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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决定论评析

2017-02-03周永坤 A- A+

  绝对化了的经济决定论是现行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基本理论支点之一,它已广泛地渗透到各部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对各部门法学及立法实践造成了严重的误导,它不但是实现法理学的自我超越—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理学向市场经济时代的法理学转换的主要观念障碍,而且对整个中国法学现代化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宏伟业绩极其有害。因此,全面评析法律经济决定论的成因及其利弊得失,走出认识误区就成了法理学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马、恩晚年对经济决定论的纠偏

  众所周知,马克思晚年化了极大的精力去研究东方社会。1861年2月,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正式签署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的特别文告,俄国的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农村公社的生存出现了危机。农村公衣社的前途如何?人们对此产生了深刻的分歧。尼?加?车尔尼雪夫斯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是摧毁农村公社过渡到资本主义呢?还是以此相反,走一条不受资本主义制度的苦难而可取得全部成果的路。1877年11月,马克思针对有些人对他的误解,给“祖国纪事”杂志社编辑部写信,间接地赞成后一种道路,否认《资本论》中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理论的普遍意义。4年过后的1881年2月,马克思收到了维.伊.查苏利奇以俄国社会主义者名义写来的信,信中要求马克思对这一问题发表看法,特别希望马克思用其历史哲学证明世界各个民族都要经过资本主义阶段。马克思中断了“紧急工作”,开展了深入研究,四易其稿,于3月18日作答。在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对经济决定论的纠偏,提出了许多新的观念,要者如下:

  1.历史哲学是超历史的。当有人把马克思的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理论视为历史哲学理论,并以此说明一切民族都必然走资本主义道路以过渡到共产主义时,马克思说:“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1马克思以罗马平民被剥夺但没有走上资本主义的历史事实为例告诫人们:“如果把这些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但是,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那是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2 4年以后,当查苏利奇要求马克思就同一问题表态支持农村公社必然走资本主义道路时,马克思断然拒绝,他说人们关于农村公社前途的不同观点“都和我对资本主义制度起源的分析毫无关系”,3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分析,“既不包括赞成俄国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也不包括反对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4由此可知,马克思严格区分历史总体发展与具体历史事件、具体社会的发展轨迹两类问题。历史决定论只适用于前者。对于后者,只能分别加以研究,它超出了历史决定论的值域。

  2.世界历史条件下的环境决定和跨越卡夫丁峡谷思想。1877年,马克思说:“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5 4年以后,马克思进一步得出在世界历史条件下外部环境有时可能成为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他说:“俄国不是脱离现代世界孤立存在的”。6俄国“恰好又生存在现代的历史环境中,处在文化较高的时代,和资本主义生产所统治的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所以农村公社的发展道路“一切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7正是以环境决定论立论,马克思明确指出“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时期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8这就是著名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理论。针对人们的质疑,马克思反问道:“俄国为了采用机器、轮船、铁路等等,难道一定要像西方那样,先经过一段很长的机器生产发展的孕育期吗?”9马克思还用在西方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才建立起来的银行、信用公司在俄国却一下子就建立起来的事实加强自己的论点。

  3.主体选择的决定作用。在论述了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以后,对于俄国最终的道路,马克思并没落入历史预成论,而是留给人的选择去决定。他特别强调国家权力的影响:“只要没有被强大的反作用击破,就必然会导致农村公社的灭亡”。10在给查苏利奇复信的第二稿中,马克思也没有从经济上寻找日尔曼公社灭亡的原因,而是说:“它是死于暴力之下的。”11把这一切联系起来看,马克思早已看到在一定条件下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请注意马克思将俄国农村公社对上层建筑的作用称为“反作用”。这有助于破除将“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神圣化、绝对化的经济决定论。12

  马克思未能完成人类学研究的事业而在贫病中去世,这留下了永恒的历史遗憾。马克思逝世以后,年轻的、浅薄的“马克思主义者”出于对马克思的尊敬,他们没有注意马克思晚年对历史哲学的纠偏,反而将经济决定论进一步教条化。对教条化纠偏的历史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在了恩格斯肩上。

  1890年,恩格斯以哲人的胸怀明确告诉人们:“青年们有时过份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他指出失误的原因在于论战的环境使他们在反驳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没有时间、地点机会来给“其他参预文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恩格斯同时批评那些将经济决定论推向极端的最新的“马克思主义者”们,说他们“的确引起过惊人的混乱”。13

