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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梦想——《公民权利》自序

2017-02-03周永坤 A- A+

   “公民”是一个共同体政治的概念,作为一项制度,它发源于古希腊。 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1] 即指对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有发言权的人。古希腊早期的公民身份即使对于自由民也只限于少量的家长,其他家庭成员都不具备公民身份,所有的女人都不是公民。后来享有公民身份的人逐渐增多,经过大约 300 年的时代变迁,在公元前三世纪,大部分男性自由民都具备了公民身份,女人、奴隶和外来民仍然不是公民。 通过参与公共活动,每个公民作为个人融入了集体,并通过集体的力量决定着城邦的走向和价值观念,同时,公民也在公共活动中展示个性和养成平等竞争、自由和负责任的公民意识。这就是公民文化,公民文化是古希腊对人类文化的重大贡献。

  在文艺复兴的的浪潮中,古希腊的公民意识与制度再次被发现,成为西方世界现代化运动的一部分。与古希腊罗马不同的是,奴隶不再存在(黑人奴隶制是一个例外),女人也取得了公民权,公民身份及于政治共同体的全部成员,在一个国家内,就是具有该国国籍的人。

  2400 年前,那个以木桶为家、对前来“礼贤”的亚历山大大帝说“请走开,别挡了我的太阳“的犬儒主义创始人第欧根尼( Diogenes ,公元前 404 —— 323 )说过这样一句“疯话”:“ 我不是雅典人或希腊人,而是一个世界公民。”这当然不是政治事实,而是一种思想境界。继其后的 斯多葛学派“发挥了人的尊严的观念,即一切有理性的人都是同一父亲的儿女和世界公民,具有同样的权利和同样的职责,受制于同样的法律、同样的真理和同样的理性。”这使世界公民进入伦理领域。生活在 19 世纪的 马克思当年声称自己是“世界公民”的时候也还只是理想,一种气度。现如今,我们每个人事实上都已经是世界公民。 在全球性时代的今天,人是国家的一员,同时也是全球社会的一员,因此,人不仅是国家公民,同时也是世界公民。在存在超越国家的国家共同体的地方,公民同时是这个共同体的公民。例如,英国人是英国人,同时又是欧盟公民。 “今天我们已经来到历史的转折点上,任何人如果只是日本人或美国人,只是东方人或西洋人,就只能算是半个人。那另一半跳着整个人类脉搏的还有待诞生呢!” [2] 如今人的世界公民身份是由法律依据的。当我们生活在国家法律下的时候,我们是国家公民;当我们生活在世界法律体系下的时候,我们就是世界公民。现在,联合国的法律、 GATT 的法律已经不仅仅是实在道德,许多是硬梆梆的法律,甚至是超越国家的法律,例如世界人权公约。

  什么是现代公民?“文明社会的成员,如果为了制定法律的目的而联合起来,并且因此构成一个国家,就称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根据权利,公民有三种不可分离的法律属性: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 2 )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出于服从他自己的道德权力所加于他的义务,好象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 3 )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因此,一个公民的人格的所有权,除他自己而外,别人是不能代表的。” [3] 这个 18 世纪伟人的空谷足音提出了作为公民的要件:享有自由、平等、独立的权利。这三项权利是“三位一体”的,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人都不是公民:奴隶不能成为公民,低人一等的人不是公民,依附于他人的人不是公民。现在,这三大权利已经成为全世界实实在在的法律,英国 1689 年的《权利法案》、美国宪法 1791 年修正案、作为 1791 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其先行者。当然,在许多地方它的实效尚不尽如人意。

  这告诉我们:公民是与权利密不可分的,没有权利就没有公民;同样,现代社会是公民的联合,没有公民就没有现代国家。公民是主权的真正享有者,国家权力说到底是治权,治权当向主权者——公民负责。因此,进一步的推论自然就是:治权必当出于公民的选举,向公民负责,保障这些权利是所有治权拥有者——立法者、执行者、司法者——的义务。

