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村村民牟某,于2009年担任小组保管员时,擅自将该组一块无人耕种的水田作价9000元卖给同村六组村民陈某,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此后,陈某在该地建成停车场,三组部分村民十分不满并到乡政府上访。2015年2月,村三组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牟某、陈某二人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并判令二被告恢复涉案土地原状。
转让集体土地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该案中,涉案土地属某村三组集体所有,被告牟某无权出卖,二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牟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征地协议》为无效合同;二、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土地上的相关设施拆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