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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与山西票号的兴衰

2017-02-03赵晓耕 A- A+

   摘 要:票号是旧中国的一种信用机构,产生于清朝,是晋商经营存放款和汇兑业务的一种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它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带有公司法和金融法性质的内部和外部管理制度,对今天的金融业很有启发。

  票号,又称为票庄或汇兑庄,是旧中国的一种信用机构。“票”即用作凭证的票帖文书。明朝顾起元《客座赘语•辩讹》载:“今官府有所分付句取于下,其札曰票。”后引申为一种纸张凭证。“号”即名称、称谓。《国语•楚语下》载:“能知山川之号。”韦昭注:“号,名位也”。后来,国家之名、商行之名都可称“号”。

  票号就是起源于承办埠间会票的汇兑业务,后发展为经营存款、放款和汇兑三大业务的金融业机构。山西票号之所以被称为“票号”,而不称为银行,就在于中国封建时代的习惯,即以一种事物的内容命名,如“镖局”因为为商旅保镖而得名。山西票号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出现的重要信用机构,它同钱庄一样,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金融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它产生以前,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在借贷领域,除高利贷资本外,还产生了借贷资本,因此出现了主要从事工商存放款业务的“账局”。“账”即帐目,《正字通•巾部》载:“帐,今俗会计事物之数曰帐。”后引申为债权债务。“局”即店铺。账局亦称账庄,成为从事工商业存、放款业务的旧式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的雏形。帐局最早见于史书是在乾隆年间,“汾、平两郡,多以贸易为主,富人携赀入郡,开设帐局。”但是,由于帐局采用起镖运现的结算放式,所以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资金融通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汇兑方式结算的票号就应运而生了。它作为账局的延续和发展,把银行业推入了初步发展的阶段。

  在鸦片战争前,票号的经营者几乎全是山西商人。其中,1816年,全国14家票号全部为山西商人所开;1883年全国票号30家,有27家为山西商人所开;1893年,全国共28家票号,有25家为山西商人所开;到1911年,全国尚存26家,有24家为山西商人所开。[1]所以,经营票号也就成为晋商的一大特点。晋商就是通过这种遍布全国的票号,能在当时傲视金融界。

  票号的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兼具有今日的合伙及公司的特点,而其管理规章又带有金融法规的特色。笔者就其起源、发展、外部经营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以下阐述,分析其制度的成败,以期对今天的经济发展能提供一点借鉴。

  一 票号的产生与发展

  关于票号的产生年代,过去有许多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明末清初时,山西票号已产生;另一种说法认为山西票号成立于道光初年,其依据则为山西票号的内部文献和票号从业人员的口碑[2]。近年来,有些从事票号史研究的学者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有关史料进行分析、研究,大体上形成了山西票号产生于19世纪道光初年的通说。从历史上看,山西票号的产生从组织上源于账局;而从经营方式上看,则是在继承账局业务基础上融合了会票制度。

  (一)票号在组织、业务上对账局的继承和发展

  票号产生以前,中国有一些商业组织兼营汇兑。当时,在我国北方,已出现了一种与商业组织发生借贷关系的组织———账局,它对票号的产生间接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其组织渊源。

