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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时期需要特殊法治举措

2017-01-22袁曙宏 A- A+

   当前,我国正处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特殊困难时期。法治在这一时期具有何种地位和作用?它提倡什么、促进什么、规范什么、惩治什么?是积极应对、主动作为,还是消极滞后、被动适应?这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全局性问题。

  一、正确把握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

  正确认识和把握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是统一思想、充分发挥法治积极应对作用的前提。现在实践中存在三种现象:一是有些同志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与法治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会束缚政府手脚,影响应对的速度和效率,主张可以不必遵守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二是有些同志认为法治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系不大,思想上消极被动,举措上保守滞后。三是有些同志虽然也认识到目前法治应主动为首要任务服务,但不知如何发挥作用,思路不清、经验不足、办法不多;或认为目前经济形势还不太严重,仍在等待观望、犹豫不决。这些现象的存在,究其根源,均在于没有准确界定和正确把握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以及在这一状态下应采取什么样的法治举措。

  现代法治有两种基本治理模式:一是常态治理。即针对社会常态进行常规治理,是对成熟的治理规则的运用和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程序性、被动性等特点。一个国家和社会大部分情况下都处于常态法治治理状态。二是紧急状态治理。即当出现法定紧急情形时由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采取有别于常态的特别法律手段,甚至停止某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戒严法》第2条规定“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状况为紧急状态。

  除常态治理与紧急状态治理之外,实际上还有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法治状态,即经济或社会治理面临特殊困难,或发生某一方面的突发事件,需要法治作出紧急应对和处理。它没有达到实施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度,但完全按照常态下的法治方式又难以做到主动、积极应对和快速、高效反应。如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时,则可以按法律规定进入紧急状态。我国2003年战胜“非典”和2008年战胜汶川特大地震的社会治理状态,大体可以归为介于常态与紧急状态之间的中间法治状态。

  就我国当前的法治状态而言,一方面,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百年未遇,已经严重冲击我国正常经济秩序和影响经济发展,如应对不当就有可能继续恶化并向社会领域蔓延,危及社会稳定甚至政治稳定,因而已不能完全拘泥于常态治理下的法治方式;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目前政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形势比预料的要好,人民群众充满信心,因而也远未到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度。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将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界定为处于常态与紧急状态之间的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在这一状况下,法治应对既不能反应迟钝,但也不能反应过度。

  二、西方国家重视运用特殊法治举措应对经济危机

  从历史和现实看,西方国家往往通过制定综合性或专门性法案等特殊法治举措来应对经济危机。

  如美国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立法。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在初期因循守旧,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等立法违宪无效,但后来迫于政府和社会情势的压力主动转变司法立场,做出一系列判决肯定和支持新政政策,同时对美国宪法作出新的解释,扩充了总统和联邦政府权力,扫除了新政法律障碍。日本为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引发的国内金融体系危机,议会于1998年通过了以重建金融为目的的9项法案,实际上是日本为解决金融危机所作全部紧急努力的总括,核心是《金融健全化法案》和《金融再生法案》。

  为了应对这次发端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美国国会于2008年10月3日通过了《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其核心内容是授权财政部动用7000亿美元的资金设立“困境资产救助计划”,救助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同时授予财政部一些应急处置的权力。其他西方国家也纷纷采取紧急立法举措。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日出台一项立法建议,拟修改欧盟现行银行业法规,从根本上完善对欧盟银行和金融体系的监管框架,通过强化银行资本要求和加强跨国监管以避免金融危机在未来重演。俄罗斯和日本也制定修改了有关金融法律以应对金融危机。

  应当说,西方国家在特殊时期采取特殊法治举措,注重发挥法治应对经济危机的主动性、能动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作用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三、当前我国亟须采取的特殊法治举措

  根据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目前应当在法治上采取一些特殊举措:

