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否发生改变
简单来说,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重点来了:
土地所有权性质发生了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特定情形下的收回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这种情形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明显有别于征收行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同样划出重点:它还是集体土地。
二、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那么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 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符合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
2、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此规定属于处罚性收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用地,因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由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土地的。
这实际上可能已成为闲置或荒芜土地。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但是企业的破产和兼并,或随单位迁移土地仍利用的不能收回。
三、谁来批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文中的第一种情形——“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并且当村民迁入城镇,变为非农业户口后,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其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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