  恩格斯晚年的纠偏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扩大经济概念的外延。逝世的前一年,恩格斯写信给符?博尔吉乌斯,对经济概念的外延作了界定,其宽泛程度前所未见。他说:“我们视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用以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文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一方式说的。因此,这里面也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装备。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从属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此外,包括在经济关系中的还有这些关系赖以发展的和事实上由过去沿袭下来的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只是由于传统或惰力才继续保存下来),当然还有围绕这一社会形式的外部环境。”在同一封信中,恩格斯提出了科学与技术相互依赖的观念。14这样,恩格斯就在“经济关系”这个作为他们历史哲学的基本范畴的外延里增加或强调了被人们忽略了的三大要素:科学技术、地理基础、外部环境。15在1890年的一封信中恩格斯甚至说:“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16

  2.引入相对理性观念.辩证理解经济决定论:这里的“相对”、“辩证”不是指经济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这种相对与辩证,而是指“决定”、“反作用”的划分是相对的。在1890年的一封信中,恩格斯强调立法的作用。对于那些只会在这里看到原因,那里看到结果的浅薄的经济决定论者,恩格斯指出经济决定论只“是空洞的抽象,这种形而上学的两极对立在现实世界中只是在危机时期才有……这里没有任何绝对的东西,一切者下是相对的”,“这些先生们所缺少的东西就是辩证法。”17

  3.指出经济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强调各种因素间的相互作用。1890年,恩格斯致信约?布洛赫,批驳了对唯物史观的歪曲:“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末他就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在恩格斯看来,上层建筑的许多方面(他特别提到宪法)对历史进程产生决定作用。从1890年直到逝世,恩格斯反复强调“相互作用”的观念。他说:“这里表现出一切因素间的交互作用”,在同一封信的结尾他又一次提到“交互作用”。18一个月后,他在另一封信中又一次提到“相互作用’,19 1894年又在一封信中提到“互相作用”,告诫“要始终注意到总的联系。” 20

  4.强调事物按其本性和自身逻辑的运动。在谈到产品贸易的时候,恩格斯说“一旦离开生产本身而独立起来,它就会循着本身的运动方向运行……它毕竟还是循着这个新因素的本性的固有的规律运行的”。21关于法律,恩格斯也强调法律的内在逻辑联系,他说,很难证明“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只是出于经济原因。”法律“在某种限度内”可以改变经济。22

  二、法律经济决定论与马、恩晚年思想的差异

  将马、恩晚年的论述与时下流行的法律经济决定论作一比较,我们便可看到两者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有些是拘泥于马、恩早已反思过的、或被他人误解的结论。并将它推向极端,有的则属超出了真理的值域,更多的则是出于我们的“附加”。

  1.经济概念外延的差异。法学界对经济的常识性理解最终归结为生产关系的总和。这就将马、恩晚年反复强调的经济的物质形态、地理环境、外部环境忽略了。核心概念的差异必至“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这正是几十年“不断变革生产关系”,不顾当代世界各国“技术装务”接近的事实而片面强调法律性质对立的根本原因。

  2.“决定”的含义不同。在马、恩那里,经济决定只是比喻用语,经济是上层的“最终”承载体,而经济决定论中,“决定”具备了产生、规定的含义,被“决定”意味着法律的性质、发展对经济的从属。这表明我们正好走一条与经典作家晚年背道而驰的道路:一个是将“决定”弱化、相对化,一个是将它强化、绝对化。

  3.适用的范围不同。在马、恩那里,经济决定论是历史哲学问题,不能说明经济与某一社会现象的关系,更不能说明某一历史阶段、某一国家的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作为历史哲学,它只对长期、大规模社会预测有效,正象马克思对俄国农村公社所讲的那样。而我们的经济决定论却将它扩展到经济与法律这一具体现象的关系,更用于评价我国某一阶段、甚至某一立法的合理性。

  4.决定力量一元与多元的差异。马、恩晚年阐述的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多元的,一切随历史机遇不同而不同,有时上层建筑(国家暴力)也会成为决定力量,而我们则特别强调经济是唯一的决定力量,其他的因素充其量只是“反作用”、“影响”。

