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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看孙子岂是越权探望

2017-02-17杨立新 A- A+

  11月26日《检察日报》的“探望孙子引发诉讼”一文,让我感到震惊,因为法院判决把爷爷奶奶探望孙子视为“越权探望”。

  本案案情是:艾龙生、魏水如夫妇的儿子与媳妇离了婚,孙子判给了妈妈抚养。爷爷奶奶非常喜欢孙子,常去探望。可是在今年的某一天,孙子的妈妈一纸诉状把艾龙生夫妇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给她新组成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祖父母,如果原告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性地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但两人在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已经对他们的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即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而判决被告今后未经彭林母亲彭美华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彭林。

  这样判决的结果就是,爷爷奶奶没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子,如今,“他们只得在幼儿园附近远远观望自己的孙子”。面对这样的现实,人们不禁要问,《婚姻法》真的就是这样的割离亲情、六亲不认吗?

  我不认为这样的判决就是遵循了《婚姻法》的规定。诚然,《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实规定了这样的内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灭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婚姻法》确实规定了父或母的探望权。离婚以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可以依法探望,行使探望权。

  可是,法律只规定了父或母的探望权,是不是其他近亲属就不具有探望权了呢?按照法院判决的意思,就是这样。只有父或母才享有探望权,其他人都不享有这种权利。按照这样的主张,离婚后,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就成了独占的权利,就成了割裂亲情的权利,只要享有了这个权利,不仅可以独自“占有”共同的子女,还可以独自“占有”他人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割裂这个子女与他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以及其他近亲属的亲情。难道这是法律的本意吗?

  法律必须体现人性和人情,尤其是规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婚姻法》,更必须体现人性,体现亲属之间的亲情,体现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如果一部法律没有人性,没有人情,而是冷冰冰的死条文,那这样的法律一定是僵死的法律,不会受到人民的拥护。

  可能有人会说,《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呀!这是事实。可是,在民法中,只有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主义,即没有法律规定的物权,不得认定其为物权,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门,不存在权利法定的问题,就是说,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像现在的这个案件,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大概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这样的社会还有亲情吗?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不准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且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使他们“只能在幼儿园附近远远观望自己的孙子”,难道人民不会怀疑这个法律制度吗?

  因此,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符合法律的,因为法官只看到了法律的条文,而没有看到法律的精神;只看到了法律的表象,没有看到法律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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