  由于权利是公民的本质之所在,公民就有保卫公民权利的“权利”;由于公民社会是由单个公民组成的,任何一个公民权利的损害就是削弱了政治共同体本身,因此,公民的“自卫”行为就是保卫了政治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说,公民保卫自己权利的努力就不仅是一种权利,同时是一种道德义务。放弃自己的公民权利其实是一种经济学上的“搭便车”行为,与公民道德相佐。那些个保卫自身家园的“钉子户”其实同时保卫了政治共同体,保卫了你我这些同他“不相干”的公民。

  公民的三大权利都是十分重要的,不过,考虑到专制特权的历史传统,我认为对于中国公民来说特别重要的是平等权。在这方面,我们有深刻的教训。前改革时代,为了与旧的社会罪恶作斗争,我们一度对旧的“压迫者”采取了不平等的政策与法律,以新的不平等代替了旧的不平等。初以为这是进步,结果带来的却是全社会的灾难,全体公民的灾难。十月革命后通过的 《劳动者与被压迫人民权利宣言》 ( 1918 年 1 月 18 日),也体现了保障权利的宗旨,但是由于它保障的不是全体公民的权利,日后它不幸成了斯大林大清洗的依据。 俄罗斯现行宪法回到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轨道上来。它的第 17 条第二款:“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第 18 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规定着法律和意图、内容和适用、行政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这是值得庆幸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不平等制度的主要受害者都是社会低层的人。因此,公民平等不仅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性权利,更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本质性权利”,没有平等权,便没有社会主义的公民,便没有社会主义国家。

  因此,一切享有国籍的人,不管种族、户口、职业、居住地、教育程度、基因、政治信仰、党派、性别、健康状况等等的差异有多大,他们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将人分为先进与落后,居民与村民,干部与群众,党员与非党员、男人与女人,大专以下与以下等等,并以此为界线使他们享有不同的权利,这就不但有违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也严重妨碍了公民认同,人为加大了社会隔膜甚至造成社会对立,这无论对于公民个人还是对于公民社会都是极其有害的。说一句大话,坚持不平等将导致党和国家的变质。

  要理解公民是什么,当理解人民这个更常用的概念。人民这个概念在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里有不同的意义。在法律意义上,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公民的集合体,它不是指个人,任何个人都不是“人民”,也不是“非人民”。属于“人民”的个体范围随着法律的进化而扩充,这个扩充过程就是公民身份普及的过程。古代社会,因为公民身份不普及,所以人民是这个社会的部分人——公民。现代社会,随着公民身份的普及,任何人都是人民的一员。这个“集体的人民”是立宪者,立法者。在政治意义上,公民因经济利益、政治观念、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居住地等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群体,不同利益群体的人或许会将对方视为敌人,将同道者称为人民。但是在法律上,任何利益群体都无权将他人从人民群体中排除出去。因为那样做就是强者利用法律的名义将弱者排除出公民队伍,这是一种变相的奴隶制,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也是侵犯人权的。前改革时代我们就是混淆这两个概念的,人民只是公民中的部分人,个人一旦被划入敌人范围(地、富、反、坏、右、走资派、反对党集团成员等等)就失去了任何权利,事实上就被非法剥夺了公民身份。以至于在改革开放初期,“敌人”是不是“公民”都需要拨乱反正,说来令人痛心。

  这本小册子就是讨论公民权利的书。她从公民权利的生态开篇,在诸多的公民权利中讨论了平等权,表达权、受教育权、儿童权利和环境权等当代中国最为重要的权利。权利需要司法保障,但是司法同时可能成为权利杀手,因此第七和第八两章讨论了保障权利的司法应当是什么样的司法。

  这不是一本正经八百的学术专著,但是讲的是法理,平民的法理,立足于公民社会常识的法理。我采取“说事拉理”的交流方式,从普通公民身边的事说起,讨论公民日常生活中的法理问题。这是一个平民眼中的中国公民权利的现实图像,它包含了些许不平甚至抱怨,但更多的是理性的分析和殷切的期待。我期待得到您——一个中国公民和世界公民——的认同。

  是为序

  [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第 111 页。

  [2] [ 美 ] 休斯顿•史密斯:《人的宗教》,刘安云译,海南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 页。

  [3] [ 德 ]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140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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