  5.是否承认环境决定作用。马克思多次提到世界历史环境决定了俄国农村公社的命运。这里,农村公社的命运不是自身经济合乎逻辑的发展,而是环境中断了其发展进程,把它推上了全新的运行轨道。这是马克思晚年对早年思想的重要补充。马克思早年创立经济决定论时,不得不将外部环境抽象掉,将社会看作是一个封闭的自我发展的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分析模型,这正是19世纪分析方法在经济学和历史科学中的成功运用。但是,这同时也决定了经济决定论的真理值域:在一个封闭的社会中,一旦人类历史进入“世界历史”阶段,一个处于世界中的社会,其发展就不能完全用经济决定论来说明了。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创立经济决定论时“世界历史”现象并不明显,30年以后,随着“世界历史”现象的突起,马克思率先注意到了这一点,提出了著名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理论,明确提出环境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马克思的英明论断不久便为俄国公社的历史证实。20世纪,现代化运动在亚洲和非洲展开,马克思的环境决定论一再显示其魅力。这些后起现代化国家的法律进化并没有、也不是在经济推动下展开的,它是外部环境压力的产物,是传统社会经济崩溃或行将崩溃的产物。而在我们,则将早已处在“世界历史”中的中国看成是孤立的中国,一再以中国自身的经济特色立论,拒绝外来法律文化。

  6.是否承认主体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如前所述,马克思将俄国公社的前途交由俄国人去选择,指出日耳曼公社灭亡于暴力。这里不存在经济必然性。法律经济决定论却断然拒绝主体选择的决定作用,看不到在一定条件下经济决定链条的断裂,意志成了决定力量:当人民用立法改造、创建经济关系时就是如此,当外力将异己的法律强加于自己时更是如此。人们可能会说,异己的法律也是经济决定的、这不错,但是不能说明经济决定法律。因为这里讨论的是本土的经济与外来法律的关系,对于这个经济,法律是主动的力量,经济是被改造的力量。处于被动地位。

  7.是否承认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在经典作家那里,法律产生于经济之上过后,就形成了自身的发展逻辑。在法律经济决定论中,经济决定了法律的一切,法律对经济发展亦步亦趋,机械地将法律划分为五个阶段,各阶段法律的性质又与其经济基础同质,否定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存在相同的法律的可能性,甚至否认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反对法的继承性等等。

  这七大差异中后果最严重的要数经济概念的差异。“经济决定法律”这个判断的核心概念是“经济”,赋予经济不同的界定就完全改变了这个判断本身。将马、恩作为社会历史基础的极广义的经济收敛为“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把具有相对合理性的经济决定论蜕变为极端荒谬的理论,变成了阶级斗争为纲理论的分理论。只要看一下现实就可知晓它与阶级斗争为纲理论同样是站不住脚的:我国的计划经济立法与计划经济谁个在先?今天,我们难道要等到市场经济建设成以后再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问题就出在这个狭义的经济概念:为阶级斗争服务的经济概念、抽去物质形态只剩经济关系的经济概念、将经济关系的阶级性绝对化的概念。

  三、法律经济决定论的负效应

  1.对立法的负面影响。第一,它使人们在立法上失去“自我认识”能力,有碍法律的完善与进化。经济决定论以经济关系为标准,将法律分为绝对恶和绝对善两部分,自身的立法具有绝对善的性质;经济决定论将自身的法视为对经济关系的客观必然的描述,具有科学性,这就从根本上否认了对它们进行认识的必要,甚至是完善的必要23。众所周知,人们创造的东西都只具有限的合理性,法律也是这样。在经济决定论那里,法律的发展却是“到我为止,以我为最”,无疑是非常幼稚的。长期以来它实际上成了人们在法律上“认识自己”的障碍。第二,排斥先进的法文化,使立法走了不少弯路。对法律作绝对善恶两分法的结果是把自身置于法文化沙漠之上,不能吸收成功的立法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法律的继承性被否认姑且勿论,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仍过份拘泥于法律的姓资姓社,对学习、移植先进法文化心有余悸、羞羞答答。更有甚者以经济决定论为依据反对“超前立法”。如果冷静地分析一下我们的立法,其中许多不过是向被否定的历史的回归,它使我们丧失了几十年的时间。第三,取消了一般道德原则对立法的限制。经济决定论法律为阶级斗争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法律工具主义,形成了立法中的非道德主义倾向,其基本特色是否认法律与一般道德:仁爱、诚信、公正等等的联系,极端工具化。将宪法看作治国的章程而不是对治国者的拘束、人权的保障,行政法中的行政秩序第一观念、民法中的合同为计划服务的思想、刑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等等,都与经济决定论存在亲缘关系。第四,也许是最重要的,从总体上迟缓了立法的步伐。由于经济决定论只承认法对经济反作用,否认法对经济的决定功能,影响了人们积极自觉地运用法律去创设经济关系,积极变革经济关系。这种认识妨碍了我国走上“变法”以改革的正常发展道路。人们无法接受这样的观念:法律具有超越任何特定社会、经济结构的能力,社会变革的“法律化”正是社会结构、人类成熟的标志。在今天,我国面临市场经济建设的历史任务,经济决定论已经并且将继续迟缓建设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的步伐。

