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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那些纠纷事儿,究竟何时才能解决?

2020-02-23 A- A+

  【现象背景】

  早在2006年,中央就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旨在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新型农村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亦是“十三五”规划中的重点工作计划。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伴随农村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用与土地承包、流转,因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与土地承包、流转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结合案件,对集体土地存在的几大突出纠纷进行总结,希望给广大农民以启发。

  纠纷一:外嫁女土地分配及征地补偿

  在各地实践征地中,外嫁女的土地分配与征地补偿纷争一直没有停止过,“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观念在某些地区根深蒂固。当村组收回其承包地的时候,当集体土地被征收没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时候,很多外嫁女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解析】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女的承包地应当据此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当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即外嫁女仍然是原村民组的成员的时候,她们应当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类似于出嫁女的“再婚女”土地相关权益问题类同,此处不再赘述。

  纠纷二:死亡五保户土地承包问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五保对象有哪些。五保对象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人;(三)无生活来源的;(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五保户在广大农村属于普遍现象,那么当五保对象死亡的时候,其承包地是否收回?

  【解析】

  在我国的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因此在五保户死亡后应当看在土地承包时其是否是按单独一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是按单独一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其死亡后,合同的相对方已经消灭,作为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该五保户是同其近亲属一道作为家庭一员按亲属的户签订的承包合同的话,在五保户死亡后,其承包地不能收回。

  除上述两个纠纷现象,在集体土地上的纠纷常见的还有: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承包期间因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新增人口土地纠纷等等,因篇幅所限,无法一一详细列举解析。但如果您在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征收等过程中遇到了不公平待遇,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最大化的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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