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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制度改革的方向

2017-02-16杨立新 A- A+

  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对法官、检察官基本制度的改革提上了日程。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是其中的内容之一,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内容,就是法官、检察官与司法机关行政官的职权和待遇应当区别的问题。

  在中国现在的司法机关当中,司法官和行政官基本上没有区别。法官、检察官差不多都做行政官的事务,司法行政官也都挂着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可以行使司法权,却不干司法官的事。比如,什么室的主任、什么局的局长,以及那些处长、科长、科员等等,差不多都要挂着法官和检察官的头衔,享受着司法官的待遇,却不做司法官的工作。这大概是只有在中国的司法机关中才会出现的现象。存在这种现象的理由,就是司法官的“利益均沾”。说的好听一点,是“能官能民”、“能上能下”、“能专业能行政”等等,不一而足。

  前几天,我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参加一个民事审判研讨会,他们的院长杨太兰向我介绍了他们法院司法改革的一个做法:在发奖金的时候,要向法官倾斜,每年的奖金在法官和行政官之间大约要相差几千元钱,以体现法官和行政官的区别。杨太兰院长是一位在法院工作了30年的女法官,从1973年法院恢复建制之后,她就一直在法院工作,对法院的工作熟悉到了不能再熟悉的程度。她跟我说,法院的主体就是法官,法院所有的业务工作都是法官在做,甚至不是院长。法院的其他行政官,包括其所有的党务、行政、后勤等等的行政官,以及院长,都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都是为法官服务的。因此,法官的待遇应当远远地超过行政官,尽管工资待遇不是法院自己能说了算的,但是,奖金的分发院长可以说了算,因此也就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作出了这样的决定。

  我是非常赞成杨院长以及她们法院的做法的。这虽然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透过这件小事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官制度的一个改革方向,就是在司法机关中,将司法官、司法行政官区别开来。法院正在进行法官职业化的改革,检察机关也在进行着类似的改革。

  这是完全必要的。我们在研究某些司法制度的时候,经常将法院和医院相比,在职业化的问题上,也可以进行这样的类比。在医院,医生就是医生,护士就是护士,行政人员就是行政人员,除了院长和科主任之外,不会出现其他的兼职,例如党委书记、纪检组长、保卫科长、行政科长不会再兼任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或者医师。这就是因为医生是专业。同样,法官和检察官也都是专业人员,为什么就可以兼任呢?说到底,还是没有实现司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使然。

  在各国各地区,司法机关的司法官和行政官是严格区分的,司法官就是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就是司法辅助人员,行政官就是公务员。三者不仅职责不同,而且待遇等各方面都不同。我想,这就是司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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