行选报所要学的系。为让学生选系时对各系有所了解,学校请各系的系主任(那时的系主任就是该系的“首席”教授)向学生们介绍各系的情形(包括该系的性质、培养目标、课程、对学生的要求等)。法律系系主任梅祖芳(仲协)先生向我们介绍法律系。他讲话的全部内容,现在我已记不清了,只有一点,在60年后,我还记得。他说,法律系培养法官和法学家,这些都是中国建国复兴所必需的。而要成法学家,在他看来,只会英文是不够的,必须再学德文和日文。因此,法律系的课程较之其他各系的要繁重得多,因为法律系的学生要在三年内学好德文和日文。他说,不愿学或者怕学德文和日文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害怕课程繁重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梅先生的这一番话和他的态度当时令大家感到奇怪。别的系主任希望去他那个系的学生越多越好。这位系主任却用这样的话把许多原来想进法律系的学生拒之门外了。 

 

   

  最后,在全校近二百名学生中,九人进了法律系。在以后的三年中,法律系的学生,每天学习德文和日文,直到毕业。 

   

  梅先生作为系主任,亲自教我们民法总则、民法债编、公司法、国际私法、罗马法和德文法学名著选读。后两门课用德文教材。最后一门的教材就是德国民法典。我至今面对德文的德国民法典,还倍感亲切,就是这个原故。而《民法要义》的初稿则是当时教民法的讲义。 

   

  十余年后,梅先生在台湾大学主持台大法律研究所,又是这样。据郑玉波记载:“梅先生当年主持台大法律研究所,注重大陆法系法制之研究,严限学生进修德文。结果毕业生赴德留学习法者多,学成归国任教者亦多,发表法学论文,推动法学进步,获有今日之丰硕成果。” 

   

  在梅先生所著《民法要义》本陆新版出版之际,我首先向读者介绍这些往事,是想说明:梅先生对待法学是抱着一种多么严肃、多么严谨的态度,而其采取的研究方法则是绝对的“取法乎上”。梅先生认为,“现行民法(指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土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濒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既然研究民法,就要直接去研究其中“十之六七”和“十之三四”的源头,就要掌握德国民法和瑞土民法所用的文字——德文。这是梅先生要求学生学习德文的苦心所在。 

   

  至于这部《民法要义》,作为著者倾终生之力,总结数十年教学经验写成的唯一的民法著作,也完全显示了著者的这一种精神。因而可以说,这一著作正是著者运用“取法乎上”的研究方法,在严肃严谨的治学态度之下,研究当时的民法的一个硕果。 

   

  我说梅先生运用“取法乎上”的研究方法,当然不是说梅先生只是“取法”于人,没有自己的独立研究和独到见解。而是说,在当时我国的民法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日本法学著作风靡我国的时候,取法乎上总比取法乎中要强得多。诚如郑玉波所说,台湾民法学之有今天,确是梅先生“严限”学生学习德文以便取法乎上的结果。我国今天的民法学要走向繁荣昌盛也应该如此。只有通过取法乎上,才能自己有所创造,达到更高的水平。 

   

  实际上,《民法要义》一书具有不少特点,其中也有不少著者的真知灼见。这些在张谷同志的《校勘说明》中已详细指出,读者自可体会。我在这里只把著者治学以及本书的根本精神介绍出来,以“表示对一代民法学大师之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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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应该说明的,对于前人的学说和著作,我们深表崇敬并从中学习以获得教益,但当然不应对之抱绝对化的态度。这是半个世纪以前的著作,其中的理论只能代表二十世纪初期的水平,随着时代的进步,其内容自不免有“老化”之处。而且这本书也写得比较简赂,许多地方未能充分发挥。对于其中已嫌陈旧过时或说理不透的地方,我们自当识别之并超过之。 

   

  最后,我作为本书著者的一个未能继承师业的弟子,在本书大陆新版出版之际,要向将本书列入《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出版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该社总编室主任丁小宣先生,向负责校勘本书的张谷先生,深表敬意。因为没有他们的胆识,没有他们艰辛的劳动,本书是不可能以现在如此完善的面貌出现在广大读者面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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