  在16世纪初即明朝中叶,中国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它标志着封建社会趋于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建立。此时,中国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均有所发展,工农业也开始了生产商品化的进程,使得商品货币关系有很大发展。此时期,在国内,“凡舟车商贾所达,西北及于天山外裔,东南及于闽粤重洋”[3]。国际贸易上,自康熙后期“开海”以后,“诸国咸来互市,粤、闽、浙商亦以茶叶、瓷器、色纸往市”。[4]这种情况下,江浙的丝织业、以景德镇为代表的陶瓷业、矿业、盐业、糖业等手工业有了很大的发展。[5]然而,金融业却开始出现了滞后现象。就国内贸易而言,在此以前,商人主要依靠自有资本从事经营,而此时却已经不能适应扩大了的商品生产、交换,这就产生了借贷的需要;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又加大了商人资本的不足,要求社会为其提供信用就成为一种必然。在这种社会形势下,从事借贷业务的账局就应运而生了。就现有资料表明,最早设立的一家账局为“祥发永”,设在张家口,是1736年(乾隆元年)由山西汾阳商人王庭荣出资4万两白银开设的。[6]在雍正乾隆之交,账局发展十分迅速,主要分布在京、津、张家口、太原、多伦等北方商业城市。而经营账局的,基本上都是山西商人。1853年(咸丰三年)清政府令京城商铺捐炮助饷的档案中,有账局商人捐款的名单。京城账局二百六十八家,其中二百一十家是山西商人开设的。[6]之所以会出现此种情况,主要是由北方地区是当时晋商的主要活动区域以及从事长途贩运贸易或者转口贸易活动需要大量的借贷资本所决定的。清朝时,晋商的经营活动范围已经遍布天下,但张家口和京师一带是其商贸活动的大本营。这还与山西商人于雍正、乾隆年间从事中俄贸易活动有关。雍正五年(1790年),中俄签订了《恰克图互市贸易条约》,恰克图成为两国间贸易的中心。雍正七年(1729年)清政府在中俄边界恰克图设立市集以后,中俄贸易有了长足发展,而张家口是恰克图贸易的进出口要冲。所以从事对俄贸易的商人中,晋商占很大比重。由于长途贩运,商品流转周期较长,使商人产生了社会信贷融通的需要。因此,由山西商人设立的账局较早出现在太原、汾州、天津和张家口等北方商业城市就有了一种必然性。

  帐局的业务以工商业者存放资金为主,同时设在北京的帐局还兼营对候选官吏发放贷款。它通过办理存款和放款业务,集中和分配资本,在借者与贷者之间起着信用中介的作用。所以,账局向工商铺户发放贷款,虽然还处于封建社会,但与近代货币资本家的性质是一样的。而账局对北京候选官员贷款,纯属高利贷盘剥。这样,就逐渐发展出了一种信用制度,而这种信用制度,正是以后山西票号得以产生的基础,也是业务开展的主要内容。

  但是,账局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在当时,账局只设立于一域一地,没有分支机构,于是,埠际间的货币清算依旧沿袭着“起镖运现”的方式。而商业的发展要求解决不同地区间收解现金和清算债务的实际问题。这样,这种“起镖运现”的方式便不能适应商品流通区域日益扩大这一客观情况了,就需要迅速开展汇兑业务。而账局由于没有实行总分号制,也就无法承担起这一任务。于是,其他有分号的商铺就借鉴账局的经验,开始使汇兑与账局的其他业务结合起来,产生了票号。

  (二)票号在经营上对会票的发展

  汇兑业务起源于唐宪宗元和初年的“飞钱”。[7]它是全国各地商人到京城后,将铸币交给各道进奏院,由各道进奏院向其地方当局签发支付命令书,商人持之回原籍向地方当局领钱的拨兑制度。但由于它只是地方政府在“禁钱出境”的命令下解交饷款的权宜之计,因此,没能发展成一种系统的汇兑制度,但其汇兑方法,对后代产生了影响。宋朝因国库财政收入匮乏,便借鉴了“飞钱”的方法,实行了“便钱”制度。[8]即由在京城的商人代其所在地政府先交纳税款,待回乡后,再由地方政府兑付其已垫之款。然而,“飞钱”和“便钱”的使用与流通,是建立在中央政府的信誉与王朝统治的稳定的基础上的,没有这两个条件保证,这种汇兑制度就无法实行。到明清之际,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和贸易规模愈加扩大,民间出现了使用会票的零星记载。明清之际陆世仪称:“今人家多有移重赀到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分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9]会票尽管是稀疏地存在,但在商业兼营过程中,却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基本内容、种类和兑期、兑付使用的平砝(即天平砝码)和商号自立的平砝、会票银两兑付方法均是票号专营汇兑的最好的借鉴。

  但由于会票是商人兼营的,所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服务对象主要限于乡里亲朋之间,通汇地区限于两地之间,且受承付能力的限制,不论即票或期票往往不能按时兑付。在这样的情况下,专营汇兑的票号的产生,就成为当时社会的一种需要。于是,山西一些资本拥有者就使账局与会票的长处相互结合,创立了山西票号。

