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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干才与国家考试

2017-01-20郑永流 A- A+

   一个国家如何打造一大批治国干才,德国以国家考试为重要内容的独特的培养和选拔模式,将职业法律者的培养和选拔涂上浓烈的国家色彩,给世人以不少启示。德意志法官法第5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作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受与充任法官者相同的教育。在习惯上,人们将这些人称为完全的法律者,目前德国约有法官20000名,检察官4000名,律师60000名;而将只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人称为准法律者,他们可以在政府、议会、公司等部门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

  第一次国家考试

  德国职业法律者的培养和选拔之特点,充分体现在法学教育的结构上。这就是说,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训练运用法律的能力,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是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为取得职业法律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

  学生从一进法学院起就开始专业学习,在此期间内,学生至少要在校学习两年,并必须参加大学组织的与所有考试课程相关的教学活动,否则不能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法律国家考试分第一次和第二次,每年春秋分两次举行。欲考者只要满足了规定的在大学修业年限和参加教学活动的条件,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以检测是否达到作为前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在考试中,学生应展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法学方法的掌握程度,必要的哲学、历史、经济、政治知识水准。法律国家考试由设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第一次国家考试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其中书面又分为当场笔试和家庭论文两种。书面的考试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刑法、国家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宪法四大诉讼法。在笔试达到了规定的平均分数后,考生方可申请口试。口试的目的在于通过问答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综合笔试和口试(各占约70%和30%)的成绩,达到达标以上分数的考生可取得州考试局颁发的载有成绩的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证书。

  由于国家考试是最终考试,学生在校园学习期间参加的大学考试即各门课程结业考试,只是一种取得参加国家考试的资格考试,并起着检验学生学习水平的作用,国家也不设置与大学考试相连的法学学士或法学硕士学位。原则上,国家考试只允许重考一次,因而,学生在校园学习结束后,并不立即申请第一次国家考试,而是全力投入到考前的准备之中,复习所学的必考课程,练习考试方法,不到有十分的把握不申请参考。即使如此,在联邦范围内,每年平均有25%的考生未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重考的未通过率也很高,如1991年达40%。如果一个学生两次未通过考试,也就意味着不能从事法律工作,必须重选专业,从头开始,其付出的时间、钱财与精神的代价是巨大的。

  第二次国家考试

  学生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意味着校园专业学习的结束,并表明其具备了作为一个准职业法律者的资格,和作为一个完全的职业法律者的理论基础条件,但要想将来谋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务,还要经过职业预备期和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

  在法学教育中设置职业预备期之目的,在于使学生熟悉司法与行政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深化与补充原有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和责任意识。这种安排,不仅加重了法学教育的职业色彩,而且在于着意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忠诚感。职业预备期为时两年,学生在此期间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至少在检察院或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初审法院、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五六个部门继续学习。学生实践的方式为,在所处部门安排的专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时,如同在大学学习课程结业时一样,应由指导者出具一个载明学生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品行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据此,指导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生实践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计的总成绩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生的实践情况。

  在实践的最后一个阶段结束之时,学生应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旨在考核候补官员是否达到实践学习的目的:即是否具备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高级公务员所要求的综合知识水准、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第二次国家考试同样以笔试和口试的方式进行,所不同的是,笔试内容更加专门化,并加大了州法的份额。在笔试过关后方能参加口试,口试的科目为民法、刑法、国家法和行政法以及考生自选的一个重点。与第一次口试不同的是,考生首先要当场写出一个以自选科目为内容的书面报告,然后回答考官的问题。落考者可申请全部重考一次,通过者被称为“候补文职官员”,可申请法官等职位。据统计,全德每年有10%的考生未能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每年通过的数量在5000人左右,而每年只有大约300人从法官、检察官岗位上退休,这就是说,大部分候补文职官员只能去谋求高级公务员的职位或作自由职业者——律师。

  一向为德国人颇为自豪的这一职业法律者的培养和选拔模式,近几年频遭德国国内一些人的抨击,理由是:法学教育时间过长,毕业生开始职业生涯时年龄偏大;以培养法官为目标,使司法成份过重和过专,忽视律师业务和大部分毕业生不得不以律师为业之实际;学习内容偏向国内法,对外国法、欧洲法、法律比较重视不够;教授与学生之比过小,学生鲜有与教授单独接触之机会等。有人不无见地地指出:改革,要倡导一个从国家法律者到欧洲法律者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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