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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论澳门:肖蔚云论法

2017-01-22肖蔚云 A- A+

   为处理澳门原有法律问题而忙碌了三年的筹委会委员、北大法律系教授肖蔚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根据澳门特区基本法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之后,终于得以闲暇,在北大畅春园寓所接受了采访。

  肖老首先表示,处理澳门原有法律是一项艰巨、繁重的工作。三年来,有关人员加班加点,才赶在八月底前完成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因为十月底的常委会例会是澳门回归前的最后一次。

  谈到澳门目前究竟有多少项法律,肖老说,澳门现有的法律中既有本地制定的,也有葡萄牙本国的,还有葡萄牙专为澳门制定的。由于澳门法律本地化刚刚基本完成,所以在筹委会此次审查的八百五十五项原有法律中还未包括葡萄牙法律和部分没有中文译本的法律,可见澳门原有法律数量之多,情况之复杂。本着既能体现主权原则,又能保证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有利于平稳过渡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原有法律中与基本法抵触的只有十五项。

  鉴于原有法律中抵触基本法的情况不同,筹委会采取了区别处理的方法。为此,肖老举例说明。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附件一中列举的十二项法律法令中,既有体现殖民统治的,也有与基本法直接抵触的,所以均应废除。如《澳门立法会选举制度》、《咨询委员会通则和选举制度》。《决定》在附件二中列举的三项原有法律,也与基本法抵触。但由于它们在实践中涉及的范围较广,又有延续性。如果废除将不利于平稳过渡。所以《决定》明确,在制定新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物。如关于规范澳门水域公产制度的法律。按基本法规定,澳门无水域。但澳门又设立了码头、船务、海关等,还管理着水域方面的事物,如缉查走私等。如简单废除将不利于平稳过渡。只能先保留,回归后再解决。

  曾经留苏数年并长期潜心研究宪法的肖老认为,澳门原有法律与香港法律不同,属于欧洲大陆法系,与内地法律较接近,回归后产生的问题可能(比香港)少些。加之筹委会在此次审查中,较为宽松,可采用可不采用的基本上采用,确实不能采用的才不采用。总之一切利于平稳过渡。

  今年七十五岁的肖老,参加过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是连续参加过港澳两个筹委会的少数专家之一。前后十四年的大量工作使肖老对港澳基本法有着透彻的研究。他亲自带的港澳基本法博士研究生,如今已在国家重要部门任职。

  本月下旬,肖老将再次飞往珠海,参加澳门回归前的最后一次筹委会例会。祝肖老一路顺风。

  中新社记者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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