  二 从近代以来的金融法的视角看票号的外部经营制度

  票号的外部经营制度存放款、汇兑、贴现业务为后来银行提供了经验。后起的银行章程都对这些具体的业务做了详细的规定。而且,清末为规整银行而颁布的《银行通行则例》也对银行业务的开展做出了规定。所以,票号的这些外部经营制度具有明显的金融法的性质。

  山西票号是在结合帐局和会票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存款、放款和汇兑。在进行三种业务的过程中,山西票号形成了一系列的对外经营制度,如联号制与总分号制相结合、汇票兑付制度、白银与制钱平行的货币制度、存放款制度以及无限责任制度等。其中联号制与总分号制具有金融组织法的性质,货币制度、存放款制度、汇票兑付及贴现制度具有金融法的性质。

  (一)联号制与总分号制

  山西票号之所以比帐局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在于它能够满足商人汇兑的需要。而这种功能的实现,是以票号实行联号制为基础的。所谓联号制,就是由一个财东独资或几个股东合资对所经营的分布在各地的不同行业的商号以总分号形式实行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一种经营模式。这与西方资本主义企业的子公司形式有些类似,它标志着晋商集团性的加强。

  在平遥帮“十大票号”中,介休侯氏就占了五家,即蔚泰厚、蔚丰厚、蔚盛长、新泰厚和天成亨,这五家票号组成了赫赫有名的“蔚字五联号”,构成了侯氏金融集团的主体。这五家票号在业务资金上相互融通,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共同体,为汇兑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票号与钱庄、银号关系密切,钱庄和银号因票号业务的需要,承担着为票号经理银两出纳的技术性职能。双方是相互联系、分工协作、互为利益、密不可分的。同时,各个票号均实行总分号制。三大帮的票号将总号分设地平遥、祁县、太谷三县,然后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号,将营业触角伸向全国各个商业城市。一开始,它们主要集中在直隶、奉天、山东等地,然后开始向南方发展。据有关资料记载,日?昌、蔚泰厚和日新中三家票号在道光三十年(1850年)就已经有35处分号,分布在23个商业城市。包括了京师、张家口、苏州、汉口、广州、长沙、常德、汴梁、济南、西安、成都、重庆、扬州、清江浦、河口、三原、天津、芜湖、张家口、沌溪、南京、沙市、盛京等南北大城市(据蔚泰厚、日?昌、日新中三票号总结账及信件记载)。其中日?号1850年前18家分布号,1856年到达19家,1867年增至22家,1886年实有23家。蔚泰厚1850年为6家,1855年为7家,1879年增13家。蔚丰厚1859年为8家分号,1879年增至14家。[1](第200~201页)正是这种联号制与总分号制,促进了社会资金的顺利、方便的融通。

  (二)汇兑、贴现制度

  营业范围上,票号与帐局之间重大的不同就在于票号实行了汇票兑付制度。票号成立后,吸收商业兼营会票的经验,首先开办了汇兑业务。在山西票号的汇兑业务中,分为票汇和信汇两种。票汇即用汇票形式办理汇款的汇兑方式,因为汇款双方收交汇款以汇票为惟一的凭据,所以叫做票汇。它又分为即票和期票两种,即票就是见票即付的汇兑,期票就是约定将来付款的汇兑。票汇中,汇票的内容与格式均有极为严格的要求,且形成了汇票无因性的惯性,即“认票不认人”。只要汇票没有瑕疵,谁持汇票提款在所不问。信汇则一般适用于票号交往较多、汇兑款项较大的工商和个人,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顺汇就是通常的汇兑方式,即甲地票号先收款,签发汇票后,由乙地联号据汇票付款;而逆汇则是汇兑同存放款相结合的一种汇兑方法。其中顺汇是主要方式。后来,票号还开展了贴现业务。汇票贴现是在期票基础上新开展的一种业务,那时叫做“认利预兑”。其一般做法是工商业者委托甲地票号向乙地票号签发期票后,在未到兑付期以前需要现银利用,可以向乙地票号贴现提前兑款。

