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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

2017-01-22张树义 A- A+

   不知何种缘故,见到“行政强制”一词,脑海里立即对应地浮现宽容、仁慈、说服等似乎与强制冰火难容的字眼。也许是由于个人长期的生活经验,也许是基于个人对知识分子在社会中承担的反思角色的认知。我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但我对权力却本能地厌恶;我是一个在公立学校以教授法律谋生的一介书生,但却难以排除基于专业性的“控权”理念。也许这样想并非没有道理。尽管《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行政强制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民、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体现保护公民权益的如此规定,当然值得赞赏,但这样规定本身就已经说明:夜间执法,随意扣押物品,甚至肆意采取危及生存条件措施的行为大量存在。对此,也许真正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因为,权力如果不以一定的道德为基础,那很可能无异于“魔鬼”。

  就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爱好权力是人之一种本性。这种本性产生于人之能对外在的世界产生预期效果的愿望。人类文明社会的生存,不可能没有某种权力,因为社会上还有犯罪者和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服,就会使社会倒退到无政府的状态。然而,谁人能够享有权力?能够享有何种权力?享有权力的人何时能够行使权力?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权力?行使权力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构成我之所谓的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也可以称之为“权德”。

  权德之一在于权力的产生。就权力的产生而言,有基于世袭而获得,也有基于暴力征服而产生,还有基于信服而发生。现代国家的权力则是基于民主方式产生,也即法律对国家所具有的权力的一套规定产生。然而,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立法是一种程序,于此意义上,《行政强制法》经由何种程序直接关乎权力的产生方式,而其未经广泛的听证或征求意见程序,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作为一种有效的力量,法律依赖于社会舆论和人心的程度,远远超过它依赖强制权力的程度。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人拥护,是一个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权德之二,权力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权力要想结出善果,就必须与权力以外的某种善良的目的相连。强制权力的运用如果不是为了善良的目的,那就是暴力。而暴力只会繁育更多的暴力,不义则会繁育更多的不义。在这方面,《行政强制法(草案)》所规定的比例原则大可称赞。然权力的伦理,不仅仅在于区别何种权力是正当的以及何种权力是不正当的,企图用抽象的一般原则来处理问题是无益的,我们必须以行使权力的结果来判断权力的行使是否正当。在此方面,《行政处罚法》的前车之鉴值得警醒,其本来的目的是解决处罚的过“多”过“滥”,但旧愁未了,又添新愁。究其原因,“祸”起于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与委托这一权力下放之“萧墙”。因此,《行政强制法(草案)》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下放于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强制权实施中的授权与委托等权力下放值得忧虑。

  权德之三,以说服为基础的权力。权力与暴力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可能有天壤之别。我们可以将经过同意或说服的权力称之为目的正当,但我们无论如何也不会将不经同意或说服的权力不称之为暴力。行政强制作为一种“物理性”的、压迫性的权力很容易演变为一种暴力。为了防止其异化为暴力,一是采取前“穷尽一切手段”,二要采取中贯彻“损失最小原则”。类似于湖南嘉禾案所表现的那样“野蛮拆迁”、“抄家式搬迁”,我们见不到任何正当的影子。我相信,中国的百姓是最富有理性的,作为理性的人没有说不服的。如果不能说服,那我们首先要反思的是,是不是其某种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的考虑。将政治权力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将行政强制权建立在说服基础上也是“物理性”权力的“人性”所在。在这方面,《行政强制法(草案)》恐怕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原则上,显然需要进一步具体化。

  权德之四,正当权力需要正当程序。任何权力的运用都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政治权力作为一种集体生活的权力,其正当性源于程序的正当。无论是为了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还是权力的行使建立在说服基础之上,都需要通过正当程序来予以体现。为此,《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了公告、督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规则,值得称道。然而,我所关心的,一是听取陈述、申辩的效力。《行政许可法》已经开了很好的先例,“听证笔录要做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权的运用不妨一鉴,而且值得效仿。二是能否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其中尤其是“说明理由”的程序规则。一来既然行政强制权的运用应当建立在说服的基础上,而“说服”也就意味着“说理”,要以理服人,也只有以“理”才能服人。说明理由应当成为行政强制的“强制性程序规则”。二来制度是逐渐演进的,《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引入行政行为程序之中,实现了听证的从无到有;《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笔录的效力,从而防止听证成为“走过场”,保证听证的实际效用;《行政强制法》在这方面总应该做点什么吧!我们期待着未来的《行政强制法》能够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实现的制度建设方面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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