  2.降低了法律实施的质量。经济决定论派生的法观念从三方面影响法律转化为现实。首先,法律的实际社会地位和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低下。经济决定论理论体系中的法律只是统治者维护经济利益的工具,是实现政策的工具,因而法律不仅在当政者的眼里是可用可不用的工具,在一般民众心目中,法律

  也只是对自身不利的禁令和义务。其次,割断法律与正义的联系、理想的联系,无法激发民众对法律的忠诚感。经济决定论中包含了明显的道德相对主义,理想的社会没有法律,法律只在阶级压迫的社会中方有存在价值,这样,法律便与人们的社会理想脱节甚至对立,其极端者甚至把法律作为一种“恶”。这不仅阻碍了法律理想的确立,而且无法使民众确立对法律的忠诚感。再次,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误解,产生对法律的偏见。在经济决定论模式中,法律对经济只具工具性价值,而且随经济的变动而变动,法律不具有主动变革社会的能力,这里隐含着一个判断:法律的发展永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律是社会发展的阻力。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规避法律”、“突破规定”,甚至“突破法律”就与改革同名,极大地破坏了民众的守法习性。这已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3.对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发展极为不利。科学理性的法学存在的认识前提之一是承认存在超越任何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法律一般原则,承认任何实在法只具有相对合理性。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确立应然法观念引导实在法;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把实在法纳入理性批判的视野,对它作实证分析从而超越它,这就是法学的任务,这就是法学的存在价值。经济决定论正是在这两方面抽去了法学生存的根基。既然法律只是对特定经济结构的确认与保护,经济又具有必然性,那么,法学的作用至多在于解释实在法;既然法津是在领导人的领导下对社会规律的正确认识,那么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进化便毋庸置啄,解释实在法的最终权力也在立法者而不在法学家;由于不存在评价法律的价值标准,评价法律成了论证法律的合规律性、必然性——法学最终成为负面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法学失去了独立的、科学的品格。在这里,经济决定论与我国古代“天命论”的逻辑结构和社会效果是同一的。其次,使科学理性的法理学体系难以构建。法理学作为独立的学科必须有自身的概念体系和逻辑结构。经济决定论指导下的法理学一切围绕经济转,从法的产生到消亡,法理学成为以经济决定论为红线的封闭体系,法理学失去了个性,成为历史哲学的翻版。再次,阻碍了对法与经济关系的实证研究。经典作家一再强调历史哲学的方法论意义,它不能代替具体的研究,但是经济决定论这个历史哲学命题在我国成了法学命题,妨碍了人们对法与经济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最后,妨碍法学对西方法文化的吸收,有碍中西法学交流。经济决定论营造了这样的氛围:各自的法学都是对各自法律的认同,归根到底是为不同的经济基础辩护,所以社会主义法学与资本主义法学便势同水火,只有自己把握了真理之门,而西方法学是资本主义的,因而是唯心主义的,对于他们,只有批判和斗争。

  经济决定论24是人类认识社会的一次巨大飞跃,它的真理性在于证明历史是有规律可循的。但是它毕竟具有一切历史决定论的共同弱点:以抽掉必要的认识为前提。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的合理基础和这个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不是一回事,现代社会法律的合法强制力的来源不能用权力的“合规律性”来论证,而要靠权力本身来自人民的同意及权力的行使本身符合超越特殊社会、经济结构的一般价值——自由、平等、权利来证明。这就要求用理性的态度不断反省自身的法律,而不是用单线性的经济决定论来证明它的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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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

  2同上书第131页。

  3同上书获447页。

  4同上书第269页。

  5同上书第131页。

  6同上书第431页。

  7同上书第436页。

  8同上书第444页。

  9同上书第440页。

  10同上书第431页。

  11同上书第448页。

  12“作用”、“反作用”、“影响”这些词其有明显的力学概念色彩。这是古典力学在社会科学中的扩散,这些概念在马恩那里并不具有我们理解的绝对的含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9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05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05页。

  15这个“外部环境”。正是前文马克思所讲的外部环境,是从世界乃史的角度来看的,不是指社会的自然环境。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86页。

  17同上书486一487页。

  18参阅上书第477一479页。

  19参阅上书第506页、508页。

  20参阅上书第481页。

  21同上书第481页。

  22参阅上书第483一484页。

  23经济决定论者虽然也讲要完善立法,但只是抽象的承认,且这与上述基本假设不一致。

  24请注意这里的经济概念是广义的。

  原载《法学》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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