  这种汇兑和贴现制度,均被后起地银行借鉴,成为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

  (三)存放款制度

  票号在经营汇兑的具体活动中,也将账局存放款的业务继承下来,并经常使汇兑与存放款相结合。

  票号在开展汇兑过程中,经常遇到商号因资金短缺要求票号先为垫付,双方议定票号在一定时间后再收回所垫款项的情况。而商号在交还垫款的同时,还要交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这在实际上无异于票号的放款。另一种情况是票号收下商号交汇的款项后,设定延迟一定日期后向受款者交付汇款,票号则免收汇费,或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这种汇款实际上无异于票号的存款。而这种存放款和汇兑相结合的情况,在票号的业务经营中,就是上文所说的“逆汇”。它在1844年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到后来,票号经营存放款,已经成为其经营性业务了。

  山西票号的存款对象有富户及官绅等,到后来巨额官款的存放则占了很大部分。而放款则主要以信誉好的工商业商号为对象,甚至有时官府因急需也向票号进行借贷。北方商号存款多于放款,南方则放贷高于存款。根据“酌盈济虚”的原则,票号在此项业务上,北方分号多重于放款,而南方则侧重于吸收存款,从而使各个票号的业务达到一种平衡。总号则进行全局统筹。此间的存放利差,就成为山西票号的一大收入。

  (四)票号的货币制度

  票号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货币制度。这种情况之所以产生,与当时清朝的币制有关系。在清朝法律中,对有关的货币政策做出了规定。《大清律例•户部•钱法》载:“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俱要遵照户部议定数目,一体通性。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所以,清朝法律只是对于私铸钱币严格限制,但是对于钱币的流通却几乎没有规定。清朝时,实行银两与制钱平行的货币制度。白银是称量货币,制钱是计数货币。票号汇兑中,均以白银为收支工具。这样,就产生了票号的“本平”、“估色”制度。而其“本平”,则构成了山西票号存放款利差外的另一大收入。

  白银是称量货币,但是官方称量白银的天平砝码即平砝大小在全国各地甚至在同一个城市里都是多种多样的。票号为了比较测算各地平砝的大小,都制定了本号的天平砝码,即本平。然后,将各自的平砝与各城镇周行的平码作比较,弄清各地平砝比本平是大是小,大多少小多少,并以此作为收交银两的准绳,借以维护主客双方的经济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讲,票号本平起着统一城市平码的作用,是其对外开展业务、对内会计核算的首要条件。票号本平制度的建立,对其开展汇兑和存放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票号本平是各自为政的,所以它仍克服不了封建度量衡不统一的情况,这样,本平也给票号带来了超经济收入———余平。余平是票号在收交银两时,通过零收整付和本平与各地平砝折算中长余出来的数额。余平有两种,零进整出余平是正常的,不是超经济利益,而本平与各地平码折算中长余出来的数额,则是超经济收入。正是由于有本平这个中介,不管如何汇兑,票商都可以得到余平。

  同时,由于中国各地使用的白银种类、成色各不相同,其折算比例也就有所不同,票号中人必须掌握“估色”的技能。只有熟悉各地白银成色间的关系,才可以正确换算。在清代,一些商埠设立了“白银公估局”,其他地方则自行估色。票号收银时总是低估其成色,付银时又高估,于是,中间差额即成为票号获利。这一收益在汇兑及存放款业务中均存在,其利润比余平收益还要高。

  到了清朝末年,清政府实行改革,发行纸币。但是,由于清末各种金融机构包括票号都或多或少的发行钱票,度支部认识到滥发纸币的危害后,借鉴东西方各国的经验,试图集纸币发行于政府,逐渐控制纸币发行权,并且规定了分别种类、责成担保、限制数目、严定准备金、保信用、固银根等政策。

  (五)票号的无限责任制

  山西票号,无论是独资的还是数家合资的,同账局一样,实行无限责任制。这种制度也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商业所固有的。一个票号,无论其资本是几万两还是几十万两,在资不抵债,发生倒闭时,出资者要对票号的全部债务负责任。这一点正是其类似于合伙的地方。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票号收回的放款不足以支付商号的存款,要由出资者重新拿出现银来支付。假如出资者拿不出钱来,就要牵连到出资者的其他财产和企业,这些财产和企业就以破产的方法来处理。中国的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部分企业和银行才实行有限股份公司的形式。这种无限责任制一般资本不多,一家票号最初只有几万两或十数万两,以后在经营中,通过分红等途径,逐渐增加资本,到19世纪末也不过二三十万两。但已比账局平均资本大十倍以上。[6](第41~42页)

