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集 > 专家文集 > 张文显文集

民生呼唤良法善治

2017-01-20张文显 A- A+

  关注民生、提高民生质量、解决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在法治范畴内,民生问题本质上属于人权问题,是包括生存权、生活权、发展权等在内的综合性人权。保障民生必然呼唤法治,因为法治的真谛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法治和人权的意识来处理民生问题,就要把民生问题真正作为人权问题来对待,民生问题不只是一个福利问题,保障民生不是谁的仁慈恩惠,而是执政党和政府的宪法责任,是全社会的法律义务。关注民生、保障人权的法治,就是良法善治。良法善治表现为“三个善待”。

  一、善待每一个人

  不要遗漏一个人,不要失落一个人,平等地对待和尊重所有的人。以人为本,以人的权利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我国的弱势群体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三是进城农民工;

  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

  总的看来,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可以大致计算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亿到1.8亿人之间,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到14%之间。”(参见冯书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载《人民论坛》2005年第2期)

  保障权利和人权,一要完善公民权利和人权立法,当前应在既有保障民生、维护人权立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完善各种法案,批准并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二要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制度,使权利受到忽略、权利被稀释、权利被侵害的所有人均能得到救济。三要加强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通过法律援助使普通老百姓和困难群众也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享受事实上的法律平等,特别是让弱势群体不再受打官司难的困扰。

  二、善待社会

  善待社会,就是主张和实行社会公正,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公正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性问题。

  为了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必须坚持五个原则:

  第一,平等关怀与尊重原则。这是权利哲学家德沃金针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而提出的平等原则。平等关怀与尊重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作为平等的人而受到尊重和考虑的权利。所谓“关怀”,就是保障基本福利。所谓“尊重”,首先是尊重人民的自由选择,其次是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权的底线,是容忍的底线。现在,社会歧视愈演愈烈,越来越带有群体性、族群性、阶层性、地区性,城市人对农村人的歧视,把农民工看作“盲流”、“打工仔”、“二等公民”、“边缘人”。歧视现象的蔓延和加剧,必然导致社会分裂。

  第二,增量改革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在经济改革中一部分人的财富增长以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一部分人的生活境况变好,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社会福利应当与国民收入总量的扩大同步。参照这一原则,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确保全体人民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使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此,就要把税收和公共财政优先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救助,减轻他们在经济、文化、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同时,让那些优先享受到了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富裕阶层分担社会代价,这就如同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一起分担 “减排”任务一样。

  第三,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机会平等是人类在从身份社会进入契约社会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世袭制度的革命纲领。机会平等纲领要求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从而拓展个人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潜能。为了实现机会平等,必须反对形形色色的社会歧视,因为社会歧视使很多人失去了平等的机会。一些地方、行业、部门和单位在就业、工作中设置性别、年龄、身高等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特别限制,违背了机会均等原则。例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使女性中的相当一部分人的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地域歧视使很多本来非常优秀、很有能力的人失去了工作的机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使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的许多优秀人才没有机会施展其聪明才智和能力;由于户籍壁垒、城乡身份差别而导致对广大农民的歧视使他们不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在城市发挥才能,使他们享受不到就业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福利等待遇,并使一亿二千多万农民工的子女失去了上学、升学的平等机会。更为严重的是,教育资源和其他文化资源配置不适当的集中,进而导致农村(包括中小城镇)的青少年不能获得同等的机会,与城市里的孩子一样正常发育和开发智力。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教育均衡发展,就是针对这种教育不公平,从而导致机会不平等的严重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第四,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这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也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优点与特色。和谐就是在统筹兼顾过程中实现的。在当前,主要是坚持“五个统筹”原则,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要求,也是在宏观层面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均衡和公正。

  第五,政府中立原则。即在多元利益重叠结构中保持“政府中立”。“政府中立”意味着:(1)政府必须代表全体公众的利益,并且通过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使社会的利益格局达于均衡。(2)在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面前,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偏不倚地处理矛盾和冲突。有的地方政府往往站在富人的立场、企业高管阶层的立场、商人集团的立场处理群体性事件,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和政府中立的基本原则,致使社会矛盾加叠。(3)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和诉求,当某一利益群体没有代言人的时候为其指定代言人。当前,要特别警惕某些地方政府机关与富人阶层形成利益共同体,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继续不适当地向少数人一边聚集。

  当然,善待社会并不是杀富济贫,也不是均贫富,而是在公平正义观念与和谐精神的指导下,实现各个阶层、群体、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要“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春秋繁露·度制》)就是说,让各个集团、各个阶层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

  三、善待自然

  在当今世界,生态环境越来越成为民生之要素。关注民生必然要求保护和修复环境,维护生态,让老百姓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居住环境。

  善待自然,首先要确立天人合一的世界观。“人的实践活动充分证明,人必须依靠和发挥自然固有的力量去装备自己、充实自己、发展自己;反过来,自然蕴藏的巨大潜能也只有依赖人的开掘、利用才能充分展示、发挥出来,这两个方面属于同一过程而且是不能分开的一回事。”(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第2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6页)

  其次,要把伦理观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以道德的态度对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自然生物体。人与生物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特别紧密、互相感激的关系,维护生命、完善生命,才是善的。人来自于自然,自然是人类的母体,人是在自然的哺育下成长为人的。我们必须尊重这一事实。但是,在人成为人之后,人不但搅乱了自然秩序,而且把它颠倒过来,让它单方面地服务于人的目的和需要。

  再次,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机制。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2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近百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国还缔结和参加了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十分重要的是鲜明地体现环境权和环境义务。

  环境权在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中应当处于核心地位。环境权意识和环境权概念是在环境污染加剧、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存面临危机的情况下产生的。以1960年发生在美国的一场关于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的争论为开端,环境权的概念脱颖而出。环境要素被视为共有财产,公民有权利要求享有良好的环境。1992年国际环境与发展会议正式将环境权确认为人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一般定义是享受良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1)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保证;(2)当代人传给子孙后代的是不被污染、未受破坏的自然资源要素;(3)当代人负有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包括阻止环境破坏、排除侵害、恢复环境、采取良好措施预防环境破坏,等等。

  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确立环境权的核心和支点地位,显得十分重要。第一,使环境法成为由核心价值构筑和统一起来的规范体系,共同服务于人民的环境利益。第二,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只有全社会都能认识到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环境保护法》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支持,其实施才有强大的群众基础。第三,增强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保护环境,让人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生存和繁衍,是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政府有责任为人民提供与环境权相适应的环保服务。第四,为公民或团体提起环境诉讼提供维权动力,为司法机关提供受理环境诉讼、维护环境正义的法律依据。

  人们不仅应当享有环境权,而且环境权应当是一种普遍权利和基本人权。当人们思索这个问题的时候,环境正义的概念就随之萌发。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美国一个非裔美国人社区发生了一起抗议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其居住区内建设多氯联苯填埋场的计划的运动,引发了环境正义问题,促进了环境正义概念的形成。

  环境正义的法律要求就是环境义务。环境义务的基本原则是:人类不得干涉生态物的自然生长和生态系统的自然维系;人类对生态物自然生长的干涉以必要为前提,这种必要性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利益;人类对生态物的行为必须谨慎,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除非是紧急避险行为;人类对生态物的行为必须支付相应对价;非经正当途径剥夺生态物的生存权利,破坏生态秩序,必须负法律责任。环境义务的基本规则包括:洁净生产、绿色消费、控制人口、统筹规划、有限许可、平衡补偿和综合评价。 出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9期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