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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品性与位置

2017-01-20许章润 A- A+

  法学家是知识分子的一部分。传承既有的法律文明和法律智慧,认识现实生活及其历史向度,在此基础上如实地记述生活的规范,提炼出生活的规范,挖掘其背后的道义、历史、逻辑

  和实践理性,这是法学家的基本担当。在此,如同在一切知识与学术领域,同样要秉持自由的精神、独立的人格和批评的态度。

  但是,法学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它一定要落实到实践层面,以规则对实际生活发生作用作为恪尽自己使命之标志。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度的合作,在秉持道德立场的同时以技术性的操作落实理念,一点一滴地最终将事情办成,将冷峻的法律理性与火热的人文关怀交融一体,以对于现实的合目的的改善,体现其理性考量,落实其人世关切,是法学家的法律理性之必备要素。也就如此,“有限度的合作”即是“有原则地做事”,一种秉持道德理性的实践理性。

  现在我们常说要“做事”,端着饭碗总得要做事,而做事就不免涉及人际交涉,合作与冲突皆不可免。如果“做事”,那么,秉持实践理性、任事用世态度的法学家,则牵扯到如何“做事”的问题。在此,既要保持原则,又要将事情办成,甚至办好,就成为基本的标格。就此而言,什么叫做事?就相当于在通权达变,又不失原则的前提下,以对于现实一点一滴的改善,作为落实长远理想的起步。

  法学家的优点在于通常具有比较浓郁的规则理性、程序意识以及同样相当浓郁的价值判断。他还有一个优点就在于具有比较强烈的和健全的平衡意识,就是说在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张力中间,他具有较为健全的平衡意识甚至衡平能力。因为全部法律的最终和最高的价值不外乎“公平、正义”,全部的法律技艺即在于落实这一价值。所谓法律之达成衡平、致力于公正,是经由法学家的理性演绎、法律家的实际操作来加以实现的。

  法学家也有一些致命弱点。因为法学家的训练和养育过程,是以对于规则的分析、推展作为日常的作业,是以对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原理的接受和对于个案的分析来领会法律精神的。但是,规则意识的隆盛,使得法律人往往不免过于局限、拘泥于规则,而无视规则背后广阔的社会生活。法学家在具有强烈的程序意识这一优点的同时,往往缺乏通权达变的政治家权谋,而现实生活恰恰需要通权达变。没有一个法学家会想到“一国两制”这样一种现代联邦主义,没有一个法学家甚至经济学家会想到“经济特区”这样一种经济联邦主义,而这些恰恰是基于实践理性的一种政治智慧。

  所以,在一个常态的而非总是处于“疾风暴雨式”的革命状态中的人间秩序下,法学家的作用是对这些框架在事后进行填充和细化。法学家具有衡平意识,而不致于剑走偏锋;强调对于社会生活的改善以积累一点一滴的改善之和为径,这是现代法治安排下保证公民生活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制度条件。即便如此,话说回来,凡此职业理性同样具有缺点,有时候社会生活的改变是以渐变和顿变,即所谓增量发展和变量前进而相辅相成的。法学家们从来就是主张增量发展,从来没有想到突然之间的变量性前进,而后者则是非法学家们,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最善于把握的。

  法学家的优势还在于通常具有比较强烈的道德衡平意识和比较健全的价值判断,因为法律是关于达成公平正义的艺术,要给人世生活一个“活法”;法学是关于公平正义的学思,要给规则及其背后的生活寻着一个“说法”。所谓“说法”,语义之一就是所谓的justi-fication,为事物提供正当化,赋予你认为对的事物以道德理据。同样,法学家在具有这一优势的同时不免于自己的职业缺点,即通常不能够容忍在发展中国家或后发国家,以效率为先导的经济增长模式。有些时候,以效率为先导的经济增长模式与法学家们以公平为杠杆进行正义调节的方式会出现紧张,甚至是极度的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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