  后来,在上海、广东等沿海外国银行兴起后,中国也出现了官办和官商合办的银行。鉴于票号无限责任的局限,借鉴外国银行的经验,这些银行也实行了有限责任制。这种情况进一步削弱了票号的竞争力,加速了票号的衰落。

  三 具有公司法性质的内部管理制度

  山西票号在完善外部经营规则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内部的制度建设,表现出很强的数字化管理气息和人本特色,与近现代的公司制十分相似。正是这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才使得山西票号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具体而言,票号实行了俸股制、经理负责制、学徒制以及严格的号规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公司法的性质。

  (一)俸股制

  俸股制即是股份制,它是在明朝贷金制、伙计制基础上对其加以革新而发展起来的。[10]票号资本“股”一般在票号合约中称为“俸”,一俸即一股,不足一股者,以十进位计,称“厘”。与西方股份公司有所不同而体现山西票号独特特色的是它将股份分为两大类,即财股与顶身股。

  财股即将股东投资按其出资多少折成股份。财股的作用在于吸收资金、扩大经营资本。财股在性质上,与今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似。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公司的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即构成公司股本总额;同时,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数来确立其在公司中权利义务的大小,所以股份又是股东权或股东地位的表现形式。票号的财股采用十进位制,以“厘”和“俸”来表示股东的投资;在决策时,股东之间一般也是依所投资金的多少决定权利的大小。财股的这些特征正是其与股份相通之处。

  顶身股却是西方公司制所没有的一种独特的制度,它又称身股,俗称“顶生意”。获得顶身股的办法是,如果票号员工在票号做事多年,十分能干,能出力对票号业务经营有功,就开始奖励股份,这种股份就是顶身股。获得顶身股后,按其劳绩,一般是逢账期增加的,从一厘到一股为满额。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山西票号认为,一个票号的经营业绩是与票号中全部员工的服务密切相关的。如果票号员工的工作不与其收益挂钩,员工的积极性就会降低。于是,票号资本家就用顶身股的办法,将一部分利润让渡出来给员工,将员工的切身利益与票号利润直接挂钩,从而刺激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在劳资之间建立起“荣辱与共”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票号的发展。从长远利益看,也更利于增加票号资本家的收入。同时,在顶身股的给予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工资相同的职工所获得的顶身股数额差距很大,更在员工之间产生了争股的影响。而且,这种制度对大部分未获顶身股的员工更具吸引力,刺激他们守规矩,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等待着顶身股的实现。而且,享有顶身股的职工死后,按生前所顶股数,还可以分两到八年的红利,称为“故身股”。除此之外,顶身股还是各个票号之间争夺人才的有利工具。

  从性质上看,顶身股不同于合伙中的人力股,具有自己的特点。合伙中的人力股是以劳力作为投资的一种方式,而顶身股却是员工在入号后因为工作出色所获得的奖励,不是一种出资形式。

  顶身股同现代公司在实践中实行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则有相通之处。股票期权是指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经营者以约定价格取得或奖励所得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11](第217页)实行股票期权的目的同顶身股是一样的,就是要使经营者与企业荣辱与共。股票期权的主要激励对象是企业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但是期权股票也只是一种权利,并非现实的股份。而且与顶身股不同的是它的获得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用现金以约定的价格购买股份,也可以用赊账、贴息或者低息贷款方式;购买者还可以获得岗位干股、特殊奖励股。

  顶身股与另外一种现代公司激励机制职工持股制度相比较,在目的与范围上更加接近于顶身股。职工持股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首先提出,1974年美国通过《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将它固定下来。此后,德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也相继采用。它的目的就在于将一般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其范围包括了企业所有的员工。但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同于顶身股。加入持股计划的员工,自与所服务的公司和信托公司订约时起,每月向信托公司交付储存一定数额的购股储存金,由信托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认购本公司发行的新股票。员工通过参与持股计划,可以以公司股东的身分而不仅仅是以劳动者的身分影响公司的经营行为,在股东大会上表达自己的意见。[11](第193~194页)

  由此可见,顶身股兼具了合伙的人力股、股票期权、员工持股的一些优点,具有很大的潜力和优势,这些都应该为现代的企业所借鉴。

  财股与顶身股并存的股俸制度是山西票号的一大创造,它一方面体现了其内部经营管理中的数字化经营系统,另一方面又体现了儒家以人为本的思想,使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得到了紧密的结合,为山西票号雄居全国金融中心之地位而经久不衰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它虽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失为一项成功的经验,对后人也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二)经理负责制