  (一)加强立法的快速应对

  1、应当汲取美国和其他国家这次爆发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加大力度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尽快填补一些金融法律空白,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危机的防范与应对。同时,应注意在适应保增长要求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与严防产生金融风险之间保持法律规定上的平衡和严谨。

  2、应立即着手对相关经济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重点梳理、审视和研究,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方面检查有无不适应、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规定,抓紧废、改、立工作,消除应对当前困难的体制性障碍,并及时进行制度创新。

  3、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应对快、效率高的特点,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亟须调整的综合性法律事项或重要法律事项,如投资、贸易、金融、证券、房地产、税费、企业破产、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应急规定;同时,国务院各部委和有权地方政府也可通过制定规章对一些具体的临时应急事项作出规定。

  (二)坚持积极行政和能动执法

  在特殊困难时期,行政机关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困难,促进增长,化解危机。应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尽最大可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减少审批事项,努力扶持和帮助企业在“冬天”里生存和成长;应用足、用够、用活现行法律手段,积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项法定职能,特别是要运用一切法律手段坚决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三)积极运用司法政策和司法手段

  重视司法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运用司法解释、司法判决和司法监督等手段,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主动有效作为和依法积极行政,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在司法裁量幅度内谨慎使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尽最大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的统一。

  (四)正面引导法治舆论

  立足国情、以广大人民群众信服的理由说明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及时性、正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消除一些负面舆论影响。如去年底我国投入4万亿人民币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是首先由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及时作出果断决策,再分别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列入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整个决策不仅过程透明、速度高效、程序合法,而且十分重视对计划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和责任追究,效果很好,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普遍拥护和世界舆论的高度评价。应从法治角度加强对这一重大决策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五)适时出台法治应对的综合性指导意见

  应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等机构的跨部门协调,加强对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的法律分析和法律对策研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出台综合运用法治手段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统一思想、规范行为、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在特殊困难时期的特殊作用。

  四、越是困难时期越要高度重视法治

  法治是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暂时困难,不仅不是法治发展放缓、停滞甚至倒退的理由,反而应当是更加重视法治、加快推进法治的契机。

  1、越是困难时期越要以法治坚定信心、凝聚人心、彰显理性。法律是整个社会的价值基准和全体公民的行为规则。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教育、预期和惩治功能,确立法治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把人们的认识和行为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统一到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上来。今年深圳市政府的“一号文件”一反往年以经济建设为主题,而改为以法治政府建设为主题,就是在困难时期高度重视法治的一个有力例证。

  2、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坚持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的核心精神和灵魂。当前特别要注重坚持和强调以下几项法治原则:一是法制统一原则。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和部门利益泛滥,防止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借口破坏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划地为牢。二是公开透明原则。越是在困难时期,越是要保证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及时让人民群众知道,保证政务公开,以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和坚决支持,共渡难关。三是适当性原则。既要保证法律有力和有效应对经济困难,又要避免过犹不及,保证法律手段与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相适应、相匹配。四是权力监督原则。既要重视公权力在特殊困难时期的作用,适当集中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积极干预,提高决策效率和政府执行力,又要强化对权力行使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从严治官、从严治权,严防、严惩贪污腐败,确保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的合法、公正、高效。五是行政应急性原则。当出现法定情形和紧急情况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即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事后再由有权机关授权或批准,确认其合法性。

  3、越是困难时期越要通过法治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的规范、保障和导向作用,市场行为就会失范,市场秩序就会混乱,市场主体就会唯利是图、投机经营,就根本不可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次我国推出的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投资规模大、历时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参与政府部门多,其贯彻实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顺利走出这段特殊困难时期,因而更要注重通过厉行法治来确保实现预期目标,防止草率决策、盲目投资,禁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避免滋生新的腐败。同时,经济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经济发展的特殊困难时期,也正是社会稳定的特殊困难时期。当前,要防止经济困难向社会领域传导,防止因权力违法滥用、执法司法不公、市场监管不力、人民群众利益受损等诱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衍生危害。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明析善断、定分止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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