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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关键在提高农民谈判权

2017-05-17 A- A+

  国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先安置后拆迁。通知中称,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征地补偿

  先安置再拆迁与先拆迁再安置相比,目的同为拆迁腾地,尽管只是顺序上的改变,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更显人性,后者则通常与暴力相随。此次国土部下发通知,对拆迁安置进行明文规定,应该说此举对遏制当前频发的暴力拆迁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还不能说明征地拆迁从此一片和谐。拆迁问题的症结在于拆迁方与被拆迁户之间权利的不对等,仅仅简单要求拆迁方及时支付安置费,甚至提高征地补偿水平都还没涉及到拆迁的核心问题,最关键之处还在于提高拆迁户的谈判权。

  从目前的征地拆迁的现状来看,拆迁方往往伴随权力强势,尤其是在土地物权尚未明晰,公共利益常常被滥用的背景之下,被拆迁者往往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下,无论是在拆迁理由或是拆迁补偿的合理性上都是处于毫无谈判权的情形。拆迁方裹胁着被拆迁者的利益汹涌而来,被拆迁者即使满腹怨言却没有表达的机会。于是暴力不合作或者是非暴力不合作的频频在拆迁现场上演,而自残式抗拆迁则是弱势群体在权利严重不对等之下表达不满和愤懑的极致表现。

  我们并不排除在被拆迁者中存在借机漫天要价的现象,但是大多数的拆迁户都是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补偿。要让一个祖辈生活于此的群体集体搬离,难以割舍的情缘得要一个多么宏大的公共利益情结,这个时候他们需要的是一个可以被说服的理由,当然还有一个非常现实的理由,那就是要让他们感受到给他们的经济补偿至少不会降低他们目前的生活水平。这两个条件的满足,才能保证拆迁征地过程中的和谐。

  而这两个条件的满足得仰仗双方权利的对等。拆迁方应以平和、谦恭的心态向被拆迁者解释拆迁征地的理由,在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上,如果仅仅是要求拆迁方及时赔偿,逐年提高赔偿水平,如果赔偿远远低于公平谈判条件下可能形成的水平,难道被拆迁方也应该接受?双方更应平等地进行有商有量地议价,保证被拆迁方在整个过程不是噤若寒蝉,不是话语权的缺失。当被拆迁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向拆迁房说不,而拆迁方又是可以被说服的,这样的愿景才是拆迁和谐的体现。这种愿景的实现才最需要有关部门积极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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