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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统一司法官考试及其他

2017-02-17杨立新 A- A+

  国家司法官资格统一考试,说来就来了。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国家的司法官资格考试制度就正式诞生了。可喜可贺!

  回想起来,在一年以前,很多人对国家司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还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去年7月初,我在中法网上与网友交流司法改革问题,当提到应当建立司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的时候,很多网友感到很新鲜,提出疑问,要由谁来组织这种考试,究竟是组织部还是中央政法委?随着法律的颁布,有关国家司法官资格考试的一切疑问随之俱消。

  我是积极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官资格考试制度的。这不仅仅因为国家司法官统一考试制度是各国普遍的制度,而且在于这种制度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记得在日本访问的时候,有一天我在早稻田大学与日本教授座谈,就谈到了日本的司法官统一考试制度,他们叫做法曹考试。在日本,每年有大量的法学院学生和有关法律人士参加法曹考试。通过严格的考试,国家授予百分之三左右的人有司法官资格。获得法曹资格,就可以在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缺位的时候,补充进去,成为新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当然,从事律师职业的较为容易,因为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但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就是很难的了,要由法院、检察院在法官和检察官缺位的情况下,决定哪些人有可能补进来。日本进行司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扩大法曹考试的录取比例,由现在的百分之三增加到百分之六左右,这样,每年扩大的法曹人数,就基本上符合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了。这种严格的司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早建立、迟建立,迟早是要建立的。现在说建立就建立了,速度之快,还是很振奋人心的。

  国家统一的司法官资格考试,对国家的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这一点,可以从现在分散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效果验证出来。

  国家的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近年来最为正规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其考试难度之大,考试范围之光,考试程序之严格,都是显而易见的。通过这样的严格考试,不仅参考人要有丰富的法学修养,而且要有很好的实践经验,能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取得了律师资格,就意味着他在法律的学养上有了适合律师工作的能力。现在,十几万人的律师队伍素质越来越高,受到各界的赞誉,律师资格考试功不可没。

  相反,另外的两种司法官资格考试就没有这样显著的成果。不仅题目简单,内容不丰富,考试的程序也不严格。有人说,请通过了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的人再去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百分之九十的人可能过不了。这句话虽然有些耸人听闻,但是也确实反映了客观实际情况。

  这两种不同的考试制度之所以效果有这样的不同,其原因众说纷纭。以我之见,“公考”和“私考”是其中最主要的区别,也是造成考试效果不同的基本原因。所谓“公考”,不是自己考自己,而是主管机关设立、组织考试制度和程序,参加考试的是公众之中的人而不是自己机关的人。律考就是司法部组织的考试,考试的对象不是司法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而是具有法定的法律修养的公众。这样的考试,就省去了很多麻烦和顾虑,考得认真,考得扎实,考得富有成果。所谓“私考”,就是自己考自己,司法机关对自己的干部进行考试,确认考试的人是否具有司法官的资格。这样的考试,就有很多的顾虑,因为考的是已经进到了自己机关的干部,总要考虑考试的难度适中,不能让更多的自己的干部无法通过考试,因此,考试的难度不够,考试的范围不宽,考试的程序不严格。这样的考试当然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统一的司法官资格考试的好处还不止于此。在改革开放以来,几乎所有的人都在呼吁把好司法机关的进人关,不能让不论什么人都能够进到法院、检察院,成为法官、检察官,也不能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让他作为警官。但是,说归说,做归做,司法机关的进人关把而不住,领导一个条子,还不是什么人都进来了?有了统一的司法官资格考试制度,要想进到司法机关,做一个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对不起,先考资格去,有了资格,什么人的儿子、孙子都不论,都能够坐上这个职位。没有这个资格,不论什么人的儿子或者孙子,都靠边站,没门!有了这个制度,还要规定司法机关进人要由省级司法机关把关吗?

  就是这样,“公考”考的是没有进到司法机关的人的资格,有了资格才能够做法律工作;“私考”考的是自己的干部,考过了是考的晋升资格。这两种考试大不一样,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还要说到其他。

  现在有一个一窝蜂的考试“潮”。司法机关在强调司法改革以后,对什么都在考试。书记员晋升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要考试;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晋升审判员、检察员,要考试;晋升科长、处长也要考试……。不仅法院要考、检察院要考,政法委也要考,人大常委会也要考……。更有那些所谓的全员素质考试,考完以后,还要强制规定对末位的多少多少比例强制淘汰,清理出司法机关!这些考试,除了法官和检察官资格的考试以外,都于法无据,都是强加给司法人员的“附加刑”。君不见,多少多少万的人,一声令下就放下了手中的工作,集中精力在复习,在准备应付考试,哪还有精力进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任何领导都不能为了强调工作的重要,而不让自己的官员不去应付考试,因为这是决定他们命运的考试啊!何况还包括自己呢?[!--empirenews.page--]

  我主张,除了国家规定的司法官资格考试以外,司法人员不应当再强加给任何不正当的考试了。参加了国家的司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就取得了司法官的执业资格,他就有能力做好这项工作。正常的培训、考试是应当的,但是,再升什么、做什么还都要考试,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取消了这些强加的考试,就给司法官去掉了一个枷锁,去掉了紧箍咒,让他有更多的精力做好自己应当做好的工作,维护好社会的法治秩序。

  这个主张,相信广大的司法官员都会拥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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