  山西票号另外一项十分先进的制度就是其经理负责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票号的分权与制衡,它同时也是儒家讲究“信”的反映,但客观上促进了经营管理的科学化,使精通业务的总经理、经理能够充分运用其经营才能,从而促进了票号的发展。

  在出资者与总经理、经理鉴定票号合约后,财东们就把管理票号的权力全权委托给了总经理、经理,甚至在平时的业务来往及人事安排上,财东都不能随便干涉。票号奉行着“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原则。每个票号人数不多,一般有总经理1人,协理1个,总管票号的大小事务。这也反映票号在组织管理上仍然保留着封建家长制的痕迹。既然营业决策、分号的设置、职工录用、人员调配等一切权力由总经理、经理掌握,就使总经理、经理的权力几乎达到了至高无上的地步,实现了权力的高度集中化,其他全体职工则只能唯命是从。

  然而,实行经理负责制也并非让经理的权力漫无边际。首先票号在用人上有“同人保证”制度,不论是总经理、分号经理,都必须有担保人担保才能进入号内;另外,由于严厉的号规制度的存在,对总经理、经理也有很大的约束力,在经理经营不善时,票号资本家也可以辞退他们。另外,“股俸制”的存在也使总经理、经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减少。但总的来说,经理负责制的存在使得总经理、经理与票号资本家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使得票号的内部管理中,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得到较好的结合,为山西票号的健全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另外,在清朝末期银行兴起以后,票号在人才培养上,为银行的兴盛也准备了前提条件。许多银行的经理阶层都是从票号中历练起来的。

  (三)学徒制

  在山西票号一般阶层的员工中实行学徒制。它是有关员工入号、身分升降、薪俸等方面的票号号规。

  山西票号在用人上要求十分严格,就连伙计学徒也要实行“同人担保”制度,只有进行担保后,才可以进号接触业务。如果被保证人有越轨行为,保证人要负完全责任。如果保证人中途废歇或撤保,学徒应当赶快另找保证人,否则有停职之虞。而且,票号在选人时,也非常严格,以至于要先问上三代作何事业、出身贵贱;再问本人的履历、资格;然后进行面试,考察其智力、文字。可见,票号录用伙计是十分严格的,如果没有优秀的品德和才能,加上殷实商户的担保,是进不了票号的。所以,即使山西本地人,有时也很难进入票号,更不要说是外地人了。这就造成了票号多为山西商人所垄断的局面。

  学徒进入票号后,要先当三年练习生,在此期间,票号只管食宿,不发薪水,日用品也要自备。他们每天都是干杂务,有了空闲才能练习票号业务技能,如打算盘、记账等。如果学徒表现不能令票号满意,或出现差错,就会被辞退。经过三年学徒,经掌柜认可后,就可以转为伙计,就有了获取顶身股的资格,也就有了努力获得上进的机会。但同样是票号员工,在待遇上却有很大差异。其中半数以上的员工是被剥削的对象,他们学徒期满后,长时间工资微薄,劳动繁重。只有大约十分之三四的员工处于较高的地位,待遇较优越,可以享有顶身股。票号每隔三四年就会合一次账,即进行结算,进行按股分红;同时总经理、经理要向股东汇报业务;还要进行票号中员工的工作业绩评价,据此重新核定资本和顶身股份额,并决定员工的升降,而其依据便是员工的工作成绩及票号号规。

  (三)号规制度

  山西票号的一切有关业务管理、职工待遇和经营纪律等方面的制度,都是由号规来确定的。

  票号的经营管理规章,俗称“号规”。票号的号规,有的是以票号的名义制定的,有的是以资本家和总经理的名义联合制定的。从内容上看,票号号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相应的对策;二是票号内人员的严格的管理及工作纪律。票号号规并非一成不变的,它随着业务的开展及形势变化的需要不断修订。各个票号的号规在内容和数量上是不同的,有的是为全体总分号制定的,有的则是专为某个特定票号制定的。

