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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理论的法理思辨

2017-01-20张文显 A- A+

  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划分只有分类学的形式意义,而没有学术上的本质意义。法理学如果只是固守于基本理论问题本身的宏大叙事,不去关注部门法学的发展及其实践问题,不仅研究领域难以拓展,而且理论体系本身也会陷入曲高和寡、华而不实的尴尬境地。具体说来,缺乏对部门法学关注的法理学研究,一方面将无法从部门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中获得丰富而新鲜的营养和素材,从而走向空洞和教条;另一方面,也将因法理学不能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理论指导和方法指引,而导致部门法学研究难以向纵深发展。近些年来?法理学者注意把眼光投向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并产生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不仅丰富和充实了法理学理论,也促进了应用法学研究的进步。尤其是法理学者对于司法制度、诉讼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的研究,对于法理学本身的繁荣和促进部门法学的进步,有目共睹。运用法理学的方法研究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具有高屋建瓴、纲举目张的优势,从而实现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融会贯通,并且提升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准和品位。童兆洪博士的专著《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是近年来从法理学角度研究部门法律制度和实践的佳作。

  在法理学领域,民事执行权理论可能是一个小题目,但在民事执行理论中却是一个大课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已经成为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然而,我国目前却面临着严峻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因为此,民事执行问题成为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改革民事执行体制,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当务之急。围绕着执行难问题,理论界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实务界展开了积极的探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在酝酿之中。但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相比,我国民事执行理论研究明显薄弱,不仅深度不够,没有形成独立而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而且缺乏对民事执行实践中有关问题的准确把握和回应。显然,我国的民事执行理论研究尚不能为当前民事执行改革和民事强制执行立法提供充分和科学的理论支持。童兆洪博士的这本专著选择民事执行权这一课题,从法理思辨的角度,就民事执行权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系统和细致的探讨,丰富和提升了我国民事执行理论,对于民事执行改革和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都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是民事执行权理论的法理思辨。

  首先,拓展了民事执行问题的研究领域和深度。民事执行的过程实质上是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民事执行权理论是民事执行理论的基石和核心。以往有关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对民事执行权问题虽有涉及,但要么顾此失彼,要么浅尝辄止。该书对民事执行权进行了系统研究,在回顾了民事执行权历史演化的基础上,分别论述了民事执行权功能和价值取向、民事执行权定位、民事执行权性质、民事执行权构造、民事执行权配置、民事执行权主体、民事执行权客体和民事执行权运行等基础理论问题,形成了一套逻辑严谨、完整的民事执行权理论体系,可以说填补了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空白。在研究方法上,该书以法理学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历史考察、社会调查、价值分析、逻辑分析、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突破了以往研究民事执行问题“就事论事”,单纯实践和技术层面,缺乏理论思辨的缺陷,拓展了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领域和深度。

  其次,创设性地阐析了民事执行权力定位与性质的界分。该书认为,民事执行权定位与性质是两个相互联系但有着实质性差异的问题,应分别研究。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以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置为研究对象,主要目的是通过确定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解决该权力在国家机关中如何合理配置这一根本性问题。民事执行权性质问题以民事执行权基本属性为研究对象,主要目的是通过描述民事执行权与其他种类的国家权力之间的本质区别,决定民事执行权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构造及其合理分配,以及独特的运行体制、运行原则、运行程序、运行方式、运行方法等具体问题。赋予民事执行权的定位和性质以不同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分别进行研究,是该书的一大创新。应该说,这一学术观点和研究思路不仅为我国民事执行权法院配置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持,而且也为我国法院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三,理性揭示了民事执行权力的司法权定位和强制权属性。基于定位和性质的界分,作者就此问题分别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就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针对一些学者认为民事执行权不属于司法权的观点,作者认为司法权是一个开放性的权力体系,没有绝对确定的边界,提出将民事执行权定位为司法权既有理论合理性,又有现实必要性。作者关于应当将民事执行权定位于司法权的观点虽然是对现行体制的维护,但所提出的理论和现实依据是新颖而独到的,论证也是严密而有力的。特别是有关将民事执行权定位于司法权现实必要性的论述,提醒我们对中国司法问题的研究不能忽视和背离中国的特殊语境。将民事执行权基本性质揭示为强制性,是该书的又一理论创新。这一观点可能会引起争论,但从强制性角度审视民事执行权,的确是一个独特的视角,对于深化民事执行权研究的意义不容低估。而且,作者对民事执行权性质的理论界定,决定了民事执行权在运行机理上应当区别于以判断性为基本属性的民事审判权,并在民事执行程序的设计上应体现其基本属性的确定性和规律性,从而使民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的构建具有了正当性和科学性。

  第四,合理优化了民事执行权力的配置理论。在民事执行权定位和性质等问题深刻剖析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执行权包含具有内在联系与内在矛盾的不同权能,作者提出并充分论证了民事执行权二元构造原理,即民事执行权包含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从中提炼出审执分立、权力制约和执行实效等相关原则,架构有效的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在此基础上,从现实考量和理论阐析的角度合理优化了民事执行权力配置的理论,使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执行局和行使执行裁决权的执行裁决庭分立、将执行裁决庭列入审判庭序列以及设计执行官和执行法官等制度的创新具有理论的说明和支持。民事执行机构和人员设置等制度的构建,既与民事执行权的理论体系全面贯通,又具有历史传承的延续性和现实国情的合理性,从而使民事执行工作由理论的创新走上制度的创新。

  该书除了上述理论上的创新外,还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问题上,提出了诸多具有新意的观点和思路。比如对于民事执行权客体问题,作者以民事执行权二元构造原理为基础,揭示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者在客体上的不同,尤其是从民事优先权、“扣押质权”、债权平等以及私权优位等原理出发,提出了处理民事执行权客体之间以及与其他国家权力客体之间竞合的具体规则。又如,针对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作者还前瞻性地提出了两者不同的运行理念和原则,特别是对于执行裁决权运行机理的研究,较为系统地设计了执行审查性权力和执行监督性权力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执行裁决权在运行组织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不同的程序构造,丰富和完善了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实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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