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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的肖像应当怎样保护

2017-02-17杨立新 A- A+

  《检察日报》曾经登载一则消息,说鲁迅的子女就鲁迅肖像的不当使用提出起诉,认为侵害了鲁迅的肖像权。对此,我觉得有些问题值得研究。

  首先,死者肖像的保护,原则上要比死者名誉权保护的时间要短。按照德国的立法例,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后的10年,因为肖像权保护涉及到肖像著作权的问题,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肖像作者的著作权。

  其次,鲁迅是公众人物,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即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这个问题又怎么解释?

  在这个案件中,使用者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在此情况下,是否应对鲁迅的肖像权予以保护呢?这些问题,涉及到人格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对死者人格利益应不应当予以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

  先说说死者的肖像要不要给予法律保护。在这个问题上,专家、学者的意见有一定的分歧,而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坚定不移的,就是一定要予以保护,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死者近亲属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

  在死者的人格利益当中,起码有两个因素,一个是经济利益,一个是感情利益,法律不予以保护,死者的家属都接受不了,因此不能不进行保护。

  再说说对死者肖像予以法律保护的根据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保护的是死者的人格权,有的认为保护的是死者家族的人格权,有的认为保护的是法律上的利益(即法益)。不管学者所持什么样的理由和根据,但是有一点,就是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对死者的肖像应当予以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权利保护说”不是没有道理,但是,理论应当建立在立法的现实之上。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那么再坚持在公民死亡之后还有权利能力,对死者的这种保护还是对权利的保护,就缺乏立法的基础。在起诉的案由上,称侵害了死者的“肖像权”,总觉得不妥,应说侵害了死者的“肖像利益”更为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者肖像的保护问题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自然人死亡以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死者肖像,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规定所采纳的,就是对死者的人身利益进行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一司法解释作为死者肖像利益延伸保护的法律根据,已经足够了。

  最后,还要说说对死者的肖像怎样进行保护。这里涉及到:一是,必须要由死者近亲属提出诉讼请求。在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近亲属作为诉讼提出者,维护死者的权利。侵害死者肖像利益的诉讼,也要这样。二是,涉及到公众人物和国家公益的问题,一般不认为是侵权,如果这种利益确与公益相关,则根据各国的惯例,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三是,对于公共资源,其他人是不是可以进行营利性利用?有的赞成可以使用,开发这种资源,有利于国家和人民。我觉得似乎可行,但是没有把握。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鲁迅肖像使用纠纷,我认为不宜以侵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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