  首先是营业方针和借贷政策方面的规定。就大德通票号号规可知,其内容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它规定分号初设时,一般只能汇兑,半年后市面渐熟,再做存放款业务;票号放款有对象限制和最高限额;不许囤积货物,不准垫贷官吏;经营态度要谦和,不能心高气傲;要实事求是,以公意为是;要进行业务稽核;各号不要只顾自己获利而损害他号。

  在经营管理与纪律方面,票号也做出详细的规定,禁止亲友浮借和为客户担保;上不准偏袒,下不准放肆;不准侈奢浪费,提倡节俭;不准东家荐举人位;己身银钱汇总要经本号,以免济私误出;不准向客户暂借拖欠;向家捎物必须由总号转寄;职工间写信也必须按号规进行;禁食鸦片;严禁赌博嫖娼等等。

  另外,票号中有“上下班”的说法。伙计被派往分号工作称为“上班”,由分号回到总号称为“下班”,班期一般为三年。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特殊原因,禁止私自回家。号规甚至规定伙计上班时所带衣物必须经过检查。下班时,必须先至总号报到,要核实所带衣物与上班时是否有出入。

  号规还规定不准接眷外出,不准在外娶小纳妾。对于这些号规,如有违反者,无论身分职务,一律严加处理,直至开除出号。山西票号之所以能称雄金融界百余年,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其制定的号规极为严密,做到了防微杜渐,防止了形形色色的诈骗活动。加上顶身股的利益刺激,一反一正使得票号中人一般均能循规蹈矩,也使得票号得以维持发展。

  四 对票号的制度分析

  山西票号在中国金融界屹立100多年之久,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其本身特点能适应社会需要的反映。从总体上看,山西票号的运营制度在成立与责任承担上,近似于今天的合伙制度;而在管理上又与今天的公司管理制度有相同的地方。在没有政府进行规制管理的情况下,票号所做的制度规定完全是以票号本身的实用有效为前提和目的的。我们应当对票号制度的利与弊做出全面的分析,以期使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能对现实法制建设特别是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票号制度的成功经验

  票号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使合伙制度和公司制度的长处得以结合。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其特点是合伙须签订合同而成立;合同所包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即是人的联合;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合伙承担无限责任,须以合伙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的债务。[12]从以上的特点可以看出,山西票号的成立及责任承担上,与今天的合伙制度十分相似。山西票号的成立,主要是一种出资者与总经理、经理的合伙关系。这种合伙关系,是中国传统商业在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合伙协议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确定资本总额和每股的数额,并清楚地记载每个出资者的投资额和股份数;合约一般由出资者和总经理共同立约,写明总经理的身股数;立约之后,出资者与总经理必须要同心协力、同舟共济;规定每逢账期算账,内外账目银数要认真检点,妥当评估;规定银股和人力股具有同等分红的权利,所获利润,按银、身股均分;规定总经理如有不公不法的情况,出资者有权将其逐出字号,另行聘任;为防止营私舞弊和滥用号款,规定员工不许在号内借贷。[6](第41~43页)可以看出,这种合约反映了立约人间平行的权利义务,反映出双方共同经营、共享利润的特点。而在风险承担上,如前所述,票号实行一种无限责任制,也正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典型特征。

  山西票号在管理上,又有与今天公司管理制度相通的地方。公司作为一种在现今经济领域占据十分重要地位的实体,其管理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是一种以经济效益和股东权益最优化和持续化为目标,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根据权力分工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实行两权分立、三足鼎立的格局,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起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互相配合的机制。其中的两权分立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正是山西票号在与现今公司管理制度相通的地方。在现代企业里,公司业务经营决定权渐渐由股东手中转移到少数经营者手中。经营者控制公司的经营,但本身拥有的股份却十分有限,而实际上拥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却很少有机会决定公司的经营业务,这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象,而这也是各国现代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的特点。[13]两权分离的原因是由所有者对管理者的决策及其执行财富最大化的行为的监督成本决定的。同时,为了使管理者的行为不偏离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所有者必须设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就要使经营管理者利益同公司利益结合;约束机制就是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山西票号的经理负责制、顶身股制和号规制度正是这种机制的体现。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以票号本身的实用有效为前提和目的的。它结合了合伙“以人为本”与公司的理性化数字管理的优点,但同时也具有本身不可消除的弊端。我们知道,山西票号做为一种具有金融资本性质的利益主体,其目的自然在于实现资本的增值。所以票号一切制度和规定必然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条件。在中国礼教统治的封建时代,只能使中国传统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与较为科学的数字化管理相结合,从而达到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合理配置。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人之间的“信”是十分重要的,要求事事达到以人为第一位的地步。所以,一个票号如果要昌盛,首先就必须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山西票号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他们认为一个票号经营得好坏,与全体员工,包括总经理、经理、管事、伙计、学徒的服务有密切联系。为了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山西票号发明了先进的“顶身股”制度,使员工的前途与票号的前途直接挂钩;奉行“因事用人”而非“因人设事”的用人制度,遵循“用人不疑”的宗旨,使经理阶层的积极性得到了全面的发挥;十分重视人才的利用,千方百计地争取人才。

