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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什么不同

2017-02-17农权编辑 A- A+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

  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

  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

  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

  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

  三是承包的方法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

  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

        综上所述,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准确理解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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