  但是,一个企业在达到人力资本合理运用的同时,还必须使物质资本得到合理配置、运用和管理。山西票号适应汇兑业务的需要,顺应了这一趋势,这也正是其取代账局的内在合理性之所在。山西票号在创立之初就严格地确定了各大股东的股本份额,并严格实行按股份分红的制度。同时,制定了严谨的管理规章,确立了票号的行业规定和经营准则,从而使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经理之间、股东与掌柜之间、掌柜与伙计之间的关系职权化,将单纯的雇佣关系改造成了职责分明的分工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模糊性得到了数字化的理性化,从而实现了较为科学的管理。这样,山西票号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合伙制度的优点与公司制度的优点得到了很好的结合,达到了人力资本及物质资本充分合理的配置,从而使山西票号金融资本增值的目的得到充分地实现。正是在这种前提下,山西票号能执全国金融牛耳达百年之久。

  (二)票号衰落体现的制度性弊端

  但是,山西票号终究还是衰落了。其中的原因很多,有太平天国的影响,有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打击,有甲午战争的摧残,有外国银行的排挤,也有自身内部的竞争。然而,很重要的一点,甚至是最根本的一点在于,山西票号的制度中,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以致于不能适应此后社会的发展。这种局限性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山西票号一般均采用无限责任制,这是其衰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实行无限责任制,就意味着资本家以其全部的家产做为票号债务的担保。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资本家极可能一贫如洗,永世不得翻身,这使得其抗风险能力十分薄弱。而且,它实行联号制,与其它的产业有密切联系,更增加了导致其经营风险外部因素的多样化与复杂化。票号一旦破产,涉及面极广,会影响许多其它股东和工商业实体。

  其次,经理负责制这种充分发挥经理才能的制度,本身受中国传统封建性的影响,带有很大家族血缘家长制的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会牺牲其他员工的利益,使得其他员工只能靠“顶身股”的物质利益为动力,而得不到道德驱动力。这样,就为其以后的贪图享受埋下了伏笔。

  第三,山西票号虽然做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却没有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票号内部权力均衡机制。在总经理负责制的家长制特色下,总经理会拥有威胁到票号前途、从而威胁到股东利益的权力,但股东则只能依靠解聘做为惩罚手段。这种二元的权力制约机制很难达到一种合理的均衡。在以后的发展中,由于封建制的影响,没有能够进一步向三元制极力制衡结构发展,也正是其制度的失败性所在。

  第四,各个票号各自为政,难以联合起来组成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大金融集团,而且资本量小,所以竞争力就很弱,无法与后起的银行抗衡。各票号由于顾及到自身的利益,只把其他票号作为竞争对手对待,很难产生一种向心力。同时,由于单个的票号资本小,但业务量小,在采用无限责任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经营危险。所以,加上清末这个战乱纷争的时期,其迅速倒闭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

  另外,山西票号总部偏居一隅,信息占有量少,反应迟缓,也是它的弊端之一。它与封建官僚集团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其受政局影响也很大。这一切就成为山西票号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到清末,时代发生大变动,而旧式票号却依然只看到票号表面的繁荣,没有能主动地顺应社会改革对近代沿海银行管理体制进行积极借鉴,以求自存,进行自我革新。票号在清朝末期曾经错过了四次机遇。①这样,山西票号终因守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而为时代所淘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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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31-133.

  [13]殷召良.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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